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洋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系统建设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br />冀海发〔201...

河北省海洋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系统建设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冀海发〔2013〕 12号

唐山、秦皇岛、沧州市海洋局,沿海各县(市、区)海洋局,省海洋研究院:

现将《河北省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系统建设任务分解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任务分工,认真抓好落实,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推进全省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系统建设。

附件:河北省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系统建设任务分解方案

河北省海洋局

2013年5月20日

附件:

河北省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系统建设任务分解方案

为认真落实《河北省海洋局关于加强全省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系统建设的通知》(冀海发〔2012〕 14号)要求,加快推进全省系统建设,按时完成系统建设任务,现将省、市、县三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工作任务,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系统建设期间,主要工作任务分工

(一)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成立全省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全省系统建设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建立专门组织机构,名称为“河北省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中心”,承担全省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系统建设工作,建设涵盖省、沿海市、沿海县(市、区)三级的海洋经济运行监测网,购置省、沿海市、沿海县(市、区)三级节点软硬件基本设备,建立全省海洋经济监测与评估信息资源库,搭建海洋经济运行数据交换共享与信息服务发布平台,设计开发海洋经济运行监测系统、海洋经济评估系统、海洋经济GIS展示系统、海洋经济信息服务与发布系统,形成涵盖省、沿海市、沿海县(市、区)三级应用系统。积极争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对沿海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节点建设、企业核查、数据采集和组织实施等工作给予补贴。制定工作制度、保密制度、网络管理及维护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

(二)市、县(市、区)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1.建立组织机构。沿海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系统建设领导小组,明确主管领导、主管科室和具体负责人。建立专门组织机构,机构名称统一为:“市或县(市、区)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中心”,市级配备3名以上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县级配备2名以上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地方要明确技术支撑单位,给予技术保障。各单位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和专门组织机构人员名单,于6月5日前报省厅海洋综合处。

2.提供必要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公室和机房。沿海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为本级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中心,提供1间以上独立的办公室,办公室要进行适当整理,配备必需办公设施,购置节点增补设备,室内悬挂统一规章制度,门口悬挂统一机构标志(由省海洋研究院统一制作)。机房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原有信息中心共建。

3.配合做好系统软硬件设备安装部署工作。配合做好系统软硬件设备安装部署工作,市级海洋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省市级节点之间和市县级节点之间的系统网络连接和调试,县级海洋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市县级节点之间的系统网络连接和调试;同时,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注意做好机房试运行维护和安全运行维护等。

4.核查辖区内涉海企业基本信息。核查辖区内涉海企业及基本信息,建立辖区涉海企业名录和海洋经济监测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查辖区内非沿海县(市、区)涉海企业及基本信息,审核辖区内各沿海县(市、区)涉海企业信息,汇总辖区内涉海企业基本信息。沿海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查辖区内涉海企业及基本信息。

5.配合完成重点监测企业的核查与确定,采集重点监测企业数据。沿海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筛选确定辖区内重点监测企业;按照《河北省涉海企业统计调查制度》,组织辖区内重点监测企业,完成相关监测指标调查表试填报,采集地理位置坐标信息。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非沿海县(市、区)重点监测企业开展试填报,审核辖区内各沿海县(市、区)试填报工作。沿海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重点监测企业开展试填报。

6.配合做好监测指标体系验证工作。沿海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同级发改、统计、工信、交通、教育、科技、环保旅游、水产等部门,对监测指标体系、数据填报内容、样式进行审核,验证监测指标体系。

7.配合开展重点产业与地区监测评估。相关沿海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临港产业调研及相关资料收集,协调同级统计部门、产业园区管委会等收集重要临港产业、企业有关资料和数据。沿海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完成市级海洋生产总值核算工作。

二、系统业务化试运行期间,主要工作任务分工(https://www.daowen.com)

(一)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负责做好省级节点运行维护,做好数据处理、数据存储备份运行、应用系统运行、安全运行、网络客户端运行等维护工作;负责定期汇总更新全省涉海企业基本信息,负责采集更新非沿海市辖区内涉海企业基本信息;负责省直涉海部门、沿海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涉海企业的数据接收、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负责全省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和信息发布等。

(二)市、县(市、区)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1.做好市、县级节点运行维护。负责做好市、县级节点设备管理、应用系统运行、安全运行、网络客户端运行等维护工作。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护好省市级节点之间、市县级节点之间网络系统,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护好市县级节点之间网络系统。

2.定期核查、更新辖区内涉海企业基本信息。负责定期核查辖区内涉海企业,采集基本信息,更新辖区涉海企业名录和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更新、补充辖区内非沿海县(市、区)涉海企业,审核辖区内各沿海县(市、区)涉海企业基本信息,汇总更新辖区内涉海企业基本信息。沿海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更新、补充辖区内涉海企业,采集基本信息和相关照片等影像资料。

3.定期采集重点监测企业调查数据。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审核和汇总辖区内沿海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上报数据,采集、审核和汇总辖区内非沿海县重点监测企业调查数据。沿海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整理、汇总和上报辖区重点监测企业调查数据。采集方法和时间要求,按《河北省涉海企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同时,配合采集其他相关统计数据。

4.争取系统日常运行经费。积极争取各级财政部门支持,力争将系统日常运行经费列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保障系统各级节点正常运行。

附表:1.市级节点增补办公设备标准

2.县级节点增补办公设备标准

3.河北省重点监测涉海企业统计表

附表1:

市级节点增补办公设备标准

图示

说明:以上是最低标准,各地采购时应不低于最低标准。

附表2:

县级节点增补办公设备标准

图示

说明:以上是最低标准,各地采购时应不低于最低标准。

附表3:

河北省重点监测涉海企业统计表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