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42.发出商品的科目设置
2026年01月15日
解析42.发出商品的科目设置
发出商品是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销售而发出的产成品、库存商品。收到货款才作销售收入。在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已经发出,但尚未实现收入的产品、商品和物资。销售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先交付商品,货款以后分期收回。“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发出商品”科目可按购货单位、商品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科目编号1406。
表4-6 1406发出商品

企业可以“发出商品”来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发出商品按现行税法规定,如采用预收货款、托付承付或委托收款销售方式,商品一旦发出,纳税义务就产生,即使是赊销或分期收款,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也会产生纳税义务。企业发出商品后,对该笔货款的回收还没有把握,在没有任何现金流入的情况下,就要缴纳税金;而购货方在占用对方资金时,却提前抵扣进项税,即相当于销售方替购货方垫支了税款。(https://www.daowen.com)
1.销售方发出商品付款前不开票
销售方在购买方没有付款之前不应开票,以免代对方垫支税款,若对方急于索要发票,销售方可要求对方付款。
2.购销合同强调付款期限
“发出商品”暂时不结算损益的,应有相应的合同期限作为限制。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在买方收取货物的一定期限内,如对所收贷物没有提出异议,则视同交易成立,买方应按规定的时间付款;否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退货。合同约定的收款期限一到,售方应按规定结转损益。并计提相应的税金,对不签订合同者一律不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