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洋局关于做好招拍挂出让海域使用权工作的通知<br />冀海发〔2013〕 21号
冀海发〔2013〕 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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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秦皇岛、沧州市海洋局,沿海各县(市、区)海洋局:
为进一步落实《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用海项目招拍挂出让海域使用权行为,明确招拍挂出让海域使用权的范围、程序、出让价款征收及各级海洋部门的职责,全面推进招拍挂出让海域使用权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保招拍挂出让工作全面开展
招拍挂出让海域使用权是海域使用审批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一项全新工作,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负责,切实将此项工作在本地区全面推行,建立健全招拍挂出让海域使用权制度。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招拍挂出让海域使用权协调决策小组,负责本地区招拍挂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重大决策、协调、监督等工作,要根据《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进一步明确招拍挂出让的范围
对用海项目取得海域使用权可根据用海性质,实行招拍挂出让和申请审批出让两种方式。
(一)实行招拍挂出让方式的用海项目。包括:工业、商业、商品住宅、旅游娱乐、养殖和其他经营性项目用海。
(二)实行申请审批出让方式的用海项目。包括:国家或省重点建设项目用海(商业、商品住宅除外)、公益事业或公用基础设施用海、整体项目需扩建续建用海、因政府征用需置换的项目用海、由港口集团(公司)投资建设的“地主港”管理模式的本港区内用海项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须实行申请审批出让方式的项目用海。
三、招拍挂出让程序及事项
(一)招拍挂出让程序及各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分工。
1.提出出让计划,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海方式。海域所在地的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拍挂出让海域使用权出让计划,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出让计划。
2.提出用海出让申请,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取得用海预审意见。由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用海申请并委托具有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的机构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经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出具用海预审意见。
3.海域价格评估,确定出让起始价(起叫价),编制出让方案。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委托具有海域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拟定出让起始价(起叫价),编制出让方案。
4.出让方案报批。出让方案经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政府审批。
5.编制出让文件,发布出让公告。出让方案经批准后,由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出让文件,发布出让公告。
6.申请和资格审查。申请人按照出让公告要求提出申请,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
7.招拍挂活动实施,公布出让结果。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工作,其中部分工作可委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承办。
8.开展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中标人或竞得人开展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按程序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取得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核准意见。
9.签订出让合同。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合同一式四份。
10.缴纳海域出让价款。签订出让合同后,受让人根据出让合同规定,及时缴纳海域出让价款。未在出让合同规定时间和要求内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承担违约责任。
11.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并颁发证书。
12.资料归档。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部电子和纸介资料存档。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承担事项的资料,将每宗海的资料复印件各一份及时提交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二)招拍挂出让组织方式。组织方式可采取两种形式,一是按审批权限, 自行办理。二是委托办理。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出让方案,开展宗海评估,组织招拍挂活动,签订成交确认书等工作;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出让合同签订、海域使用金征收、海域使用权登记等工作。
(三)用海预审的办理。属招拍挂出让建设项目用海预审,应在提出用海预审申请后,编制出让方案前,已经通过海域使用论证,由出让海域所在地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逐级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用海预审时项目名称按功能分区或产业定位名称确定。
申请审批方式的建设项目用海预审申请由用海单位向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四) 出让底价确定。编制出让方案部门拟定出让起始价(起叫价),出让底价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市、区)招拍挂出让协调决策小组在招拍挂活动前集体确定。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外的出让底价(标底)不得低于海域使用金标准,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内(已填海成陆)的出让底价(标底)不得低于相邻土地基准价格。
(五)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立项的办理。受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开展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立项工作,并取得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核准意见和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未在约定时间内取得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核准意见和建设项目立项文件,视为违约,不得办理海域使用权手续,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招拍挂出让该海域的海域使用权。
四、海域出让价款征收
(一)招拍挂出让方式。海域出让价款包括海域使用金和溢价部分。海域使用金部分按规定分级征收,溢价部分由地方负责征收。
(二) 申请审批方式。征收海域使用出让价款的确定,应采取宗海评估方式进行。已填海成陆的征收标准不得低于相邻土地基准价格。海域使用金部分按规定分级征收,超出海域使用金的差价部分由地方负责征收。
(三)续期用海。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海域使用金按申请续期的当年评估价征收。
(四)住宅用海。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最高年限为50年,住宅用地最高年限为70年。征收住宅用海出让价款时,前50年按海域出让价款征收,在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土地使用证时,补交土地价款并根据用地政策调整使用年限。
五、认真负责,加强监管
招拍挂出让海域使用权工作是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部门要切实负责,加强监管,及时进行检查和指导,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我省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工作有序开展。
市、县(市、区)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用海招拍挂工作,可参照此意见办理。
河北省海洋局
201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