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3 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5.3.3 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取水许可证,才算获得取水权取用水资源应缴纳水资源费后,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相应的若取用水资源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就将失去取水权。它是体现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权属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所以,水资源费作为体现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经济利益关系的反映,应当起到调整水资源的供需关系,反映国家水资源管理政策和开发利用指导方针,督促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措施的执行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