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评价的重要参数

第二节 国民经济评价的重要参数

一、影子价格(SP)

(一)影子价格的概念

为使社会资源能够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必须使价格能够真实地反映其经济价值,这样才能正确地计算项目的投入和产出,才能正确地进行收益和费用的比较。为此,在项目的国民经济分析中采用一种新的价格体系,即影子价格体系。

影子价格的概念是20世纪30年代末至40年代初由荷兰数理经济学、计量经济学创造人之一詹恩·丁柏根(Jan.Tingbergen)和前苏联数学家、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金获得者列·维·康托罗维奇(Л.B.КaHTOPBИЧ)首先提出来的。在西方,又称为预测价格、计算价格;后来美籍荷兰经济学家普曼(T.C.Koopmans)首先主张统一称为影子价格,并为理论界普遍接受。

影子价格是指当社会经济处于最优的生产组织状态时,供应与需求达到均衡时的产品和资源的价格,是能够确切地反映社会的效益和费用的合理价格。可见,影子价格是人为确定的、比交换价格更为合理的价格,这里所说的“合理”的标志,从定价原则来看,应该能更好地反映产品的价值,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反映资源稀缺程度;从价格产出的效果来看,应该能使资源配置向优化的方向发展。

影子价格不是实际的市场交易价格,而是一种理论上的虚拟价格,它是根据国家经济增长的目标和资源的可获得性来确定的。如果某种资源数量稀缺,同时,有许多用途完全依靠于这种资源,那么,这种资源的影子价格就高。如果这种资源的供应量增多,那么这种资源的影子价格就会下降。市场价格一般也能正确反映出资源的稀缺程度,但是“不完全”的市场机制可以造成市场价格与影子价格之间的巨大差别,因此,国民经济评价不能简单地采用市场价格。但是市场价格毕竟是对资源价值的一种估算,而且普遍存在于现实的经济活动中,所以获得影子价格的途径仍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把市场价格调整为影子价格。影子价格不用于实际的交换,而是用于经济评价、预测、计划等工作。

西方经济学认为,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由市场供需状况调节的价格能反映其社会价值,因而这种情况下的价格就是影子价格。但是,完全竞争的条件在各国国内市场都是不存在的。一般地说,国际市场的价格,受垄断、干预、控制的情况较少,因而实际上常以国际市场价格代表影子价格。

(二)货物的影子价格

在确定某种货物的影子价格之前,首先要区分货物的类型,一般分为外贸货物和非外贸货物。一个项目的产出和投入必然会对国民经济产生各种影响。就产出物的产量来看,可能会增加国民经济的总消费,减少国民经济其他企业的生产,减少进口或增加出口。就投入物的消耗来看,可能会减少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的消费,增加国民经济内部的产量,增加进口或减少出口。

生产或使用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国家的进出口水平的应划为外贸货物;生产或使用不影响国家的进出口水平,而是主要影响国内供求关系的,应划为非外贸货物。只有明确了货物类型之后,才能针对货物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定价原则。

1.外贸货物的影子价格

外贸货物的影子价格是按照各项产出和投入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以口岸价格为基础,先乘以影子汇率(SER)换算成人民币,再根据港口、项目所在地、投入物的国内产地、产出物的主要市场所在地和交通运输条件的差异,适当加减国内的运输费用和贸易费用来确定。所以同一种货物不只有一个影子价格。

到岸价格是指进口货物到达本国口岸的价格,包括国外购货成本(即国外的离境交货价格)及货物运到本国口岸所需要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简称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离岸价格是指出口货物的离境交货价格,若为海港交货,则指“船上交货价格”,简称FOB(Free On Board)。到岸价格和离岸价格统称口岸价格。

原则上,石油、金属材料、金属矿物、木材以及可以出口的商品煤,一般都划为外贸货物,这样做主要是由于调价方便的需要,而且考虑到这些货物或有较大的出口潜力,或因国内紧缺需要大量进口。

(1)产出物的影子价格(出厂价)。

1)直接出口物(外销产品):

式中 T1、Tr1——国内运输费用和贸易费用。

2)间接出口物(内销产品,代替其他货物使其他货物增加出口):

式中 T2、Tr2——从原供应厂到口岸的运输费用和贸易费用;

T3、Tr3——从原供应厂到用户的运输费用和贸易费用;

T4、Tr4——从项目到用户的运输费用和贸易费用。

其中,原供应厂是指被替代产品的生产厂家,用户是指使用该产品的国内用户。当原供应厂和用户难以确定时,可以按照直接出口产出物计算。

3)替代进口物(内销产品,以产顶进,减少进口):

式中 T5、Tr5——从口岸到用户的运输费用和贸易费用。

(2)项目投入物的影子价格(到厂价)。

1)直接进口物(国外产品):

2)间接进口物(国内产品,以前进口过,现在也大量进口。挤占其他企业的投入物使其增加进口):

式中 T6、Tr6——从供应厂到目的地的运输费用和贸易费用。

当原供应厂和用户难以确定时,可以按照直接进口的投入物计算。

3)减少出口物(国内产品,以前出口过,现在也能出口。挤占原可用于出口的国内产品):

上面提到的贸易费用是指物资系统、外贸公司和各级商业批发站等商贸部门花费在货物流通过程中以影子价格计算的除去长途运输以外的费用。贸易费用包括货物的经手、储存、再包装、短距离倒运、装卸、保险、检验等流通领域中所有环节上的费用支出,也包括流通中的丢失、破损等损耗以及资金占用的机会成本,但不包括流通中的长途运费。

在国民经济评价中,贸易费用是由货物的出厂价或是口岸价乘以一定的系数而求得的,这个系数称为贸易费用率。它反映的是贸易费用的一个综合比例。

贸易费用率的高低与货物本身的价格、货物流通的特性有关,不同种货物,在不同的场合,其流通费用是不一样的。贸易费用率的测定类似于其他一般非外贸货物分解成本的测定。国家测定一般性的贸易费用率,要兼顾国内各商品流通部门和各外贸部门的费用水平,一般可将各内外贸商品流通部门的贸易费用率按商品流通额加权平均。国家计委和建设部根据测算和综合分析,于1993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规定贸易费用率取值为6%。对于少数价格高、体积与重量较小的货物可适当降低贸易费用率。

2.非外贸货物的影子价格

一种货物所以成为非外贸货物,大多是由于运输费用太大,以致它的出口成本将高于可能的离岸价格,或者运到使用地的进口成本将高于当地的生产成本。也有的是限于国内或国外贸易政策的限制,还有一些是边远地区的自给产品和低质量产品,所以不同地区非外贸货物的比重也不同。大致越往内地,非外贸货物的比重越大。

非外贸货物的影子价格应按其对国民经济的实际价值和供求关系来确定。

(1)项目产出物的影子价格。

1)增加供应数量,满足国内消费的产出物。供求均衡时,按财务价格定价;供不应求时,参照国内市场价格并考虑价格变化趋势定价,但一般不应高于相同质量产品的进口价格;对供求情况判别不清时,应按稳妥原则,取上述价格中较低者。

2)不增加国内供应数量,只是替代其他相同或类似企业的产出物,致使被替代企业停产或减产的。质量与被替代产品相同的,应按被替代企业同种产品的可变成本分解定价。此时说明国内市场有限,该产品不应扩大再生产。如果产出物质量比被替代产品质量高,国内又没有同样的产品,则可参照该产出物的国际市场价格定价。

3)按上述原则定价后,再适当增减运输费用和贸易费用,换算为出厂价格。

(2)项目投入物的影子价格。

1)若是通过企业挖潜(不增加投资)增加供应的投入物,按可变成本分解定价。

2)若通过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来满足拟建项目需要的投入物,按全部成本(包括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分解定价。难以取得资料时,也可参照市场价格考虑定价。

3)无法通过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供应,而必须通过减少原用户的供应量来供应项目的投入物,参照国内市场价格、国家统一价格加补贴中较高者定价。

4)按上述原则定价后,再适当增减运输费用和贸易费用,换算为出厂价格。

(三)特殊投入物的影子价格

1.土地的影子价格

(1)土地影子价格的构成。土地的影子价格是指项目占用土地而使国民经济付出的代价。

一般来说,土地的影子价格包括两个部分:①土地的机会成本即土地用于建设项目而使社会放弃的原有效益;②土地用于建设项目而使社会增加的资源消耗,如居民搬迁费、剩余农业劳动力安置费等。

(2)土地影子价格的计算。计算公式为

土地影子费用=土地机会成本+新增资源消耗费用

土地机会成本的计算应根据项目占用土地的种类,综合分析项目计算期内技术、环境、政策、适宜性等多方面的约束条件,按照建设项目占用土地而使国民经济为此而放弃的该土地的“最好可行替代用途”的净效益测算,一般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由项目评价人员自行测算。在难于测算的情况下,可参考有关土地分类、土地净效益和经济区域划分的规定执行。

大量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主要是农业用地。若被征土地为农业用地,应适当考虑农产品年平均净效益增长率;若为城市建设用地,应选择该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多种可行替代用途中的效益最大者,如商业用地的效益;若为未利用或难利用的荒地、皮地,则机会成本为0。

对新增社会资源消耗的计算,主要是对其中拆迁费进行调整,而拆迁工作主要是建筑施工性质,可用房屋建筑工程的影子价格换算系数将拆迁费换算为影子价格;对于其他费用,一般不作调整。

2.劳动力的影子价格

(1)劳动力影子价格的构成。劳动力的影子价格是项目工资成本的影子价格,即影子工资。影子工资是从项目使用劳动力而使国家和社会付出的代价。在财务评价中工资作为成本的构成内容,属于项目的费用支出,但作为劳动者新创造价值的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评价中就不能直接作为费用计入。

影子工资包含在调整为经济价格的经营成本之中,由两部分内容组成:①劳动力的机会成本,即劳动力从别处转移到项目中来而使别处放弃劳动力的原有净效益;②劳动力的就业或转移所增加的社会资源消耗,如交通运输费用、城市管理费用、培训费用等。

(2)劳动力影子价格的计算。计算公式为

影子工资=名义工资×影子工资换算系数

名义工资是指财务评价中的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之和。

影子工资换算系数是项目国民经济评价的通用参数。原国家计委、国家建设部根据我国劳动力的状况、结构及就业水平等于1993年颁布《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把一般建设的工资换算系数确定为1。若依据充分,某些特殊项目可根据当地劳动力的充裕程度以及所用劳动力的技术熟练程度,适当提高或降低影子工资换算系数。对于占用大量短缺专业技术人员的项目,如中外合资项目,中方人员的工资换算系数定为1.5。而在建设期间使用大量民工的项目,如水利、公路等土建工程项目,其民工工资换算系数为0.5。

二、影子汇率(SER)

影子汇率是指不同于官方汇率,能反映外汇转换为国民经济真实价值的汇率,也可以说是外汇的影子价格。实际上,也就是外汇的机会成本,即项目投入或产出所导致的外汇的减少或增加给国民经济带来的损失或收益。

影子汇率是一个重要的经济参数,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中的通用参数。其确定应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一段时期内进、出口的结构和水平,外汇的机会成本及发展趋势,外汇供需状况等,由国家统一制定和定期调整。国家可以利用影子汇率作为杠杆,影响项目投资决策,影响项目方案的选择和项目的取舍。因此,影子汇率直接影响进口设备、技术或零部件的影子价格计算,从而影响对比结果。外汇影子价格较高,不利于引进方案,有利于国产设备的方案。而对于产出物为外贸货物的建设项目,外汇影子价格高时,较有利于这些项目获得批准实施。

原国家计委和建设部统一发布了影子汇率换算系数,即影子汇率与国家外汇牌价的比值系数。根据现阶段情况,影子汇率换算系数为1.08。在项目评价中,将外汇牌价乘以影子汇率换算系数即得影子汇率。

影子汇率以美元与人民币的比价表示,对于美元以外的其他国家货币,应根据某个时间国家公布的国际金融市场美元与该种货币兑换率,先折算为美元,再用影子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三、社会折现率

社会折现率是社会对资金机会成本和资金时间价值的估值,是投资项目的资金所应达到的按复利计算的最低收益水平,即资金的影子利率。它反映了资金占用的费用,其存在的基础是不断增长的扩大再生产。

社会折现率是一个基本的国家经济参数,是国家评价和调控投资活动的重要杠杆之一。其取值的高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对以优化配置资源为目的的国民经济分析来说,社会折现率是从整个国民经济角度对资金投资的内部收益率的基准值,是评判项目国民经济内部收益率高低的基准,只有内部收益率大于或等于社会折现率的项目才可行。与财务评价的基准贴现率类似,社会折现率的取值直接影响项目经济可行性判断的结果和项目的优选与方案的排序结果。适当的社会折现率有助于合理分配建设资金,调节资金供需关系。因此,可以作为国家总投资规模的控制参数,需要缩小投资规模时,就提高社会折现率。

国家计委首次于1987年公布的社会折现率为10%,第二次于1993年公布的为12%,供各类建设项目评价统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