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和实施管理的通知<br />冀国土资发〔2013〕 ...
冀国土资发〔2013〕 37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辛集市、定州市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与调整,促进县城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土资发〔2012〕 2号、冀政〔2012〕 5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13〕 72号文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与调整范围
凡改变约束性指标,改变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调整重大用地布局等原则性修改,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民生、环保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设区市中心城区、县(市、区)域范围内,在不增加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前提下,对允许建设区布局进行调整的,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设区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的,涉及的区(县、市)规划同步修改(调整)报批。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范围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不进行规划实施评估,其他情况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应开展规划实施评估。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扩大设区市(含省直管县(市))中心城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需开展规划实施评估,其他情况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不进行规划实施评估。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与调整程序
(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程序
1..因改变约束性指标,改变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调整重大用地布局等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市、县(市、区)政府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编写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规划修改方案依法组织听证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通过专家论证后,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冀政〔2012〕 50号文件的规定,组织规划修改报批材料,按程序逐级报省政府(市、县(市、区)政府请示报省政府,其他材料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省直管县(市)和扩权县(市)直接报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下同)。省国土资源厅按程序进行会审,符合条件的,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2.因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民生、环保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和省政府(包括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项目,依据项目立项文件、前期工作函或备案证,市、县(市、区)政府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占用基本农田的,编制基本农田补划方案,依法听证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通过论证后按规定进行用地预审,取得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项目核准文件后,将规划修改方案、论证意见、听证材料随用地审批卷一同报批。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报国务院审批。
市、县级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依据项目立项文件、前期工作函或备案证,市、县(市、区)政府编制规划修改方案,依法听证后,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省直管县(市))组织专家论证。通过论证后,属于批准、核准类项目,先按规定进行用地预审,取得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核准文件后,按冀政〔2012〕 50号文件的规定,组织规划修改报批材料,按程序逐级报省政府。省国土资源厅按程序进行会审,符合条件的,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批。属于备案类项目的,用地预审和修改规划审批可同时进行。
(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程序。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市、县(市、区)政府编制规划调整方案,涉及扩大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中心城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编写评估报告。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规划调整方案依法组织听证,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论证。通过专家论证后,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冀政〔2012〕 50号文件的规定,组织规划调整报批材料,按程序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政府向省国土资源厅行函)。国务院批准用地的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四、总体要求
(一)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的落实。修改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确保规划约束性指标的落实,即耕地保有量不降低、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和布局不调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追加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除外)。上级追加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落地后,现状耕地面积低于规划耕地保有量的县(市、区),应当先经设区市政府同意调整耕地保有量目标,降低本县规划耕地保有量,相应增加其他县(市、区)耕地保有量,方可进行规划修改。设区市可根据所辖各县(市、区)现状耕地面积、建设占用等情况对所辖县(市、区)耕地保有量目标统筹考虑,集中调整,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在设区市域范围内调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设区市政府和涉及的县(市、区)政府出具书面同意调整的意见后,按程序对涉及的县(市、区)规划进行修改。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与调整具体要求。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要认真贯彻用地集约、布局集中的原则,严格控制在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因民生、环保、对选址有特定要求、需要与既有项目配套建设以及关系全省调结构、转方式重大建设项目确需超出扩展边界,在限制建设区安排的,必须有充足理由,严格论证,并且不能占用基本农田。要科学分析剩余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情况,结合产业规划、县城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需要,按照保近期、保急需的要求,将零星分散、近期不用的规划规模调整到县城、园区等使用。对有规划规模的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复垦区,拆除复垦到位并验收合格后,应通过规划修改将规划规模调整到县城、园区等使用;已列入规划的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位于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如果已安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并在规划图上落实到地块,近期不建设的,可将这部分规划规模调整使用。规划修改调整省内审批权限的,现状耕地面积大于规划耕地保有量的,规划修改调整不再要求调入耕地面积不大于调出耕地面积。
(三)切实做好专家论证。专家论证重点对规划修改(调整)的必要性,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规划修改(调整)是否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建设用地规模等主要规划目标保障情况、规划修改(调整)对规划实施、社会经济生态的影响等进行论证,并做出规划修改(调整)依据是否充分、调整是否必要、方案是否合理可行等结论性意见。
五、规范报件要求
(一)规范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调整)方案。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调整)方案,要内容全面、结构合理、重点突出、论述清楚、文字简练,落款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盖公章),在报告和方案最后附具规划编制机构资质证书和编制人员名单(报告和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省国土资源厅将进一步加强规划编制机构资质管理,对规划编制水平低、质量差、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责任心差的编制机构和编制人员取消规划编制资格。鼓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行编制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调整)方案。
(二)规范相关图件要求。规划修改和调整报批图件包括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修改(调整)前、后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所有图件均应分别标注调出、调入和追加规划规模地块编号、面积和分地类面积。调整前规划图调整地块保持原规划地类颜色和符号不变;调整后规划图调出、调入和追加规划规模地块均按修改(调整)后规划用途标注颜色。调出、调入和追加规划规模地块分别以TC、 TR和ZJ表示,并按顺序编号(如TC1、 TR1、 ZJ1),分别用黑色、蓝色实线圈定调出、调入(追加规划规模)地块范围和注记。
(三)规范听证材料要求。规划修改(调整)听证材料包括听证会议纪要和参加听证会人员签字名单。听证会参加人员主要包括修改(调整)规划涉及的相关部门代表和调出、调入地块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利益人代表,放弃听证的要提供放弃听证回执。听证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包括:听证会议过程、参加人员、是否详细说明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听证代表意见、分歧意见及处理意见、听证结论等内容。
(四)其他材料要求。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按地块)和勘测定界TXT格式界址点坐标成果表,按调出、调入和追加规模分别提供。
六、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
(一)严格落实规划管控制度。认真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符合规划,严禁规划跟着项目走。严格依据规划进行用地合规性审查。各地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关,不符合规划的不得上报。
(二)全面启用规划数据库。今后各类用地审批、用地预审和规划修改与调整等,都要依据规划数据库进行审查,纸质规划图和规划数据库不一致的,以规划数据库为准。各市、县(市、区)要依据规划数据库确定项目选址,使用规划数据库打印各类规划用图,不符合规划数据库的不得组卷、不准上报、不予批准用地。
(三)规范多划基本农田管理。符合规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可占用多划基本农田,按一般耕地报批。没有多划基本农田,或多划基本农田不能满足需要的县(市、区),可以占用设区市或其他县(市、区)多划基本农田。用地报批时,附具被占用市、县(市、区)政府书面意见。
(四)强化规划实施动态管理。各市、县(市、区)要依据用地审批、规划修改(调整)等成果,及时做好各级土地规划数据库更新工作,随时掌握规划实施动态变化情况,规划修改(调整)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市、县(市、区)政府备案说明及修改或调整涉及得规划图与数据库(一式三份)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附件: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编写提纲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编写提纲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8月23日
附件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编写提纲
一、总则
(一)评估目的
(二)评估范围与期限
(三)评估原则(https://www.daowen.com)
(四)评估依据
二、土地利用现状与特点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评估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情况
总体说明规划目标、各项指标与管制分区面积和布局情况。
(二)规划主要调控指标执行情况分析
1.耕地保有量与补充耕地情况分析。对规划实施以来耕地变化情况、耕地减少、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质量变化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2.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分析。对规划实施以来基本农田面积变化及保护目标实现情况、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基本农田质量变化情况等进行分析评估。
3.建设用地指标情况分析。对规划实施以来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及其占用农用地和耕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等指标实施情况,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及变化情况等进行分析评估。
(三)规划布局和分区情况分析
分析规划实施以来土地利用布局变化,及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综合分区、用途分区和管制分区确定的土地利用方向和主导功能(用途),对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规则执行情况等进行分析评估。
(四)规划实施保障措施执行情况分析
分析规划提出的经济激励、技术保障、制度完善等实施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分析措施对规划目标实现的有效性。
四、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适应程度分析
主要分析经济增长(GDP、财政收入、二三产业产值、粮食产量等)、人口变化与土地利用变化关系;分析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规划实施是否与社会经济发展方向、产业发展战略相一致、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今后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及其对规划产生的影响等。
五、规划实施效果与问题
分析规划取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总结规划实施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
六、评估结论及建议
根据以上评估,对规划实施情况作出总体评价,结合区域未来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客观需求,提出在规划不进行修改调整的前提下,进一步促进规划有效实施的建议和措施;根据评估结论认为需要修改规划的,提出规划修改动意。
附件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编写提纲
一、基本情况
说明区域经济、社会、人口、城镇化水平等基本情况
二、规划实施情况
对土地利用现状、主要规划指标、建设用地指标使用与剩余情况等进行重点分析。
三、规划修改(调整)必要性分析
从经济发展、产业布局变化、城镇布局变化、城镇化水平变化、城乡一体化建设、园区发展、重大项目建设、区划调整、追加规模等方面进行规划修改(调整)必要性分析,说明规划修改(调整)是否符合冀政〔2012〕 50号规定的规划修改调整条件,并提供相关文件、规划依据等。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修改规划的,要分析修改规划的必要性,主要是项目基本情况、投资与效益情况、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项目选址特殊性与合理性、规划不能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原因等进行分析,提出需要修改规划的结论。
四、规划修改(调整)的指导原则
五、规划修改(调整)具体方案
重点说明调入地块选择确定的依据,调出、调入规划规模、追加规划规模与分布情况,落实到地块情况,包括调出、调入总面积,分地块面积、现状地类(农用地、耕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情况,调整前后规划用途情况和管制分区变化情况,是否涉及基本农田。涉及耕地保有量调整的,说明耕地保有量调整方案。填写相关表格(格式附后)。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修改规划,重点说明项目选址位置、用地面积、现状地类(农用地、耕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情况,并说明通过规划修改列入规划重点项目清单,在规划图上做示意性标注情况;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要说明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补划基本农田位置、面积、耕地质量等情况。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可不填写指标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分区变化等相关表格。
六、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的可行性分析
(一)规划修改(调整)对规划目标影响分析。主要对规划修改(调整)后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等各项规划指标规模情况,并与规划目标进行对比,分析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和规划目标保障程度。
(二)规划修改(调整)对土地利用布局变化影响分析。主要对耕地、基本农田、建设用地布局变化情况,对提高土地利用效果的影响等进行分析。
(三)规划修改(调整)环境影响分析。主要对规划修改(调整)对土地生态环境影响、是否涉及压覆矿产资源、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防洪隐患等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四)规划修改(调整)对经济发展影响分析。主要对经济社会发展、县域经济、城镇建设、重点项目建设、农业发展等的影响与产生的效果、相关规划衔接情况等进行分析。
七、结论
综合说明规划修改(调整)的必要性,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提出规划实施管理中应注意的事项,及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的建议与对策。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表格示例
表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指标调出地块表

表1-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指标调入地块表

表1-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追加规模地块表单位:公顷

注:1.地块所在位置填写对应的乡镇村及大致方位;
2.面积单位为公顷,保留小数点后4位;现状地类面积以最新确认的变更调查数据为准;
3.规划用途按规划规程中规划地类三级类填写;
4.管制分区按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中的一种填写。
表2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单位:公顷

表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规划控制指标调整表

表4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变化情况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