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8 监督检查制度

5.3.8 监督检查制度

为保障国家水资源管理政策、法律及各项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水法》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取用水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从法律上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水资源监察检查人员的执法权利和义务,强化了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等都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