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收费工作的通知<br />冀国土资发〔2013〕 50号
冀国土资发〔2013〕 50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关于“规范收费罚款行为”的有关要求,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省厅对全省国土资源系统非税收入进行了全面清查。总体上看,全系统各类收费基本符合规定,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都比较明确,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收费工作,从根本上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切实改善发展环境,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规范收费工作的认识
进一步规范收费工作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省委省政府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的重要工作部署,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营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与公正廉洁的法制环境的内在要求,是解决国土资源领域影响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需要,是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树立国土资源部门良好形象的重大举措,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把进一步规范收费工作落到实处,着力营造风清气正、开放文明、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为国土资源事业健康发展和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提供有力保障。
二、暂停和取消的部分收费项目
按照国家和我省清理规范收费工作的有关要求,暂停部分项目的收费。具体是:
(一)暂停的收费项目。(https://www.daowen.com)
1.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3.采矿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调整和停止的收费项目。
1.“土地测绘费”、“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地质勘测储量勘测费”、“测绘成果成图资料费”等收费项目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范畴,是经营服务性收费,应由直接提供服务的经营服务单位收取,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收取。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取缔规范放开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13〕 24号)已经进一步明确了取缔“勘测费(办理土地证时收取)”和“土地评估费”。
2.“土地出让业务费”不再另行收取。该项费用的支出应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具体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使用。
3.“土地使用金”停止收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冀财综〔2005〕30号)已经明确取消该项收费。
4.“探矿权溢价”、“采矿权溢价”停止单独收取。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冀政办〔2012〕 1号)文件规定,矿业权价款已经不存在“探矿权溢价”、“采矿权溢价”单独收取和处置问题,因此应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三、关于部分规费收取的权限划分
由于省政府将一些行政审批权下放到了市县,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非税收入的征缴权限未发生变化,现就有关主要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财综〔2006〕48号和财综〔2009 〕24号文件规定,按30%、 70%的比例分别就地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二)海域使用金。
1.国家和省审批的用海项目。
(1)一般用海项目,用海单位将海域使用金总额按照30%、40%、 30%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省级、项目所在地国库。
(2)享受省减缴政策的用海项目,经批准可减缴海域使用金全额70%的40%,即海域使用金全额的28%。具体缴纳方式是:用海单位将海域使用金全额的30%缴入中央国库、30%缴入省级国库、12%缴入项目所在地国库。
2.市、县审批的用海项目,用海单位将海域使用金全额按照30%、 20%、 50%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省级、项目所在地国库。
(三)无居民岛海岛使用金。
无居民岛海岛使用金由用岛单位缴纳,根据财综〔2010〕44号、冀财〔2010〕 157号等文件规定,按照20%、 20%、20%、 40%的比例分别就地缴入中央、省、设区市、县级国库;用岛项目在省财政直管县的按20% 、 20%、 60%的比例分别就地缴入中央、省、财政直管县(市)级国库。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国务院150号令等文件规定,由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分别征收,省级征收仍维持委托属地代征方式。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要及时全额上缴,并按50%、 50%的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省级国库。
(五)矿业权价款。
1.国土资源部和省厅直接办理登记、发证、年检、变更的,以及省厅下放(授权或委托)到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登记、发证、年检、变更的,由省级收取矿业权价款。此前应由省级收取、但市县已经收取的,要及时全额上缴省级财政非税收入汇缴清算账户。
2.按国务院241号令规定,应由市、县登记发证的采矿项目,矿业权价款由市、县收取,并按规定将价款的20%上缴中央财政,80%缴入当地同级财政非税收入汇缴清算账户。
关于收取的价款在省、市、县的分配政策,由财政厅与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六)矿业权使用费、登记费。
国土资源部审批登记发证的,由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使用费、登记费缴国土资源部;由省厅直接办理审批登记发证的,由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使用费、登记费缴入省级财政非税收入汇缴清算账户;由市、县审批登记发证的,由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使用费、登记费缴入当地同级财政非税收入汇缴清算账户。
四、向全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省厅已经在厅门户网站公布由省级收缴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各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结合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收费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凡是没有收费依据或收费依据不明确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并予以公布;凡是以国土资源名义收费但执收主体不是国土资源部门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与执收主体联系,要求坚决取消,并予以公布。要坚决制止有损于群众利益和国土资源部门形象及影响全省发展环境的行为。对依法保留的收费项目,要按照及时、合法、公正、便民、真实、不泄密的原则,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执收主体、缴纳主体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各项收费工作。
五、加强领导和监督,建立长效机制
各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高度重视规范国土资源收费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把该项工作作为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改善发展环境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到位。切实加强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坚决杜绝违规收费行为,防止出现不规范的收费现象。同时,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严格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收费管理制度。驻省厅纪检监察部门将会同省厅财务管理部门组织不定期检查督导工作。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