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4 水权定价
2025年09月27日
5.5.4 水权定价
水权交易的关键是给水权合理定价。土地、水、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要纳入市场经济的运行轨道,就应使这些资源商品化,使它们具有一定的价格形态,以反映其价值。水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低、经济社会节水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水价偏低,尤其是资源水价严重扭曲,低价、甚至无价现象还比较普遍,背离价值规律的问题非常突出。所以,必须给水资源合理定价。这也正如马克思所述“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资本论》第三卷,P714)。 “不付地租的各种情况……都意味着土地所有权的废除,即使不是法律上的废除,也是事实上的废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P846)。可见,征收资源水费和制定合理价位应代表了国家水资源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和管理力度,反映了水资源的价值,这是管理和开发利用水资源时,运用价格调节水资源供需关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依据。
无论是原水权的市场交易,还是新水权的竞价拍卖等,都应注重水资源的属性和特征,不能走随行就市定价的路子,其定价的原则、方式等与一般商品定价有别,应是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调节相结合(有关内容见本书第7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