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7 水事纠纷调解制度
2025年09月27日
5.3.7 水事纠纷调解制度
由于水利牵涉到上下游、左右岸、各地区之间和防洪、治涝、灌溉、排水、供水、水运等各项事业之间不同的利益和需要,存在着错综复杂的水事关系。这种关系处理不当,就会引起水事纠纷。这不但影响着相关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而且也严重影响着安定团结的局面,所以,《水法》把解决水事纠纷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
《水法》总结了我国在协调水事关系,处理水事纠纷正反两方面的丰富经验,把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了调处水事纠纷的基本法律规范。
《水法》对调处水事纠纷的程序有三条规定:一是地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其调处的程序是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二是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及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其调处的程序是双方协商、调解,如协商、调解不成,可以由当事人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在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是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