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评价与大学排名

一、大学评价与大学排名

“评”是评判、评审,“价”是与价值相关,评价可以界定为引出或者阐释某事物的价值。美国学者格朗兰德(N.E.Gronlund)曾用一个简单的公式对评价作了形象的说明:“评价=测量(量的记述)或非测量(质的记述)+价值判断”[1]

大学评价从源头上可以追溯到教育评价。教育评价是对教育活动满足社会与个人需要的程度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依据评价主体的不同,教育评价可以分为政府评价、高校评价与社会评价。政府评价包含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工作评级与体现政府行为导向的高校重点建设项目评定等内容;高校评价是高校内部进行的自我评估;大学社会评价是“除政府和大学之外的社会力量对大学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满足社会需要的程度作出价值判断的活动。依据评价主体、客体、标准及程序的差异,大学社会评价可分为评议、排行和认证三种基本类型”[2]。评议是普遍的个人评价,具有随意性、零散性;排行较评议更规范,是当今世界各国最普遍、最通用的大学社会评价;认证是“经相关部门认可或授权的第三方机构,它们依据统一的评价标准,按照严格规范的认证程序,认定被认证院校或专业是否达到最基本的标准要求和合格水平,作出是否获得‘鉴定通过’的认定”[2]。它是最规范的社会评价类型,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评价模式。大学认证在我国发展相对缓慢,只有工程类的专业认证初具规模,其他学科认证仍处在探索中。

大学评价是“根据一定的目的、依据相关标准对高等教育整体或者个别机构进行客观全面科学的评价和界定,从而据此提出整改措施和发展目标的过程”[3]。大学评价热衷于将评价结果以排名的形式展现在大众面前,是对大学各方面发展的具体化、数字化的描述,是一种集方法的客观性与价值判断的主观性于一体的大学的综合评价,能够以直观的形式量化大学的实力,富有冲击力,能起到鲜明直接的比较作用,容易引起广泛的关注或争论,进而影响大学的声誉及利益,因此不仅为评价机构所热衷,也容易受到大学的普遍重视。大学排名已成为我国大学评价的主要方式,正如翟亚军所说,“高等教育正处在排行榜的时代”[4]

大学排名,又称大学排行榜,是对大学进行评价的一种主要方式,关于其内涵尚无统一的界定。辛彦怀和胡小元认为,“大学排名就是基于某种需要,依据特定标准,采用一定方法对反映大学状况的基本要素进行评价,并按评价结果与评价标准的接近程度,对大学进行排序的活动”[5];黄欣和吴志功认为“大学排名是对大学质量进行的或综合或单项的排序”[6];刘念才等认为“大学排名是一些社会机构(主要指新闻和网络媒体、大学、研究所等学术机构),按照各大学的相对水平,对其进行‘质量评定’,评定指标来自大学或公共部门所发布的数据以及一些主客观指标”[7]

2006年5月18日,大学排名国际专家组第二次会议在柏林举行,与会专家一致通过了高等教育机构排名的柏林原则。该原则共有16项,主要从排名的目的、数据收集与处理、指标设计与权重、结果公布等4个关键方面进行了规定,以作为对高等教育机构进行排名需要遵守的共同准则,这被认为是大学排名在国际层面走向规范化、秩序化的标志。

美国对大学排名有严格的准则要求,需要满足3个条件:“一是必须根据编制者确信能够测量或反映大学学术质量或教育质量的某些准则或某一套准则编制的‘最佳大学’院校名单;二是必须按编制者预设的指标,以量化形式为大学排出顺序。其中,每一所大学都必须有自身的位次;三是必须公开大学排序所用的方法及其数据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