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3 水权交易的范围
2025年09月27日
5.5.3 水权交易的范围
城市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单位和个人之间进行交易,其交易物来源于两类:一是原已分配给地区、单位和个人的水权,称为原水权;二是新开源的水权。通过在水务市场上的水权交易使两类水权在用水户之间流动起来。
5.5.3.1 原水权
能够参与原水权的交易,就表示原水权所在的地区、单位或个人有富裕的水资源,或是参与这种交易比直接使用水资源更有利可图。前者可能是通过节约用水、提高水利用效率而节约的水,或是通过产业结构调整而节约的水,如一般工业向电子、信息产业调整,也可能是因各种原因而不再需要使用水了,如破产原因,这样水权所有者只要认为卖出水权是经济的,就可通过水务市场的法定规则和程序卖出水权。后者发生的可能原因是某用户因使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再生水或使用其他单位的排水后,减少和不再使用新水而节省的取水指标,并投入水务市场进行水权交易。
5.5.3.2 新水权
城市新开发的水源包括当地水资源、城郊水资源和外区域、流域远距离输送来的水源,这些新水源投入经济社会使用,可采取拍卖、招标、共同出资兴建水工程等形式让用水户获得水权,而不再采取按常规取水许可程序直接分配水权给用水户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