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会审办法的通知<br />冀国土资发〔2013〕 54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行政审批会审办法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3〕 54号

厅机关各处室,执法监察局:

现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会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12月25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会审办法

为切实改进国土资源行政审批管理工作,转变机关作风,优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着力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会审形式

会审实行网上审查和会议审查两种形式。一般审批事项,实行网上审查;重大审批事项或有关处室对相关审批政策理解不一致的,实行会议审查。

二、会审范围

本厅受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监管事项全部纳入会审范围。(详见行政审批会审范围一览表)

应当会审的行政审批项目,未经会审的,不得做出审批决定。

三、会审内容

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和程序,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的规定。

四、会审程序

(一)受理审查。

政务大厅负责接收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对属于我厅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通过网络直传各会审处室。各协办处室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转主办处室;主办处室根据审查情况和协办处室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区分情况分别起草《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告知书》或《受理通知书》转政务大厅。政务大厅在1个工作日内发出。对需要补充、修改资料的,各相关处室要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确保申请人能够清楚、明白如何修改或补正。对按要求修改补正的,由政务大厅发出《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审批。

协办处室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审查意见的, 自动收回到主办处。主办处在1个工作日内未转政务大厅的,视为受理,政务大厅自动发出《受理通知书》。

(二) 网上会审。

正式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处室在网上并行审查,尽快提出审批意见。各协办处室根据本处室职责,对审批事项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依法提出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主办处室根据本处室职责,对审批事项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汇总协办处室意见,依法提出明确、具体的综合性审批意见和建议,同时拟定审批文件,报厅长或主管厅长审批。依法需要报省政府或国土资源部批准的,由主办处室负责办理上报事宜。对拟不予批准的事项,各相关处室要提出不予批准的依据和理由。

(三)会议会审。

重大行政审批事项或有关处室对相关审批政策理解不一致时,由主办处室提出召开会审会议,确定会审会议内容和参加会审处室,经主管厅长同意后,组织召开会审会议。

会审会议由厅长或主管厅长主持召开。主办处室书面汇报会审项目的基本情况,审查、调查和认定的事实,项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网上会审处室的审批意见和是否予以批准的建议。会审人员进行讨论,最后形成会审意见。

召开会审会议,应当制作会审纪要,经主持会议厅领导审签后,作为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依据之一,与申报材料一并归档。会审纪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批项目名称;

(二)会审日期;

(三)会审会主持人、参会人员;

(四)会审意见。

五、审批决定与文书送达

做出审批决定的文件或者颁发的有关证件,由厅政务大厅告知当事人;需上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由主办处室承办具体事务,待批文下达后,由政务大厅告知当事人。

六、会审责任

各处室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应由本处室审查的内容依法进行审查,按规定需要查阅相关资料、图件或需要进行实地核实的,有关处室要查阅相关资料、图件或进行实地核实,根据审查情况,依法、如实提出审批意见,并对审批意见和结论负责。主管审批的厅领导对主办处室综合审批意见和建议进行审查,对审批结果负责。对未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查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其他规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厅过去发布的有关行政审批项目会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行政审批会审范围一览表

行政审批会审范围一览表(地政类)

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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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会审范围一览表(矿政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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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会审范围一览表(海政类)

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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