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积极做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相关工作的通知<br />国土资发〔2...
国土资发〔2013〕 122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产能过剩问题,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提出了目标任务和严格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有关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 41号)要求,充分认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全面落实各项要求,认真做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国土资源相关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的统筹管控。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严禁通过修改和调整规划为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提供用地空间,严防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用地合规化。与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相衔接,做好矿产资源规划评估调整,依据规划严格审核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促进资源开发总量供需基本平衡,资源配置与产业发展相协调。适应扩大对外投资合作、消化国内产能的需要,深化境外矿业领域互利互惠合作,支持企业在相关国家投资矿业开发合作项目。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与区域规划、产业政策的协调衔接,强化资源能源和环境硬约束,有序推动产业梯度转移和产能跨地区置换,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空间布局优化。严格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 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一律不得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强化计划执行考核,将计划指标使用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和供地政策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根据考核结果相应调整计划安排。
二、严把新增产能项目建设用地供应闸门。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严禁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新增产能项目的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预审申请,已经受理的一律不予通过预审申请,从源头上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使用土地。严格依法依规审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对未按国家规定核准、备案的,不得通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加强用地与用海管理的协调衔接,严防通过围填海造地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提供空间。
三、认真开展违规项目用地清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在建和建成违规产能项目清理工作,全面查清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建和建成违规产能项目用地的面积、位置、用途、权属、审批、供应和使用情况,分类提出妥善处理违规项目用地意见。凡是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停止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凡是不符合国家产业和供地政策的在建违规项目,及时提出停建建议,同时停止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对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申报工作,在国家相关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并对当事人处理到位后,依法依规补办土地供应手续;对国家有关部门未予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按照不得续建的要求,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对项目涉及的土地使用依法依规处理。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成违规产能项目,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参加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全面清理工作,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土地规划、土地使用标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等要求,提出整改意见,纳入整顿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按要求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四、坚决取消损害公平竞争的国土资源优惠政策。加快土地和矿业权市场建设,加大以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力度,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土地和矿产资源,营造公平环境。严格执行工业和经营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不得以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严禁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招商引资。严格执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进一步完善能源和矿产资源出让管理。认真清理并坚决废除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用地、用矿优惠政策,对存在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降低土地投资税收门槛和定额标准、配送土地指标、压低矿业权出让价格等问题的,一律予以取缔。
五、促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和企业兼并重组。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完善用地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企业主动退出过剩行业,支持市场主体参与改造开发。对产能过剩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利用现有土地开发转产的,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在改造开发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办理。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用地的收回和登记颁证工作,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用地收回、转产利用以及其他单位使用关闭、重组和改制等企业存量用地的,要做好土地登记工作。
六、建立国土资源管理长效机制。适时修订《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淘汰技术目录》,严格总量控制、开发利用效率、环境保护等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国家产业和土地供应政策、准入条件、资源消耗大、能耗高、环境影响严重的项目和技术装备,严格限制和禁止土地、矿产资源配置。做好国土资源管理信息与投资、环保、金融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用矿信息公开和服务,形成共同监管机制。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国土资源税费改革,完善国土资源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加强和规范土地权属管理,严格把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界限,对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新建、扩建产能过剩项目的用地,一律不予登记或变更登记。
七、加大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力度。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使用土地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对违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进行整顿,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加大动态巡查力度,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批地、供地的,要加大处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继续提供用地优惠政策的,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涉及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问题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对监管不力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加强对土地和矿业权审批、供应、使用等各环节的全程监管,严防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用地、用矿。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加强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用地的督察,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违法违规用地问题。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用地清理整顿和查处情况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部,部将组织抽查并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201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