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1 水资源费调整规划

7.3.1 水资源费调整规划

水资源费受到水资源状况、需水结构和数量、供水结构和数量、用水效率和效益等因素的影响,不断变化。根据水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主动调整征费标准和结构,就能引导人们自觉调整用水结构和数量,乃至用水行为、用水设备设施及产业结构,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用水的目的。故而,认为“资源水价是水价构成中最重要、最活跃的部分。”

7.3.1.1 现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2002年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实行在全省最低限制标准下,各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了“山东省各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基本价格,见表7.4。

表7.4 山东省各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m3

续表

注 表中未注明超采区内公共供水、自备水源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按当地地下水相应公共供水、自备水源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表中未注明疏干、排水的,按当地地下水自备水资源费标准的20%征收。

7.3.1.2 逐步调整, 建立合理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在前述介绍的 《水资源费测算技术大纲》中,水资源费按有偿使用费和使用补偿费构成。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水资源费用于下列支出:①调水、补源、水源工程等重点水利设施建设;②水资源综合考察、调查评价、监测、规划;③节约用水技术研究、推广及节水项目的补贴;④水资源保护、管理及奖励等。”可见准确定量测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难度较大。目前全国各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差异较大,从最低0.004元/m3 (吉林)到最高1.80元/m3 (山东)。各地多是根据水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用行政定价的方式确定。

参照淄博市在调整水资源费征费标准制定中的经验,目前泰安市水资源费的征费标准相当于淄博市1989年时的水平。淄博市针对本市水资源严重不足,部分单位浪废水严重,以后又先后数次调整水资源费标准,才达到目前水平。分析水资源费在调整过程中对用水的影响时,需水弹性系数都非常小,且变动不大。可见,虽然目前淄博市的水资源费征费标准居全省前列,但还不足以完全达到通过征收水资源费来调节用水数量和结构的目的。但是,也发现在1993年初当淄博市的水资源费征费标准,地表水为0.30元/m3,地下水为0.50元/m3 时,当年工业产值增长15.7%,取水量仅增长8.6%,节水量是上一年的1.85倍,同时,还应注意到其取水量、重复利用率、单位产值新水量、节水量等值(参见《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工作十年回顾》)变动较大时,都与水资源费征费标准提高有关。

根据泰安市的水资源条件、供用水状况,以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对需水的要求,拟定泰安市的水资源费征费标准见表7.5。做到既要适当提高征费标准,达到征费目的,还要形成较为合理的水资源费价格体系,以保障人民生活安全用水,促使耗水型和高消耗水行业节水和少用水。考虑到近两年水资源费调整幅度较大,宜稳定两年比较合适,所以,建议2004年、2005年水资源费维持2002年底收费标准水平。

表7.5 泰安市城市水资源费征费标准规划 单位:元/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