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用地审批权属地类面积审核有关问题的意见<br />冀国土资发〔2013〕 42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用地审批权属地类面积审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冀国土资发〔2013〕 42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市、辛集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用地审批中权属地类面积审核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针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审查职责

县级国土资源局依据变更调查数据库,组织权属调查、勘测定界及验收,对权属、地类、面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市级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县级上报的权属、地类、面积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市级国土资源局直接组卷报批项目的,要依据变更调查数据库,组织权属调查、勘测定界及验收,对权属、地类、面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省厅对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对市、县认定的权属、地类、面积进行审核,对审核结果负责。

二、认定原则

(一)权属认定

1.权属应当与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相符,并提供相应的土地证书。未颁发土地证书需提供有效批准文件。

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与实地调查的权属不一致的,以土地登记为准,提供土地证书。

2.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国有公路、铁路、水工建筑、河流水面、湖泊水面、内陆滩涂、沿海滩涂,未颁发土地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地类面积准确、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无土地权属争议”的意见。(https://www.daowen.com)

(二)地类面积认定

1.上报地类和面积应当与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相符。

2.没有合法权属来源的建设用地,2009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按照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可认定为无权源的建设用地;2010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以实际占用时上一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地类为准。

3.变更调查数据库为设施农用地、农村道路等,实地有违法占地行为且已处理,以违法占用时上一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地类为准。

4.城镇、村庄内部街巷误调为农村道路的,可认定为建设用地,并在勘测定界验收报告中说明;未利用地内部线状地物误调为农村道路、沟渠的,可认定为未利用地,并在勘测定界验收报告中说明。

5.土地证书记载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实地勘测面积与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的,经核实无误的,以实地勘测面积为准。

6.因变更调查质检软件限制,通过技术处理合并碎小图斑,造成与实地不符的;因设定容限值进行数据库叠加分析产生碎小图斑、线状地物,造成与实地不符的,以实地地类为准,并在勘测定界验收报告中说明。

(三)位移认定

因测绘精度不同,勘测定界拐点坐标(X1, Y1)展绘到数据库后,与数据库位置(X2, Y2)不重合,以实际勘测位置为准,但应提供坐标位移(ΔX, ΔY)。公式:ΔX=X2-X1, ΔY= Y2-Y1。

三、责任追究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职。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