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设定行政许可的通知<br />冀政〔2013〕74号
冀政〔2013〕7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审查程序,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设定标准
各级各部门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中一般不得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在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中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严禁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中存在变相扩大许可范围,严禁增设行政许可条件,严禁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和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严禁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除法律、行政法规外,各级行政机关对实施行政许可以及监督检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一律不得设定收费;不得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我省在年初清理政府规章中尚有一些行政许可未及时作出处理,要通过法定程序予以废止。对国务院分期分批取消和下放的334项行政许可事项,要进行对接和落实。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
二、规范审查程序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审查程序。在立法过程中,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临时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起草单位和审查机关要深入开展调研,认真做好审查论证工作。起草单位向政府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或政府规章草案时要将有关论证材料、各方面对拟设置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意见和采纳情况及外省(市、区)的相关立法资料一并报送。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审查论证草案拟设定的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并及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有关论证材料内容要符合国发〔2013〕 39号文件中规定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要求。在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要对拟设定的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的理由作重点说明。有关部门要对拟设定的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发〔2013〕 39号文件要求的或者理由不充分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有关情况要在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审查报告中予以说明。对于立法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依法采用政府令的方式设定,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决定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确有必要长期实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及时提请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加强管理监督
各级各部门要制定本级本部门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做到目录的项目、依据、实施主体、程序、条件、期限和收费等情况一目了然。实施的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需要调整和变动的,要对目录及时更新。制定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目录要报本级行政审批改革部门备案。要适时对实施的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情况进行评价,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政府法制机构要会同有关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开展评估工作,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
各级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依照省政府的规定,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须进行前置合法性审查。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审查,切实把好设定关,坚决杜绝违法设置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各设区市政府及定州、辛集市政府要根据国务院文件和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于2013年12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和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报送省法制办。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由负责实施的省政府部门清理后,按时报送省法制办。省法制办要将全省严格控制设定行政许可和清理情况汇总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省政府将于2014年适时组织开展一次贯彻本通知情况的督促检查。
201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