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3 排污权交易可促进政府管制与市场调节相结合

6.4.3 排污权交易可促进政府管制与市场调节相结合

人类对水环境质量的追求是随着社会进步而不断提高的,在各个历史时期政府会根据水环境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前瞻性发展预测对水环境质量目标提出要求。在利用排污权管理水环境时,政府运用投入水务市场的排污权份额,影响排污权价格,运用市场的调节作用刺激排污者在治理污染与买或卖排污权之间进行选择,从而达到有效控制水环境质量保护目标的目的。这一调节过程可用图6.3政府管制与排污权交易来表示。

从图6.3可知,政府根据制定的水环境质量保护目标,向水务市场投放一定量的排污权,由于受各种非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对控制最优排污量w*把握不会十分准确,或是制定的水环境保护目标具有阶段性操作策略等,都可能发生投放到水务市场的排污权大于或小于w*的情况。

图6.3 政府管制与排污权交易

若政府投放的排污权份额是w1,由于w1 >w*,导致p′1<p*,排污者会选择购买排污权排污,而不会选择采取控制水污染的治理措施,相应p1 >p*,造成水污染边际外部成本增大,水环境恶化,保护水环境质量的要求不能实现。这时,政府会如采取购买排污权的办法,从市场上收回一定量的排污权,减少水务市场上的排污权量,这样会引起排污权价格上涨。排污者为保障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可能愿意承担更高的排污权价格,或是采取控制污染的治理措施,但是,随着政府对排污权的进一步控制,从w1 逐步趋近于w*,排污权价格也会进一步上升,这样会促使更多排污者采取控制污染的治理措施,并直到w*时,达到这一调整状况的平衡点,取得政府满意的水环境质量和排污者接受的排污权价格。

若政府投放的排污权份额是w2,由于w2<w*,导致p′2>p*,水务市场上排污权价格高于平均控制污染治理措施成本,排污者会趋向于采取措施治污,而不愿购买排污权,排污权价格会逐渐降低,并逐步趋近于p*,即 (w2,p2)点趋近于 (w*,p*)点;同时,应注意到w2<w*,发生p2<p*,实际情况是水环境自净能力资源没得到完全利用,外部环境损害成本较低(此类情况可理解为对水环境资源的浪费),政府会向市场加大投放排污权份额,而利用水环境自净能力资源为经济建设服务,从而使(w2,p′2)点也同样趋近于 (w*,p*)点。这一过程是必然会发生的,因为政府在管理排污权时,也希望充分利用水环境资源,尽量减少采取高成本治污措施,以维护经济社会的投入产出效益,所以,只要水环境的边际外部成本在可接受的程度,就不会提高水环境质量保护目标。

可见政府可以通过水务市场采取管制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办法来控制排污权的供给量和价格,达到实现排污总量控制的目标,实现水环境质量保护目的。如若政府投入水务市场的排污权份额为W,并希望保持W 所确定的总排水量w*,假如有新的排污者(如新的排污者、原排污者增加排污量)进入该市场,就会出现图6.4排污权供需关系的情况。

图6.4 排污权供需关系

从图6.4可知,由于新排污者的加入将使排污权总需求曲线由MAC1 变到MZC2,若W不变,排污权价格会从p*1 上升到p*2 ,打破了原排污者对购买排污权或是采取控制污染治理措施的动态平衡。排污者会转而采取治污措施,或是接受新的排污权价格。也许会发生因采取治污措施或购买排污权导致生产经营成本上升,出现亏损的情况,这应进一步通过技术进步降低成本。

当然,政府也可根据变化了的排污权需求情况,将原有为保障发展经济社会建设而预留的排污权投放到水务市场,这样排污权交易将会出现上述分析的各种情况,产生新的排污权价格,出现新的治理污染的边际控制成本和边际外部成本的动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