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岛整治修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岛整治修复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br /...
国海办字〔2013〕 686号
沿海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
为加强海岛整治修复项目管理,监督项目实施,确保项目质量,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我局制定了《海岛整治修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岛整治修复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2013年10月18日
海岛整治修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岛整治修复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联合组织的,通过中央分成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及其他中央资金安排的海岛整治修复项目的前期储备、申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海岛整治修复项目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项目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等;
(二)建立全国海岛整治修复项目库;
(三)审查项目申报书和实施方案;
(四)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开展项目检查,监督项目实施,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五)组织项目成果宣传与推广。
第四条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监督检查,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本地区项目监督检查制度;
(二)制定本地区海岛整治修复规划并建立项目库;
(三)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
(四)负责审查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五)监督项目实施与经费使用情况,组织编制项目季报;
(六)组织开展项目自验收与财务验收。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履行项目法人责任;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项目管理制度;
(三)组织项目实施,监督施工进程与工程质量;
(四)负责项目单位工程验收;
(五)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接受监督检查和验收等。
第六条 地方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财政支持,从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中安排资金,纳入预算,用于编制海岛整治修复规划、项目库建设与地方配套资金等。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项目库建设
第七条 省级海洋主管部门依据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省级海岛保护规划和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有关政策、规划等,组织编制本地区海岛整治修复规划。
海岛整治修复规划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与海岛地区需求进行修编,至少每五年修编一次。
第八条 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海岛整治修复规划,结合本地区海岛发展需要,建立省级海岛整治修复项目库,并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第九条 项目库中的项目要以海岛为单位,在开展必要的现场勘察、论证与方案比选等工作的基础上,提出项目的具体位置、内容、规模、 目标与经费概算。
第十条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包括海岛人居环境改善、生态修复以及海岛权益保护等方面,做到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并依据项目的重要性进行排序。
第十一条 国家海洋局对省级海岛整治修复项目库进行审查筛选后,纳入全国海岛整治修复项目库。国家优先支持纳入全国海岛整治修复项目库中的项目。
第十二条 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库长期运行与维护机制,做好项目储备工作。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实时调整、更新和补充。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实施与监管
第十三条 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在有居民海岛上开展的项目,应当符合当地城镇发展总体规划,并经海岛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材料经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初步审核通过并汇总后,报国家海洋局审查。
第十五条 项目经批准后,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和项目审查意见,参照工程可行性研究的要求与深度,组织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细化完善,报送国家海洋局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方案经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报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国家关于工程管理的基本制度。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其中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具备符合项目实施要求的相关资质。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设备采购、工程质量以及经费管理等问题,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海洋局审批。项目进度安排、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的,报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因项目实施条件、区域规划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海洋局申请项目中止。项目中止后,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第二十一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应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等签订保密协议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归档文件、资料、影像必须完整、准确,能够反映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与前后效果对比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季报制度。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季度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国家海洋局。
第二十四条 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送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部门或委托其他单位定期开展项目实施情况专项检查。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海岛整治修复项目实施情况评价体系,重点对项目申报质量、执行进度、实施效果以及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考核。对于实施情况较好的地区和承担单位,国家海洋局将给予通报表扬,并在后续项目立项时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六条项目完成后,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项目财务验收与自验收。验收通过后,向国家海洋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岛整治修复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海岛整治修复项目验收工作,保证项目实施质量和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联合组织的,通过中央分成海域使用金与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及其他中央资金安排的海岛整治修复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 海岛整治修复项目验收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报告等。
第四条 海岛整治修复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验收组织与内容
第五条 海岛整治修复项目验收包括省级自验收、财务验收和国家竣工验收。
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海岛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整治修复项目验收管理规章制度,组织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开展项目国家竣工验收。
第七条 沿海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海岛整治修复项目自验收与财务验收,配合海岛管理部门开展国家竣工验收。
第八条海岛整治修复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单位工程进行验收。
第九条 海岛整治修复项目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完成情况:项目是否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完成所有内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二)项目组织管理:项目的组织管理是否规范,工程项目是否履行了招投标、合同、监理等基本制度;
(三)项目财务管理: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财务审计情况、支出内容合规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
(四)项目档案管理:与项目组织、实施与成果有关的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整治修复项目全部内容,并开展单位工程验收后一个月内,向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省级海洋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自验收与财务验收工作,主要对项目的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工程管理与资金使用等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在完成项目自验收与财务验收后,向国家海洋局提出国家竣工验收申请。申请竣工验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自验收与财务验收报告及整改情况报告;
(三)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海岛管理部门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后,成立项目验收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形成验收意见。验收专家从国家海岛整治修复项目专家库中选取,项目承担单位及其协作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
第十四条 海岛整治修复项目竣工验收采用现场验收与会议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先进行现场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以及负责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组提出的问题。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向验收会议提交下列材料:(https://www.daowen.com)
(一)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与初步设计报告;
(二)项目自验收与财务验收报告;
(三)项目总结报告;
(四)与项目组织、实施与成果有关的档案资料,包括设计、施工、监理、质检报告、影视资料等。
项目承担单位、各协作单位应对验收资料、报告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验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及提问质询的基础上,形成验收结论。
第十七条 项目属保密工程的,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须对项目内容严格保密,未经允许擅自披露工程信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验收结论与处理
第十八条 海岛整治修复项目竣工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核、不通过验收三种。
第十九条 项目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管理措施得当,为通过验收。
第二十条 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项目的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项目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为需要复核。
需要复核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的一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整改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的目标任务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实施方案的内容、考核指标和技术路线等的。
第二十二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并按验收组规定的期限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未通过验收,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
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五年内承担国家海岛整治修复项目的资格。造成严重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回项目经费或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验收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将全部验收材料装订成册并附电子版,一式三份经各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报送海岛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项目总结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
2.验收准备材料清单
附件1
项目总结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
一、项目概况
1.1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地理位置、 自然和社会状况简要说明以及存在问题说明)
1.2项目批复文件
(国家、地方政府及工程相关方批复文件)
1.3项目目标、主要内容及技术指标
(项目总目标、具体建设内容、各项考核指标、施工组织等)
1.4项目投资
(项目资金来源及证明文件)
1.5主要工程量和工期
(分项工程量、年度、月度等各个时段工期安排)
二、项目管理
2.1机构设置及工作情况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项目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各主要机构设置及工作情况)
2.2项目招投标
(招投标人基本情况、开标、中标情况)
2.3合同管理
(工程过程中重要合同名称及签订情况)
2.4工程监理
(监理方情况及监理过程、效果)
2.5管理制度
(工程过程中重要制度名称及制定情况)
2.6保密管理
(保密制度及效果)
2.7档案管理
(档案制度及效果)
三、项目实施情况
3.1施工准备
(技术准备、物资准备、组织准备、施工现场准备及场外准备)
3.2施工分标情况及参建单位
(分标段位置、内容、经费及参建单位资质情况等)
3.3主要工程开完工日期
3.4施工过程
3.5工程完成情况
(工程是否按项目目标、内容及技术指标完成、项目投资、资金使用情况,工程量与工期情况)
3.6主要变更
(变更的内容,变更申请、批复情况及变更后资金使用情况)
3.7环境保护
(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环境保护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3.8重大技术问题处理
(是否存在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手段及效果)
四、工程质量
4.1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监督
(质量管理与监督体系的组织机构设置及分工、采取的制度措施及效果)
4.2质量控制和检测
(质量控制与检测体系的组织机构设置及分工、采取的制度措施及效果)
4.3质量评定
(分标段工程及整体工程的质量评定等级)
五、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相应组织、制度保障与措施及效果)
六、工程验收
6.1项目验收方案
(项目验收的类别、验收组的组成、验收内容、程序及提交资料等)
6.2单位工程验收
(验收组的组成、验收内容、程序及验收结论)
6.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验收组的组成、验收内容、程序及验收结论)
6.4项目自验收
(验收组的组成、验收内容、程序及验收结论)
6.5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七、经费使用和财务验收
7.1工程概算与实际执行情况
7.2投资来源和资金到位情况
7.3资金使用情况
7.4资金监管情况
7.5竣工财务决算和财务审计情况
7.6项目财务验收情况
八、工程运行和管理情况
8.1管理机构、人员和运行经费情况
(工程运行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和条件保障状况等)
8.2工程初期运行情况和效益
(运行状况及项目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等)
九、主要经验
附件2
验收准备材料清单
一、项目申报书、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报告
二、项目总结报告
三、项目批准文件及变更批复
四、项目档案与影视资料
五、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5.1工程概况
5.2工程投标
5.3施工进度管理
5.4主要施工方法
5.5施工质量管理
5.6文明施工与安全生产
5.7合同管理
5.8经验与建议
5.9工程施工管理大事记
5.10技术标准目录
六、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6.1工程概况
6.2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6.3工程设计审查意见落实
6.4工程标准
6.5设计变更
6.6设计文件质量管理
6.7设计服务
6.8工程评价
6.9经验与建议
6.10附件
1.设计机构设置和主要工作人员情况表
2.工程设计大事记
3.技术标准目录
七、工程监理工作报告
7.1工程概况
7.2监理规划
7.3监理过程
7.4监理效果
7.5工程评价
7.6经验与建议
7.7附件
1.监理机构的设置与主要人员情况表
2.工程建设监理大事记
八、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8.1工程概况
8.2运行管理
8.3工程初期运行
8.4工程监测资料和分析
8.5意见和建议
8.6附件
1.管理机构设立的批文
2.机构设置情况和主要工作人员情况
3.规章制度目录
九、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9.1工程概况
9.2质量监督工作
9.3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9.4工程项目划分确认
9.5工程质量检测
9.6工程质量核备与核定
9.7工程质量事故和缺陷处理
9.8工程项目质量结论意见
9.9附件
1.有关该工程项目质量监督人员情况表
2.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监督意见(书面材料)汇总
十、财务审计报告和竣工决算表
10.1财务审计报告
10.1.1工程概况
10.1.2审计评价意见与建议
10.1.3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10.2竣工决算表
10.2.1工程概况
10.2.2概预算及计划执行情况
10.2.3投资来源
10.2.4招投标及合同执行情况
10.2.5投资结余资金的形成和分配等情况
10.2.6财务管理方面情况
10.2.7工程效益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
10.2.8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意见
10.2.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十一、招投标资料
11.1招标项目内容
11.2招标人基本情况
11.3开标一览表
11.4投标报价表
11.5投标人基本情况
11.6投标书
11.7投标产品的方案及详细介绍
11.8技术和商务方面与招标文件的偏离表
11.9投标人的资信证明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资料
十二、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主要包括工程项目质量总承包负责制度、经理责任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制度、安全生产制度、质量检验制度等。
十三、项目合同汇编
主要包括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造价咨询合同、施工合同、委托监理合同以及承包合同等。
十四、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及主要工作人员情况表
14.1项目法人
14.2设计单位
14.3监理单位
14.4施工单位
14.5工程运行管理单位
14.6质量监督部门
十五、建设工程大事记
15.1设计重大变化
15.2主管部门稽查和检查
15.3有关合同协议的签订
15.4主要项目的开工和完工情况
15.5历次验收
15.6有关批示与重要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