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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遏制海洋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专项规划(2013-2020)》的通知
国海发〔2013〕 22号

沿海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

现将《遏制海洋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专项规划(2013 - 2020)》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海洋局

2013年7月2日

遏制海洋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专项规划

(2013-2020)

二〇一三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体要求……………………………………………………………………(884)

第一节 指导思想……………………………………………………………………(884)

第二节 基本原则……………………………………………………………………(884)

1.陆海统筹,河海兼顾…………………………………………………………(884)

2.生态优先,综合防治…………………………………………………………(884)

3.因区施策,突出重点…………………………………………………………(884)

4.落实责任,强化监管…………………………………………………………(885)

第二章 规划目标……………………………………………………………………(885)

第一节 总体目标……………………………………………………………………(885)

第二节 具体目标……………………………………………………………………(885)

第三章 规划布局……………………………………………………………………(887)

第一节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区…………………………………………(887)

第二节 海洋生态保护与恢复区……………………………………(888)

第三节 海洋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区………………………………(888)

第四章 主要任务……………………………………………………………………(889)

第一节 强化海洋污染防治与监管………………………………(889)

第二节 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890)

第三节 促进海洋资源集约节约利用…………………………(891)

第四节 提升海洋防灾减灾和应急响应能力…………(892)

第五节 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体系…………………………(893)

第六节 健全海洋环境执法体系……………………………………(893)

第五章 保障措施……………………………………………………………………(894)

第一节 强化统筹协调…………………………………………………………(894)

第二节 深化制度建设…………………………………………………………(894)

第三节 加强科技支撑…………………………………………………………(895)

第四节 加大资金投入…………………………………………………………(895)

附图………………………………………………………………………(897)

1.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区分布示意图………………………………(897)

2.海洋生态保护与恢复区分布示意图…………………………(898)

3.海洋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区分布示意图……………………(899)

前 言

近年来,在沿海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海洋环境恶化、海洋生态退化、环境灾害加剧等问题日益凸显,具体表现在:一是陆源入海污染物总量居高不下,近岸局部海域环境质量呈下降趋势;二是近海和海岸带开发利用活动粗放,滨海湿地等近海和海岸带生态遭受严重破坏,重要典型生态系统明显退化;三是海洋生态环境灾害和海洋环境突发事件频发,对海洋生态造成严重损害,潜在环境风险增加。为有效扭转海洋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依据《国家海洋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等相关规划,按照国家海洋局整体部署,编制了《遏制海洋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专项规划》,作为今后一段时期扭转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重要指导。

本规划以遏制海洋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提高生态环境承载力、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为目标,突出生态优先,落实陆海统筹,协调推进海洋污染防治与监管、生态保护与建设、资源集约节约利用、防灾减灾与应急响应、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规划基准年为2012年,近期规划至2015年,中长期规划至2020年。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生态优先,以海洋环境污染严重、海洋生态系统健康受损和海洋生态环境高风险区域为重点,强化海洋污染防治监管,实施退化海洋生态修复,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促进海洋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体系,有效遏制近岸海洋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切实改善海洋环境质量,实现人和海洋和谐发展、经济与生态融合发展。

第二节 基本原则

1.陆海统筹,河海兼顾

统筹考虑海洋生态环境和陆域生态环境承载力,加强陆海统筹,注重河海兼治,以控制海洋主要污染物总量为目标,强化入海河流的污染控制,实施以海洋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总量控制,按照“从山顶到海洋”的生态系统保护理念,建立完善流域污染治理与河口及海岸带污染防治的衔接机制,实现近海污染控制与陆源污染防治的统筹协调。

2.生态优先,综合防治

坚持保护和恢复优先,预防与治理并重,强化标本兼治,开展海洋生态评价,明确区域生态功能定位,确保生态底线,综合采取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等各种有效措施,对各类典型珍稀的海洋生态区域实行严格保护与生态涵养,对脆弱敏感的海洋生态区域实行限制开发与生态保护,对已受损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实施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增强海洋生态产品生产供给能力。

3.因区施策,突出重点

针对海洋环境污染严重、海洋生态系统健康受损、海洋生态环境高风险区域的生态环境问题,实施分类治理,确定相应的防治要求及对策,实行分步实施,分区推进,因地制宜采取污染防治、生态保护、风险防范等措施,突出海域生态功能的恢复与保护,严格实施海洋生态管控,全面提升近岸海域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水平。

4.落实责任,强化监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协调,统筹海洋、环保、农业、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加强协调配合,分级监督管理,将规划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等纳入政府工作计划,建立实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责任制、评估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把关、狠抓落实、强化考核,监督规划落实。

第二章 规划目标

第一节 总体目标

近岸海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有效遏制,海洋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海洋生态健康状况明显好转,海洋生态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显著增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切实强化,海洋环境执法能力得到有效提高,实现沿海经济社会与海洋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二节 具体目标

近期目标(2013-2015年):近岸海城污染基本得到控制,海洋保护区、渔业资源区、滨海旅游区环境质量达标率提升,海洋保护区网络体系基本形成,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初具规模,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与生态保护初见成效,滨海生态景观得到有效改善,海域生态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得到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基础能力明显增强,海洋环境保护执法能力显著提升,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状况趋于好转。

——陆源入海直排口达标率达到90%,江河入海断面水质消除劣V类,陆源无机氮、活性磷酸盐排海量削减10%;

——四类与劣四类水质海域面积比2012年减少15%,重要海洋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升到75%;

——海洋保护区面积占管辖海域面积比例达到3%,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6%; 10%的海岛受到严格保护;整治和修复岸线长度不少于1000公里;

——陆源入海直排口监测覆盖率不低于60%,江河入海断面监测覆盖率不低于70%,生态环境高风险区监测覆盖率不低于70%;(https://www.daowen.com)

——沿海县级行政区设立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比例占40%以上,其中海洋大省和海洋强省设立县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的比例不低于60%。

中长期目标(2016-2020年):近岸海洋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根本扭转,重要海洋功能区环境质量达标率显著提升,海洋保护区网络体系基本完善,海洋保护区管护能力显著提高,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与生态保护成效明显,重要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全面改善,海洋风险防范和突发事故应急能力有效提升,海洋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全面提高,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得到全面增强。

——陆源入海直排口达标率达到95%,陆源无机氮、活性磷酸盐排海量削减15%;

——劣四类海水水质区域面积年均消除非10%,重要海洋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升到90%;

——海洋保护区面积占管辖海域面积比例达到5%,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整治和修复岸线长度不少于2000公里;

——陆源入海直排口监测覆盖率不低于80%,江河入海断面监测覆盖率达到85%,生态环境高风险区监测覆盖率达到90%;

——沿海县级行政区设立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比例高于60%。

第三章 规划布局

本规划范围主要是我国近岸海域,兼顾近海重要生态系统。并以海洋环境污染严重、海洋生态系统健康受损、海洋生态环境高风险区域为重点,确定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区、海洋生态保护与恢复区、海洋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区三种类型区。

第一节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区

依据“十一五”以来我国近岸海域海水水质状况,筛选我国近岸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状况严重偏离环境本底,或有明显恶化趋势的区域,确定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区,包括10个重点区域,共9.45万平方公里(附图1)。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区及重点

图示

第二节 海洋生态保护与恢复区

依据当前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区、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分布、海洋生态健康状况的区域情况,确定海洋生态保护与恢复区,包括11个重点区域,共13.2万平方公里(附图2) 。

海洋生态保护与恢复区及重点

图示

第三节 海洋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区

依据我国赤潮、绿潮灾害高发区,海岸侵蚀严重区,海洋石油开采区、海上石油运输系统及沿海石油储备基地、核电站等区域情况,确定海洋生态风险防范区,包括11个重点区域,共8.4万平方公里(附图3)。

海洋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区及重点

图示

第四章 主要任务

第一节 强化海洋污染防治与监管

坚持陆海统筹、河海兼顾,加强近岸重点海城环境综合整治,实施以海洋环境容量和近岸海城污染状况为基础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从源头上扭转海洋环境质量恶化趋势。

实施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在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区实施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依据重点海域管理要求、环境容量及海域污染特征等,确定营养盐、化学需氧量、石油类等特征污染物的排海总量控制目标;以入海河流及沿岸直排口为主控对象,明确区域内各类点源和非点源污染物排海量削减目标,制定实施海洋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改善近岸重污染区域和敏感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状况。

全面加强陆源污染防治。实施近岸海域、陆域和流域环境协同综合整治,优化入海排污口布局,严格审批沿岸入海排污口,对超标排放的排污口实施关停并转,实施集中深、远海排放。深化入海河流综合整治,切实改善主要河流入海断面的水质等级,严格控制流域营养盐、重金属、油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的向海排放。强化工业污染和城镇生活污染源整治,加快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大对工业污染源监管,推进清洁生产。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化肥、农药施用的限量和减量计划。落实渤海最严格的海洋环境保护政策,深化渤海及北戴河海洋环境综合整治。

切实增强海上污染防控。加强船舶、港口、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的污染防治和海洋倾倒废弃物的监管。严格各类船舶污染物和压舱水排放监管,实施船舶及相关活动的有污染物零排放计划;严格倾倒区审批,优化海域倾倒区布局;严格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建立实施海洋工程区域限批制度,进一步完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近海和滩涂养殖污染整治,优化海水增养殖区布局,积极推广全循环养殖、海洋生态增养殖技术和模式,建立海水养殖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海洋垃圾污染整治,重点治理海上漂浮垃圾。

第二节 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

加大海洋生态保护和建设力度,修复海洋生态系统,恢复海洋生态功能,构建海岸带和近海生态屏障,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加大海洋保护区建设管理。着力推进各类海洋保护区选划建设,严格保护海洋自然保护区,高度重视海岸湿地及近海特别是滩涂、红树林、珊瑚礁以及生物多样性等保护,建立类型多样、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管护有力的海洋保护区网络。协调开发利用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洋公园,积极开展滨海旅游等挖掘海洋生态资源环境价值、提高海洋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的生态保护活动。提升海洋保护区规范化建设管理水平,健全完善保护区管理、考核、评估的标准规范体系,有效开展国家级海洋保护区专项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估。加强海洋生物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管理,防治外来物种,深化海洋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

实施海洋生态整治修复。以近岸海域生态保护与建设区为重点,加快实施海洋重大生态修复工程,推进海域、海岛、岸线的生态修复和综合整治,加强对由于开发利用造成的自然景观受损严重、生态功能退化、防灾能力减弱,以及利用效率低下的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重点开展滨海湿地修复与建设、岸线整治与生态景观恢复、近岸污染治理与修复、重要海洋生物资源修复工程,在重要海湾、河口、旅游区及大中城市毗邻海域全面开展整治修复工程,实施开堤通海、退养还滩,有效恢复受损的滨海湿地、盐沼、红树林、珊瑚礁和海草床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切实提高生态产品生产能力。

深入开展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在海洋经济发展试点省份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基础上,选择有代表性区域,扎实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带动海洋生态保护与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沿海地区发展方式转变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第三节 促进海洋资源集约节约利用

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集约节约用海,科学养护和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和岸线资源,严格规范海域和海岛开发利用秩序,切实提高海洋资源对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保障作用。

保护和节约利用海域资源。按照整体、协调、优化和循环的思路,促进海城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严格保护自然岸线,延长人工岸线,保留公共通道,打造亲水岸线?确保项目用海尽量不占用、少占用岸线。严格实施新一轮全国及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加强功能和规模的双管双控,有效调节近岸区域用海方向和规模,科学引导近海开发,积极倡导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海域的开发利用,努力构造科学合理的沿海产业格局、滨海城市化格局、海洋渔业发展格局和生态安全格局。严格执行围填海计划管理制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对于连片开发、需要整体围填用于建设或农业开发的海域,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域用海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海洋局审批。加强海洋生物资源养护与增殖,加大对远洋捕捞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支持发展深海养殖业,保障海洋生态系统结构优化和功能稳定。

合理开发海岛资源。以保护为核心,集约利用近岸海岛资源,控制海岛及周边海域的开发规模和开发强度。重点开发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广东横琴岛。因岛制宜,科学发展以生态养殖、休闲渔业、生态旅游等产业为主的海岛经济。严格限制围填海等改变海岛岸线的行为,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建设。鼓励在有条件的海岛利用风能、太阳能、波浪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积极引导低碳环保技术在海岛建设中的应用,创建海岛管理示范区。

第四节 提升海洋防灾减灾和应急响应能力

开展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建立健全近岸海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加强海洋灾害风险防范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完善海洋防灾减灾体系,切实保障海洋生态安全。

海洋突发事故应急响应体系。摸清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高发区域和敏感行业。以海洋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区为重点,完善覆盖全海域的海洋应急总体监视预警体系,提升海洋溢油、化学品泄漏、核辐射污染监测监视、预测预警和鉴定溯源工作,建立相应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统一组织、分工明确、资源共享、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完善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和海上油气勘探开发污染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定期开展海上溢油隐患排查和应急计划评估更新,编制区域应急响应计划。加强对溢油污染损害海域的污染监测和生态修复工作。制定应对核泄漏事故海洋环境监测预案,开展重点海域海洋环境放射性监测评估。

海洋生态风险预警与防范。开展海洋生态环境风险区划,建立实施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在近岸管辖海域,建设海洋绿潮、水母、外来物种、病毒病害等重点监控区,建设赤潮和外来物种的监控与预警报系统,构建沿海及海上主要环境风险源和环境敏感点风险防控体系以及海洋生态环境预警与防灾减灾体系。开展海洋生态灾害防治技术的应用示范,实施海洋生态灾害防治体系及治理示范工程。建立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海洋生态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实现预案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发布海洋生态灾害预警,提升对各类海洋生态风险的趋势性预测和预报能力。

第五节 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扎实推进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切实提升各级海洋环境监测的综合实力和服务水平。

强化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根据海洋环境保护分级责任制,建立健全国家(海区)一省-地市-县海洋环境监测体系,推动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完善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布局,提高对海洋环境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的技术保障能力。

构建创新型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价体系。科学调整优化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价方案,加强对各类入海污染源的监测评估,实施对海洋生态环境高风险区的监视性监测,开展受损海域生态修复工程的跟踪监测与评估,对重点海洋倾废、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大型围填海活动和海洋工程开发实施全覆盖监管监测,建立实时、动态、立体、多级的海洋环境监测网络。

第六节 健全海洋环境执法体系

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执法体制,改进执法手段和执法装备,积极开展联合和专项执法,全面提升各级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机构综合能力。

探索开展部门间联合执法。地方各级海洋部门、交通海事部门和环保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积极开展陆源污染物入海排放控制和近岸海域污染综合整治的联合执法检查,依据职责查处违法行为。

开展海洋环境保护专项执法。加强对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的海洋环境保护专项执法,严厉打击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工程项目建设、海洋倾废和涉及海洋保护区及其海洋生态系统的环境违法行为。

全面提高海洋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开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三级海洋环境保护执法体系能力建设,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监察程序,改进执法手段和执法装备,提高执法监察的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强化统筹协调

第二节 深化制度建设

充分发挥国家海洋委员会的高层协调作用,建立跨部门海洋环保综合协调机制。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各部门配合协调、通力合作、各负其责,建立区域性海洋环保综合协调机制,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将规划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全面建立规划实施的监测和评估制度,将污染物排放和监督管理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考核体系。涉海管理部门需建立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向社会公开。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当地海岸带、海域、海岛生态评价情况,划定海洋优先开发、适度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逐步建立实施海洋生态评价制度,推进海洋生态功能区划,明确区域海洋生态功能定位,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制定管控措施。建立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确定重要海洋生态区域,坚持以强制性手段强化生态保护的政策导向,制定实施严格的保护政策与措施。要积极建立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和海洋环境质量考核制度,核查陆源入海排污总量,选择封闭或半封间的港湾开展总量控制试点,部分地方试点开展入海河流断面监测和全流域入海总量消减补偿(奖励)。建立健全海洋生态补偿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海洋生态补偿试点经验,形成本区域海洋生态补偿实施意见。建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实行近岸海域水质达标和生态建设达标考核制度等,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第三节 加强科技支撑第四节 加大资金投入

着力加强污染物总量控制、生态补偿与损害赔偿、生态环境风险防范等配套的技术方法、标准研究。尽快建立陆源污染物总量削减、海洋典型生态系统修复、海域海岸带综合整治修复、海洋保护区规范化建设等技术模式。积极应用与推广经实践验证具有较好效果的成熟技术模式,为全面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提供技术支撑。对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所需技术装备开展调研,加大投入建设力度,有效提升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技术装备能力。深化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和执法监察人员轮训、专项培训、技术交流、资质管理,着力提升人才队伍综合素质。

加大国家和地方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防灾减灾等领域的资金支持力度,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时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放在重要位置,重点支持基础能力、重大专项等项目建设。逐步建立海洋生态环境建设基金制度和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补偿资金制度,依法向企业收取的排污费和海域污染损害补偿费用,用于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统筹和规范海域使用金的用途,重点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并强化绩效考评和审计监督。拓宽海洋环保投入渠道,积极引导社会、信贷、国际资金参与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

附图

图示

1.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区分布示意图

图示

2.海洋生态保护与恢复区分布示意图

图示

3.海洋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分分布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