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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 工作 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3〕 82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央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部相关司局:

为规范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部研究制定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7月10日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的管理,提高专项实施成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基地建设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着力解决关系全局、意义深远、带动性强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问题,整体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加快转变资源利用方式和矿业发展方式。

第三条 坚持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相统一,坚持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协调,相互促进,统筹推进,采用综合手段推进示范基地建设,整体提升资源节约集约开发利用水平。

第四条 充分调动地方政府、中央企业、建设单位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技术专家、行业协会以及全社会的指导和监督作用,构建共同责任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共同推动示范基地建设工作。

第五条 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定期评估、滚动支持,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推进示范基地建设。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示范基地建设的规划布局、制度制定和业务指导,具体职责:

(一)商财政部制定并发布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安排和要求。

(二)商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和有关中央企业提出的建议名单进行论证,确定示范基地名单。

(三)商财政部组织审查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或总体规划),下达批复意见。

(四)商财政部与拟建示范基地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所属中央企业)签署目标责任书(或合作〔共建〕协议)。

(五)研究制定示范基地建设相关管理办法,商财政部开展示范基地建设情况年度考核与评估。

(六)组织宣传和推广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先进工艺技术、管理模式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组织与协调工作,具体职责:

(一)会同省级财政部门论证提出示范基地名单和建设单位建议,报国土资源部。

(二)组织示范基地建设单位按要求编写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或总体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土资源部。

(三)会同省级财政部门与有关地市人民政府,建立共同责任与激励约束机制,维护示范基地建设区域内的正常工作秩序。

(四)负责示范基地建设的日常监管,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定期对示范基地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评估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按期开展建设工作,及时报送相关进展情况。

(五)加强示范基地建设成果的总结、宣传和推广。

(六)承担国土资源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有关中央企业总部负责监督管理、组织与协调工作,具体职责:

(一)组织所属矿山企业论证提出示范基地名单和建设单位建议,报国土资源部。

(二)组织示范基地建设单位按要求编写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或总体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土资源部。

(三)探索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内部考核与监督管理,促进矿山企业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四)负责示范基地建设的日常监管,定期对示范基地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评估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按期开展建设工作,及时报送相关进展情况。

(五)加强示范基地建设成果的总结、宣传和推广。

(六)承担国土资源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示范基地建设单位负责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对基地建设目标、任务、成效及资金使用安全负责,具体职责:

(一)编制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或总体规划),落实配套资金。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按照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或总体规划)全面开展各项建设工作。

(三)按时提交示范基地建设阶段性成果。

(四)加强综合利用相关标准、规范和模式的总结制定。

(五)严格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做好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与规范。

(六)主动接受和配合国土、财政、审计及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示范基地建设相关材料。

第三章 遴选标准与程序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商财政部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工作标准与程序,制定遥选工作方案,分批连选确定示范基地名单。

申报示范基地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

(一)规划要求。符合《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确定的方向和布局安排。

(二)储量规模。占有资源储量及生产规模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比重,申请范围内矿山企业占有资源储量和生产能力应达到大中型以上,剩余服务年限一般应超过20年(含)。

(三)资源特点。为多矿种共生组合资源,以及低品位、共伴生、难选冶、尾矿资源、新型能源等,在全国或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具有显著的示范推广意义。

(四)技术先进。拟研发、引进和应用的综合利用技术具有较好工作基础,行业内处于先进水平,最低应完成工业试验,技术经济可行。

(五)企业实力。建设单位具备开展示范基地建设所需资金、人才、技术和管理能力。

(六)工作基础。拟纳入示范基地的重大项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论证或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七)符合《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 81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本辖区范围内地方矿山企业的申报工作,有关中央企业组织所属矿山企业的申报工作。并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认真审查矿山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优选示范基地名单及建设单位,经专家审查论证并征求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正式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商财政部组织专家进行遴选论证,确定示范基地名单,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告名单。

第十三条 确定后的示范基地需编制实施方案(或总体规划),提出今后3-5年示范基地建设的总体和分年度目标任务、重大项目安排、申请财政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等。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建设单位编制实施方案(或总体规划)。中央企业主导建设的示范基地,由中央企业总部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商财政部组织专家对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或总体规划)进行审查论证,确定总体和分年度目标、任务,正式出具批复意见。

审查批复后的实施方案(或总体规划)是示范基地建设、监督管理、评估考核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资金投入等重大调整的,应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由所属中央企业审核同意后,正式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批准。

第十五条 对于实施方案(或总体规划)通过审查论证的示范基地,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将在向社会公示后,与示范基地所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矿山企业所属中央企业共同签署目标责任书(或合作〔共建〕协议),明确合作内容、财政支持资金、各自职责等,正式挂牌启动示范基地建设。

第四章 建设、监管与评估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建设单位依据签署的目标责任书(或合作〔共建〕协议)和批复的实施方案(或总体规划),开展示范基地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有关中央企业要认真落实目标责任书(或合作〔共建〕协议)的有关要求,建立完善共同责任机制,维护示范基地建设区域内的正常工作秩序,改革创新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建设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建设进展情况总结报告,逐级上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九条 配合财政部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或总体规划)开展示范基地年度建设情况考核。考核合格的,按计划给予继续支持;考核不合格的,暂停下一年度预算安排,要求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示范资格并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建立成果定期专报制度。示范基地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进展应及时上报国土资源部和省级人民政府,每年上报材料不少于两次,报送情况与成果质量将与年度考核、资金下达相挂钩。

第二十一条 示范基地建设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有关中央企业组织开展总体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估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组织专家进行最终验收。

第五章 专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建立示范基地建设专家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指导示范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由两院院士,以及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矿山企业及矿山设计单位的知名专家组成,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从事油气、煤炭、黑色金属、有色金属、放射性矿产、化工矿产、非金属矿产等领域的地质、采矿(油)、选矿、综合利用和矿产经济、矿产资源规划的专业性工作;

(三)在本专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情况,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愿意从事示范基地建设相关的审查论证、评估、抽查以及考核验收工作,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入选程序:

(一)国土资源部组织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矿山企业以及知名院士专家进行推荐;

(二)专家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组织专家填写专家推荐表并加盖公章,报送国土资源部;

(三)按照不同矿种及采、选、冶等专业结构,优选一批专家,经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定并公示后,颁发聘书。

第二十五 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业绩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专家在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按照相关文件、标准规范,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示范基地的审查论证、检查评估以及验收等工作。

(二)如有与示范基地建设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工作中要主动申请回避。

(三)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不得泄露相关材料,不得擅自披露核查、评估、论证结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部相关司局及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确保示范基地建设顺利实施。

第二十八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落实目标责任,确保实现示范基地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第二十九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示范基地建设的配套政策支持力度,落实矿业用地、资源配置等优惠政策,开展综合配套支持政策试点,保障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取得成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