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事项上网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br />冀国土资办...
冀国土资办字〔2013〕67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事项上网流程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5月12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5月21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事项上网流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监管事项上网工作,促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冀发〔2012〕19号)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监管事项,制订上网流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除涉密事项外,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监管事项,应由厅政务大厅统一受理,实行网上办理。
第四条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监管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精简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上网流程必须设定依据充分,受理范围清楚,办理条件明确。
第六条 新设流程由主办业务处室提出。主办业务处室组织编制职责表、流程图、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后,报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七条 申请新设流程时,主办业务处室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新设流程申请(设定理由、依据及征求意见情况);
(二)职责表;
(三)流程图;
(四)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
(五)所依据文件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第八条 政策法规处接到新设流程申请后,应审核设定依据是否合法、充分,有关程序和资料是否符合精简高效、权责一致、方便管理相对人的要求,在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厅长审批。
第九条 主管厅长审批同意后,政策法规处及时将有关意见和资料反馈主办业务处室。
第十条 主办业务处室依据审批意见,将有关资料送信息中心。信息中心按要求及时设定相应流程,并在外网公开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国家政策调整或有新的政策、规定后,有关业务处室应及时修改我厅有关文件,提出修改网上流程意见。
修改流程的程序及资料与设立流程相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