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9 水务组织的协调与管理
2025年09月27日
3.5.9 水务组织的协调与管理
加强城市水务管理组织和队伍建设是管理的基础和保证,协调调动管理组织和人员的积极性是保障实现水务管理目标的动力。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建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一套水资源管理组织机构,在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保护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水资源的动态性特征,应进一步加强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区域与区域之间相协调的管理,发挥水资源管理的整体效应。
但应注意到,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水资源管理涉及水利、城建、环保、地矿等多部门管理。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确定的政府机构改革精神,本着一事一部的原则,原建设部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职能,原地质矿产部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均交水利部承担。同时,要求水利部加强对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江河湖库水质监测、水域纳污能力审定,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加强对节约用水政策拟定、规划编制、有关标准的制定等工作。这充分反映了国家建立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的要求和做法,无疑会进一步促进和提高水资源管理的综合效力,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奠定强有力的体制保障。水利部门作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与社会各部门、各行业及单位涉水工作的协调管理,如与环保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城建部门及各行业、企事业单位的协调共事,按照国家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划分,共同处理涉水事务,并根据涉水事务关系的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创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现代城市水务一体化管理新模式、新体制。
此外,我国的部分河流和水域是跨越国界的,对这种涉及国际性的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应建立双边或多边的国际协定或公约,共同维护水事秩序和提高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