国家司法制度的优点及代价
我们已详细比较国家与小型社会解决争端的方式,至此可以得到什么结论?从一方面来看,我们不可对小型社会的做法抱持过于天真的看法,认为他们的做法可圈可点,夸大其优点,而认为国家政府的司法系统一无是处,充其量只是必要之恶。从另一方面来看,很多小型社会的一些做法仍值得我们学习、采纳。
为了避免误解,我必须再次强调,即使是现代国家,有时也会采用传统社会解决争端的机制。例如,我们如果在购物时与店家发生纠纷,大多数人应该都不会立即去请律师或把对方告上法庭。我们通常会先与店家讨论、协调,如果过于气愤或觉得自己力量薄弱,那么也许会请朋友出面,代为协调。前面已经提过,工业社会里有很多职业团体都有一套解决争端的办法。至于在乡村或人口稀少之地,人们互相认识,期待关系能够长久、和睦,因此有强烈的动机解决争端。争端不解决,社会压力也会很大。即使我们请律师帮我们解决纠纷,在面对像是离婚官司或是合伙人之间的纠纷时,也希望通过律师的斡旋别跟对方撕破脸。除了巴布亚新几内亚,还有不少新成立的国家或弱国依然按照传统方式解决纷争。
有了这样的了解,我们再来看国家司法制度的优点。事实上,所有传统小型社会的根本问题在于,武力并非专属于一个中央集权机构,因而社会无法遏止成员作乱或互相杀戮,也无法避免他们利用暴力来寻求正义。但以暴制暴只会陷入恶性循环,如我们将在接下来两章看到的,大多数小型社会因此长期陷入暴力与战争,无法自拔。国家政府或强大的酋邦因握有独一无二的武力权,可破解这种恶性循环。当然,我不是指任何国家都能成功阻止暴力,而且我承认国家可能使用武力对抗自己的人民。大抵而言,国家的控制越有成效,非国家形式的暴力就越受限。这也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第一个优点。
国家政府本身具有很大的优势,这就是为何大型社会的成员互不相识,还是会发展为强大的酋邦,并更进一步演变为国家政府。虽然我们认为小型社会解决争端之道有可取之处,但我们不得不提醒自己,这么做的结果有两种:一是和平解决;二是若无法和平解决,则会陷入暴力与战争。国家解决争端也有两个结果:一是和平协调;二是若协调不成,则进入司法程序,通过诉讼来解决。即使是最可怕的审判也远比内战或血腥复仇要好。小型社会由于不想走上战争之路,因而喜欢私下协调、修复关系。
国家司法制度的第二个优点和权力关系有关。如果小型社会的成员与人发生纷争,认为自己的力量不足,就会寻求其他人的支持。我因此想到关于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一篇很有影响力的文章,即《在法律的阴影下谈判》(Bargaining in the Shadow of the Law),它阐述了进行谈判的双方都知道如果协调破裂,那么最后还是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在小型社会,成员之间的谈判、协调则是“在战争的阴影下”进行的,双方知道协调不成就会演变成暴力冲突或战争。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获得谈判的筹码,双方都会极力拉拢盟友,万一开战才不会势单力薄。
理论上,国家的司法体系以人人地位平等为前提,不会让有权有势或是富有的一方占尽便宜。但我想每个读者都会立刻发出不平之声:“这是理论,但是……”的确,诉讼当事人如果富有,不管涉及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胜算都比较大,因为他们可高价雇用律师和专家证人,并通过更进一步的证据迫使对方的诉讼费用提高。一些有钱人提出的诉讼尽管对自己没多大的好处,但可逼迫穷困的对方投降。另外,美国有些州的司法制度有漏洞,明显利于有钱有势者,这也常为人诟病。
不管在国家的司法体系还是小型社会中,权贵人士都享有特权,但至少国家有能力保护弱势的一方,小型社会则做不到。在管理效能良好的国家,弱势的受害人仍可向警方报案,伸张冤屈。例如,贫穷的生意人若与合伙人发生纠纷仍可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合伙人依循合约;请不起律师的被告也可由法院指定公设辩护人或律师为他服务;原告即使拿不出律师费,若有很大的把握可获得胜诉,也有律师愿意为其辩护,事后再从得到的赔偿金中抽取一部分报酬。
国家司法制度的第三个优点是明断是非,使坏人接受法律制裁,并遏制违法行为。这样的制止作用不只是国家刑法制度的目标,也是民法制度的目标——借由判别伤害的成因与责任,让人民知道如果犯法就必须面对什么样的赔偿与刑责。以马洛意外撞死比利的案件为例,如果是在国家司法制度之下,马洛的律师可以声明比利之死不该由马洛负全部的责任,毕竟他开车小心谨慎,会酿成这样的事故,主要是因公交车的司机没注意来往的车辆就让比利下车。再者,比利的叔叔根吉姆普也不该在马路的对面等他,让幼小的比利独自穿越马路。洛杉矶也曾发生类似案件:有一个小男孩为了买巧克力甜甜圈而被车撞死。赫尔姆斯烘焙坊的餐车卖巧克力甜甜圈。小男孩请餐车司机等他一下,他家在对面,他得过马路回家拿钱。司机答应了,车没开走,但小男孩过马路的时候丧命于其他车下。结果,赫尔姆斯烘焙坊的司机因未注意小男孩的安全而被告上法庭。
这类案件促使国家的成员时时留意自己的疏失是否会导致意外而为自己带来刑罚。虽然比利的族人已与马洛的同事私下和解,但新几内亚的成人和公交车司机不会因此心生警惕,注意儿童穿越马路时的安全。在洛杉矶这样的大城市,交通极其繁忙,开车族人数高达数百万,大多数人开车都非常小心,车祸发生率很低,原因之一就是国家司法系统的威慑力。
我要在此澄清一点,以避免产生误解:我并非认为国家司法制度皆优于小型社会解决争端的方式。国家司法制度为了保有上述三个优点,也得付出代价。国家刑事司法主要是为了达成国家的目标:减少私人暴力、使人民守法、保护社会大众、改造罪犯,以及惩罚、威慑犯罪。因此,个人目的、关系修复与当事人的感受并非国家司法制度的着眼点。此外,国家司法制度还有其他缺点,如刑事司法制度对被害人的补偿不足;民事诉讼审理耗时,让当事人心力交瘁,对个人财物或精神损失的补偿有限,且律师费高昂,缺乏协调机制等。
国家也许可以效仿小型社会解决争端之道来解决这些问题。就我们的民事司法系统而言,我们可多投资在协调人员的训练与雇用上,并聘用更多的法官。事实上,我们的确应该在协调、和解方面多加把劲儿。以刑事司法系统而言,修复式正义是我们可以努力的方向,我们可进行多一点儿的实验,并评估是否该采用欧洲重矫正、轻处罚的模式,以减少犯罪、促进社会祥和,从而提升国家经济。
上述提议,很多专家、学者都讨论过,每种实践起来都有其困难。我希望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小型社会解决争端之道,将可借鉴之处融入我们的司法体系。
【注释】
[1]1码=0.9144米。——编者注
[2]基那为巴布亚新几内亚所使用的货币。
[3]此案没能重新审理,内斯勒承认过失杀人,并且因罹患乳腺癌须接受治疗而获得假释。——译者注
[4]1969年,爱德华·肯尼迪在马萨诸塞州开车,意外落桥,坠入河中,女性友人科佩奇尼因此死亡。肯尼迪逃生,10个小时之后才报警。——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