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一户一宅”实施方案

12.2 “一户一宅”实施方案

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

(1)全面调查

由原州区自然资源局牵头,中河乡乡党委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乡长为副组长、各村支部书记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土地确权工作,协助丰堡村建立“一户一电子档”,掌握最原始、最真实的基础资料。丰堡村村两委要全面摸清“一户多宅”实际存有量、实际未拆面积、目前现状(照片)、所属类型等,并登记存档。对“一户多宅”存在状况进行梳理,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并将处置结果张榜公布。

(2)处置办法

①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但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由原州区自然资源局进行核实,有条件保留的,由有关部门补齐相关手续,并调整规划底图;没有条件保留的,由中河乡政府协同相关部门配合依法进行拆除。同时,乡镇、村应协助村民另行选址,并履行审批手续。村民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使用非农用地但符合规划的,由乡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再由乡政府统一报原州区政府审批核发宅基地使用许可证。占用一般农田的,统计后由乡政府统一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提出意见并报原州区政府审批,核发宅基地使用许可证。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由中河乡政府依法查处。

②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标准,丰堡村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70平方米。在中河乡政府指导下,丰堡村成立以村支书为首的村民委员会,处理宅基地超标准占用、闲置浪费等问题。宅基地面积超出部分推行有偿使用制度,促使多占或闲置的宅基地有序退出。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农房用地(含庭院、附属用房)超过标准面积,实行阶梯式方式,根据丰堡实际,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本自然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标准,设定收费上限,并张榜公布,特困户、五保户和特殊人群等可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公议,给予减免。

③未办理审批手续且不符合规划的“一户多宅”的住房以及闲置废弃的厕所、畜禽舍和倒塌的住房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其占用的土地,村“两委”劝其无偿退出。对拒不退出不符合规划的房屋及宅基地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作出处罚决定。需依法拆除的,由乡政府牵头,协同公安、自然资源和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进行拆除。

④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公共区域、群众反映强烈的“一户多宅”行为,村两委劝其无偿退出。

⑤确属村民生产生活必需的附属用房,且不影响规划实施及不侵犯相邻权人合法权益的可暂缓拆除。

⑥“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鼓励在本村符合建房条件的人员中流转;对无法流转,但有退出愿望的可实行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房屋拆除补偿费参照原州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采用评估与协商相结合的办法,由中河乡政府监督,村干部、村民代表、当事人参与,进行公平、公正、公开进行补偿。

(3)推进实施

乡政府与村委会要做好拆除户的思想工作及拆除补贴工作,鼓励自行拆除,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拆除的农户,与有关部门商榷处理方案,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逾期不拆的,依法强制拆除。

(4)回收、拆除后利用工作

①结合村庄规划,整治综合环境,合理利用收回的宅基地、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积极开展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工作,引导零星的宅基地参与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在村庄规划中落实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的用地空间,逐年消化。暂时还未实施建设的空地,要及时做好场地清理及绿化美化工作。

②对零星分散、不适宜连片安排建设的地块,优先满足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建房需求。

③根据村庄建设发展实际,按需安排停车场、小公园、健身场等村级公共设施建设。

(5)后续管理,确保“一户一宅”落实到位

乡政府需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加强村民宅基地审批管理,使村民新建房屋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