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化发债不利于风险防范

结构化发债不利于风险防范

结构化这个名词听起来好像高深莫测,本质就是发行人自身采取一种办法为债券增信,但是本质来讲其并不能征信。比如,先去购买一个公司的理财产品,然后这个公司帮其发债,似乎好像为这个债券本身增加了信用的等级或者可信度,但实际上可能掩盖了这个公司的实际情况。这个公司发行的债券未来现金流、收益能不能真正还本付息,反而成了一个问题。当然结构化有很多操作方式,但整体而言,笔者认为这些操作方式都不是太合适。公司发债就做好信息披露,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按照《证券法》、公司债发行交易的规定等认真做好信息披露,这才是最好的办法,而不是采用结构化的增信方式,结构化的增信方式并不利于风险的防范,反而会误导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