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 动因

6.3.1 动因

水环境纳污能力取决于一定时期的水体自净能力,水体自净能力是有限度的,若不将排污控制在其自净能力之内,必然导致水环境恶化、破坏等一系列危害。因此,如何科学合理的确定城市及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的排污种类、排污量、排污时空分布是有效利用环境自然净化能力资源的核心问题。前述分析了我国现存排污管理基本法律制度,它们对排污管理和水环境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水环境安全。但不容置疑的是,由于缺乏有效的运作机制,尤其是权、责、利不清,使得这些基本法律制度在运作过程中常常失效,如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又不明确其排污权,削减排污又无合理回报,超额排污的代价低于治污的投入,对有能力多治污和少排或不排污的缺乏有效的经济激励等问题,使得排污管理基本法律制度在执行中给排污者的压力仅是很不到位的排污费,而这个收费在许多地方又由于管理上的原因被大打折扣。所以,在现存排污管理中应大力引入市场经济的刺激因素,建立环境资源价值观,使用环境资源者付费、污染者赔偿、排污者罚款,让排污者自己给自己选择出路。并让守法者、治污者获得应得的效益。

运用环境资源价值观和市场经济价值运作规律来管理排污治污,应是现存排污管理基本法律制度的有益补充和有力促进动力,其重要途径就是在水功能区划、排污总量控制、排污收费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中,引入排污权配置和排污权交易制度,使环境资源利用、排污和治污的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激发治污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