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工作的通知<br />办字〔2013...
2026年03月0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工作的通知
办字〔2013〕 129号
办字〔2013〕 12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https://www.daowen.com)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 1号)精神,做好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有关政策,严格执行计提口径、计提公式和计提比例,足额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及时、足额将其中15%省级统筹部分划转省级国库,不得擅自降低计提比例、改变计提方式、虚增成本费用、拖延计提时间。
二、省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由省水利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配合,重点督导土地出让收益率(剔除有关成本支出后的土地出让收益除以土地出让收入)异常偏低的市、县,确保各地按规定足额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规范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未按相关规定执行的市、县,责成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每年各级财政决算清理期结束后,省财政厅要根据全省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对各地上缴的省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进行清算,实行多退少补,退还和补缴均通过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办理。
四、省有关部门在安排水利建设项目时,要与各地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计提、上解情况挂钩。对按规定执行情况较好的市、县,在安排水利项目、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对未按规定执行的市、县,相应减少水利项目安排和资金投入。
201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