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 电子商务系统相关法律
一方面,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拉动了消费、促进了社会就业、推动了产业结构升级,为社会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另一方面, 电子商务系统以及平台的爆炸性增长, 给用户个人隐私以及财产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市场监管等方面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国内外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管理也加快了脚步。
欧盟、美国、日本、韩国是较早制定电子商务法且实施较为成功的国家和地区, 他们通过增加交易透明度、最低限度要求消费者输入个人数据等来保护消费者在网上购物中的合法权益。
美国为防止网络犯罪、保障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进行, 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速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并且颁布了《伪造访问设备和计算机欺骗与滥用法》 《电子通信隐私法案》《信用卡欺诈法》 《计算机安全法》 《计算机滥用法案》 《信息安全管理条例》 《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统一电子交易法》 《国际与国内电子签章法》 等法律法规。
欧盟与欧洲各国于1995年发布了《个人资料保护指令》。1996年, 欧洲联盟议会和部长理事会向欧盟各成员国政府发出了1996年第9号指令《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 涉及各种形式的数据库保护。1997年, 欧盟通过《确保电子通信的安全和信任: 建立有关电子签名和加密问题的欧洲框架》 的工作文件。1998年, 欧盟颁布了《关于处理个人数据及其自由流动中保护个人隐私的指令》 (又称《欧盟隐私保护指令》 )。1998年11月, 欧盟《私有数据保密法》 开始实施, 涉及输入网络站点、存储于互联网服务器及内联网上传播的私有数据保护问题。1999年, 欧盟制定了《电子签名的统一框架指令》,主要用于指导和协调欧盟各国的电子签名立法, 涉及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和国际协调、认证中的数据保护、电子认证书内容的规范等方面。2000年, 欧盟批准和美国签订《安全港协议》, 用于保护客户个人资料和信息。欧洲各国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来保护电子商务的安全。英国于1984年制定了《数据保护法》, 规定链接服务提供商必须为诽谤性内容承担法律责任。2000年3月起生效的《1998年数据保护法》, 取代了《1984年数据保护法》, 主要强调个人数据传送的隐私权保护。德国于1997年制定了《数据保护法》, 此后还制定了《电子签名法》。1996年意大利通过了第675/96号立法文件,对个人数据保护进行了规定; 此外意大利将计算机犯罪与刑法联系起来, 修改了有关条款, 加大了对计算机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
新加坡于1993年出台了《滥用计算机法》 (1998年修订), 制定该法的目的是应对日益严重的计算机犯罪及其造成的严重后果, 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与该法配套的是, 新加坡政府制定了《信息安全指南》 (1999年) 和《电子认证安全指南》。1998年,韩国通过了《电子签名法》, 1999年通过了《电子商务基本法》, 这两部法律均于1999年7月起生效。此外, 韩国还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法》 等法律。
日本于2000年将商业计算机软件等信息产品规定为“信息财产” 并予以法律保护,同年, 还制定了《电子签名认证法》。1988年, 澳大利亚在《隐私权法》 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加拿大于1997年开始在电子商务管理中健全公共密钥基础设施保密系统, 对网上出现的不良信息加强管理, 并且在技术上使用防暴力晶片, 以阻止暴力和色情信息进入家庭和学校; 此外, 加拿大在2001年1月起实施《个人隐私法》, 用以保护电子商务中的个人隐私。
随着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发展, 国内也不断加快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 科学立法, 严格电子商务相关执法力度, 公正司法过程, 提高相关从业者的守法意识。2000年12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4年8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012年12月, 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3年12月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简称《电子商务法》 ) 第一次起草组的会议, 正式启动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12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了《电子商务法》 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 正式启动了《电子商务法》 立法工作。根据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 《电子商务法》 被列入第二类立法项目, 即需要抓紧工作, 条件成熟时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
2014年11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了《电子商务法》 起草组第二次全体会议, 将就电子商务重大问题和立法大纲进行研讨。起草组已经明确提出, 《电子商务法》 要以促进发展、规范秩序、维护权益为立法的指导思想。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 开展并完成了《电子商务法(草案) 》 起草。2016年12月19日, 在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请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 》。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月26日, 《电子商务法》 在中国人大网向全国公开电子商务立法征求意见。2018年6月19日, 《电子商务法(草案) 》三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2018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 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21年8月31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我国的《电子商务法》 第2条将电子商务界定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具体从电子商务所依托的技术、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和法律属性3个维度界定。《电子商务法》 针对平台经营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的法律义务。
(1) 平台内经营者主体身份的管理义务
平台经营者建构一个网络交易空间, 让其他经营者入驻, 成为平台内的经营者, 并且独立开展交易活动。针对这一特点, 《电子商务法》 第27条要求平台经营者把好入门关。对进入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主体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核验登记, 建立登记档案并且定期核验更新。
(2) 信息保存和报送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是各种交易发生的场所, 一旦当事人因此产生争议, 或者平台内经营者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或者涉嫌违法, 在这种情况下, 唯有平台保存各种交易数据信息, 才能够帮助还原事情的真相。《电子商务法》 第31条要求平台经营者完整保留交易数据信息。这一规定相当于要求平台经营者在平台内安装“摄像头”, 对于解决纠纷, 避免争吵以及监督执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 《电子商务法》 第28条要求平台经营者必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进行经营活动的主体信息, 向税收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发生的涉税信息。这种信息报送, 是平台经营者配合主管部门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的表现。
(3) 维护平台安全稳定义务
由于大型的电子商务平台在生活中日益发挥重要作用, 甚至对国民经济的稳定运行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电子商务法》 第30条要求平台经营者确保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防范网络犯罪活动, 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针对特殊的事件, 要建立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一旦发生紧急事件要迅速采取措施, 并且向有关部门报告。这一要求与平台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相适应, 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的规定相联系。
(4) 安全保障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建构和开启一个网络交往的空间, 供他人独立开展活动。对此《电子商务法》 第38条要求平台经营者对于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来获取商品或者服务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电子商务法》 重视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所存在的结构性的差别, 规定了一系列的制度, 来限制平台经营者不滥用其影响力侵害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 并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平台经营者在确定交易规则与服务协议的过程中享有巨大的影响力, 并且可能会利用自身的影响力, 通过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 设置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为此, 《电子商务法》 通过一系列的规则(第32 ~36条) 要求平台经营者基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来确定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内容, 并在醒目位置公示, 在修改时公开征求意见。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 不当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 特别是不得不正当地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第35条)。这一条就是针对现实中屡禁不止的大型平台搞“二选一”, 逼迫平台内经营者只与自己独家合作的行为。
除了确定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 平台经营者还会对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信用评价, 进行信用管理。对此《电子商务法》 第39条也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 公示信用评价规则, 以确保消费者能够对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评价。
竞价排名一直是很多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润的主要来源。《电子商务法》 第40条明确要求, 如果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竞价排名的方式来决定搜索结果, 那么必须将相应的搜索结果显著标明为“广告”。这是一个重要的立法层面上的发展。对于未来的互联网搜索服务的规范化会起到巨大的影响。此外该条还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必须依据商品的销量、价格、信用等多种方式, 向消费者展示搜索结果。这也在—定程度上约束了平台经营者利用提供的搜索服务来垄断和控制信息展示渠道。
目前电子商务法仍然需要进一步增强关于电子商务安全的内容。
思政栏目
互联网经济向传统实体经济渗透以及传统工业的数字化转型, 促进了我们国家的产业数字融合, 助力大国经济发展和腾飞。而电子商务是互联网经济最核心、最前沿的阵地, 在时代浪潮当中, 在深刻理解电子商务本质, 学习电子商务系统, 为以后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好知识储备的同时, 也要学习并遵守国家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章小结
本章作为全书的首章, 主要是对电子商务和电子商务系统进行概念梳理。首先介绍了电子商务的相关概念。虽然电子商务的概念从不同角度各有阐述, 但是一般认为, 电子商务是以信息技术为基础, 从事以产品和服务交易为中心的各种活动的总称, 包括生产、流通、分配、交换和消费各环节中连接生产及消费的所有活动的电子信息化处理。从技术发展驱动电子商务发展的角度来看, 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经历了4个阶段,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智慧电子商务发展的新阶段。然后概述了电子商务的运作模式。随后通过对信息系统等重要概念的阐述, 引出了电子商务系统, 介绍了电子商务系统的发展历程、体系结构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思考与练习
一、填空题
1.电子商务是以________为基础, 从事以________为中心的各种活动的总称。
2.系统一般由5个基本部分组成, 分别是: 输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
3.在________阶段, 电子商务系统实现了与企业原有信息系统以及合作伙伴系统的集成。
4.电子商务系统的4层主体: 基础设施层、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
二、选择题
1.以下不是电子商务按照交易对象分类的是( )。
A.B2B B.B2C C.完全电子商务 D.C2C
2.欧盟在( ) 发布了《个人资料保护指令》。
A.1995年 B.2005年 C.1980年 D.2020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于( ) 正式实施。
A.2021年 B.2019年 C.2018年 D.2017年
三、简答题
1.什么是电子商务系统?
2.电子商务的运作模式有哪些?
3.简述电子商务系统与其他信息系统间的区别和联系。
4.简述电子商务系统的体系结构。
5.思考分析电子商务系统与电子商务信息系统的关系。
6.简述电子商务系统与管理信息系统的区别与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