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5 水权的取得与管理

5.4.5 水权的取得与管理

水权的取得与管理需要依据相应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性安排来实现,以保障水权的安全。

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②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③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 (排)水的;④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⑤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外,其他取水均需通过取水许可实施管理。可将取水许可管理程序归纳为图5.2。

从1993年开始,我国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已对全国160余万处取水工程进行了登记、审核,受理了3万多个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取水申请,共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70多万套,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量已经占全社会用水量的85%以上。

图5.2 取水许可管理基本程序框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