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债的监管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
2025年09月26日
信用债的监管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
过去,债券市场的监管是分割的,央行、发改委、证监会等都有监管债券的职能,被形象地称为“多龙治水”。债券市场的监管首先要统一,我们也在朝着债券市场统一监管的方向迈进,比如注册制的实行,这是第一个基本的方向。如果把债券市场交给不同部门去监管,不同部门制定的政策有很大差别,就会造成一些套利的情况。监管的标准和法律法规要统一,这样可以避免所谓的监管套利。第二,对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更加规范、细致。其实发行债券和发行股票的融资本质上来讲是一样的,只不过是产品结构方面有差别,买债券为了还本付息,买股票成为股东,差别只是这些。但是从保护投资者利益来讲,信息披露的道理和原则是一样的。所以,信息披露方面需要做更细致的工作。第三,对违法发行人的惩处要进一步加强。中国资本市场造假现象屡禁不止且愈演愈烈,这种情况是因为惩罚力度太小。债券市场的发行如果出现造假违规,相应的惩处也应该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对实际负责人,要采取更加严厉的惩处措施,包括集体诉讼等制度都要建立起来。第四,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以及参与债券发行的其他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对其行为都要有非常严格的惩罚规定,他们要负起市场“看门人”的责任。既然采取注册制,由市场来选择,中介机构应该担负起更大的责任,现在债券市场,特别是公司债方面,面临的问题和资本市场所面临的很多问题在本质上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