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务显性化过程仍需时间和耐心
地方政府债务显性化的过程可以追溯到2010年末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部署。2011年6月27日,首次公布地方债摸底结果:截至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107174.91亿元,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67109.51亿元,占全部债务的62.62%;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或有债务23369.74亿元,占全部债务的21.80%;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16695.66亿元,占全部债务的15.58%。而此后的2012年和2013年,显性化地方政府债务的工作仍在继续。除了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存量还在增加引人关注外,各级政府对地方债分类尤其是债务偿付责任划分有了不同以往的理解。2013年之后,地方政府债务显性化工作不再依靠大规模动员、突击审计的办法,建立地方政府债务台账,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的工作模式驶入常态化轨道。规范化的制度建设在国发〔2014〕43号文之后进一步提速。有了这样的逻辑脉络,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显性化过程有较为明确的时间线索和比较显著的工作进展。
但是要对照风险可控、债务可持续的管理要求,目前的地方债发行运行模式还有一定距离。差距主要表现在:其一,地方政府隐性借款的渠道尚未完全切断。这是因为地方政府压力较大,为实现稳增长、保运转和保民生的财政腾挪空间有限;其二,政府债务发行运行的经验尚有不足。地方财政金融部门如何合作,怎么样配合,并没有特别成熟的模式;其三,解决存量问题和处置增量债务的关系还不明确,这与地方政府可动用资金的能力有关,还与一段时间内化解债务风险的举措相连。
为了找准漏洞、弥补不足,各级政府做了大量的努力,而中央也为此进行了针对性部署。目前的主要办法是:第一,通过直达财政资金解决地方财力困难,在根本上缓解地方政府隐性借款冲动;第二,自上而下将财政与金融协调作为地方债发行运行中的管理重点,激发地方财政与金融部门参与地方债管理的积极性;第三,建立常态化的地方债风险处置机制,更加灵活地使用新发债资金,并因地制宜预警债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