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以市场化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海砂开采工程环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br />国海环字〔201...

国家海洋局关于以市场化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海砂开采工程环评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海环字〔2013〕 128号

(https://www.daowen.com)

沿海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平、公开、公正配置海域资源,加强海砂开采工程海洋环境影口向评价工作,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全面实施以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知》,现将海砂开采工程环评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砂开采环境可行性论证

沿海省(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海洋部门”)在编制海砂开采出让海域拍卖挂牌方案前,应当组织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对海砂开采的环境可行性进行论证,编制论证报告,科学评估环境影响。

环境可行性论证报告应按照《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相关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进行编写,并符合以下要求:基础资料、数据真实有效; 目标明确、重点突出、针对性强;采砂活动对区域内及周边生态目标、敏感目标分析透彻、影响结论明确;周边开发活动的叠加环境影响分析全面完整;对不良海洋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准确、深入、完整;预防或者减轻不良海洋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全面系统、切实可行;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相关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等。

省级海洋部门应当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将海砂开采工程概况、环境可行性论证内容及结论等内容予以公示,广泛征求可能受到采砂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省级海洋部门报送国家海洋局审查的海砂开采出让海域拍卖挂牌方案应附海砂开采环境可行性论证报告、公众反馈意见及处理情况等。海洋咨询中心负责对环境可行性论证报告组织专家审查。通过专家审查后,国家海洋局征求国家渔业、海事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海洋局将不予审查通过: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海砂开采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做出科学判断的;海砂开采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海砂开采可能对周边其他海洋开发活动产生不良环境影响,未提出妥善处理措施或方案的。

二、海砂开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与审查

省级海洋部门应在拍卖挂牌公告中明确竞得人应当依法开展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以及海砂开采存在环境不确定因素等风险提示。竞得人竞得后应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按照《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家海洋局核准。海砂开采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引用环境可行性论证的相关内容和数据,省级海洋部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国家海洋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审查并核准海砂开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不予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

三、海砂开采工程环境保护监管

省级海洋部门应当对海砂开采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省级海洋部门及其海监机构应通过多种有效的监管方式,加强监视监测,监督海域使用权竞得人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及海洋环境监测计划,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竞得人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核准文件要求进行海砂开采,或者海砂开采过程中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海监机构应当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和《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责令停止海砂开采作业

国家海洋局将进一步加强对省级海洋部门海砂开采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海洋部门应每半年(每年7月和次年1月)向国家海洋局报告一次海砂开采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国家海洋局将视情组织开展定期检查或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纪检监察部门要将海砂开采环境保护工作列入监督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中国海监总队应组织各级海监机构加强对海砂开采活动的执法检查,采取有效方式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采砂活动。

201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