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
贡斯当在政治思想史中的地位主要归功于他的自由理论,在1819年发表的《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的著名演讲中,他详细阐述了关于古代自由与现代自由的区别,明确表达了自己的自由观念。这篇讲演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对后世自由主义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在讲演中,贡斯当开门见山,将自由划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古代人非常珍视的自由,第二种则是近代民族视为弥足珍贵的自由。随即,他提出了区分这两种自由类型的意义:首先,对两种类型的自由的混淆一直存在,是大革命时期许多罪恶的肇因;其次,对两种类型的自由的区分可以使我们发现“为什么这种我们今天赖以庇护自由与和平的唯一的政府形式,却全然不为古代自由民族所知” (3) ,贡斯当这里指的是代议制的政府形式,在他看来,法国大革命的后果呼吁我们享受代议制政府的好处。
按照贡斯当的观点,古代人所理解的自由主要是一种公民资格,即拥有参与公共事务辩论和决策的权利。“古代人的自由在于以集体的方式直接行使完整主权的若干部分:诸如在广场协商战争与和平问题,与外国政府缔结联盟,投票表决法律并作出判决,审查执政官的财务、法案及管理,宣召执政官出席人民的集会,对他们进行批评、谴责或豁免。” (4) 这是由于古代的城邦国家都局限于狭小的领土上,加上贸易不发达,特别是奴隶制度的存在为自由人提供了闲暇,使他们几乎把全部精力和时间投入到公共生活中。也正是由于古代城邦规模较小,自由人口数量有限,使得每个人分享主权并不是一个抽象的假定,而成为一种现实的制度。行使公民权力几乎是古代人的惟一职业,也是他们生活中真实的、不断重复的乐趣。古代人生活的主要内容就是参与集体权力,他们非常积极地维护他们的政治权利,乐于分享管理国家的权力。
在贡斯当看来,古代的自由概念没有将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区分开来,与古代人有权利参与集体事务并存的是,他们没有一个明确界定的私人领域,因而也就没有任何个人权利。在古代,“所有私人行动都受到严厉的监视”,“个人相对于舆论、劳动特别是宗教的独立性未得到丝毫重视” (5) 。然而,古代人认为个人对社群权威的完全服从是和追求集体性自由相容的。“我们今天视为弥足珍贵的个人选择自己宗教信仰的自由,在古代人看来简直是犯罪与亵渎。社会的权威机构干预那些在我们看来最为有益的领域,阻碍个人的意志。在斯巴达,特潘德鲁斯不能在他的七弦琴上加一根弦,以免冒犯五人长官团的长官。而且,公共权威还干预大多数家庭的内部关系。年轻的斯巴达人不能自由地看望他的新娘。在罗马,监察官密切监视着家庭生活。法律规制习俗,习俗涉及所有事物,因此,几乎没有哪一个领域不受法律的规制。”②在古代没有一个明确界定的私人空间,所有私人行动甚至家庭生活都受到严厉的监视,个人的独立和自由没有得到丝毫重视。
现代社会为我们提供了一幅全然不同的景象,使得现代人与古代人过着一种截然不同的生活。首先,国家规模的扩大导致每个人分享政治的重要性相应降低;其次,奴隶制的废除剥夺了自由民因奴隶从事大部分劳动而造成的所有闲暇;再次,商业不同于战争,它不给人们的生活留下一段无所事事的间歇;最后,商业激发了人们对个人独立的挚爱。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现代人对自由的追求也发生了变化,形成了与古代人截然不同的自由概念。在现代生活中,“我们已经不再欣赏古代人的自由了,那种自由表现为积极而持续地参与集体权力。我们的自由必须是由和平的享受与私人的独立构成的” (6) ,“个人独立是现代人的第一需要:因此,任何人决不能要求现代人作出任何牺牲,以实现政治自由” (7) 。现代人越来越珍视自己的个人独立,强调维持一个不受政治权力干预的私人领域,强调保障个人权利不受任何侵犯。
对现代人而言,“自由是只受法律制约、而不因某个人或若干个人的专断意志受到某种方式的逮捕、拘禁、处死或虐待的权利,它是每个人表达意见、选择并从事某一职业、支配甚至滥用财产的权利,是不必经过许可、不必说明动机或事由而迁徙的权利。它是每个人与其他个人结社的权利,结社的目的或许是讨论他们的利益,或许是信奉他们以及结社者偏爱的宗教,甚至或许仅仅是以一种最适合他们本性或幻想的方式消磨几天或几小时。最后,它是每个人通过选举全部或部分官员,或通过当权者或多或少不得不留意的代议制、申诉、要求等方式,对政府的行政施加某些影响的权利” (8) 。
在现代人的眼中,自由首先表现为每个人享有一系列受法律保护的、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按照现代人对自由的理解,现代自由同时意味着公民权的淡化。古代那种人民直接参与政治生活的情形将被减少到最低程度,人民只能以代议制的方式行使自己的主权 (9) 。在贡斯当看来,如果在古代公民权意味着专职的公民(full⁃time citizen)的话,那么在现代公民权则意味着兼职的公民(half⁃time citizen)。对此,贡斯当讲到:“在古代人那里,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在所有私人关系中却是奴隶。作为公民,他可以决定战争与和平;作为个人,他的所有行动都受到限制、监视与压制;作为集体组织的成员,他可以对执政官或上司进行审问、解职、谴责、剥夺财产、流放或处以死刑;作为集体组织的臣民,他也可能被自己所属的整体的专断意志褫夺身份、剥夺特权、放逐乃至处死。与此相对比,在现代人中,个人在其私人生活中是独立的,但即使在最自由的国家中,他也仅仅在表面上是主权者。他的主权是有限的,而且几乎常常被中止。若说他在某些时候行使主权(在这些时候,也会被谨慎与障碍所包围),更经常地则是放弃主权。” (10)
贡斯当在对古代自由与现代自由作出区分之后,明确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他看来,“个人自由是真正的现代自由” (11) ,“公民拥有独立于任何社会政治权力之外的个人权利……公民的权利就是个人自由、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 (12) 。他认为必须在社会权威和个人权利之间划定一条界线,才能确保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不受任何侵犯。
贡斯当的政治思想可以看作是对卢梭自由观念的不断评注与反思,他的许多观点都是直接或间接与卢梭对话或争论 (13) 。卢梭认为,自由的重要内容是自主,其最本质的含义就是后来伯林所谓的积极自由。在他看来,人们只有在社会与政治生活中,通过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才能实现一种真正的、完美的自由。出于保护人身和财富安全的需要,人们采纳了社会契约的方案,这一契约的实质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的集体” (14) ,卢梭将其简化为:“我们每一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5) 。卢梭认为在这种社会契约中,每个人在放弃自己的天然自由的同时,却获得了约定的自由。当个人服从共同体的普遍意志即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时,他“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16) 。正是基于这种社会契约论,卢梭建立了他的人民主权理论。贡斯当针对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提出了有力的批判,他指出这种理论在实际中很容易导致独裁和专制。在他看来,卢梭学说的实质是“把属于另一个世纪的社会权力与集体性主权移植到现代”,这“为多种类型的暴政提供了致命的借口” (17) 。
那么,贡斯当是不是完全否定古代人的自由?在贡斯当看来,古今自由并非对立,非此即彼,他只是强调受到社会环境的制约,古代人的自由无法按部就班地移植到现代社会中来。贡斯当力图在两者中建构起互为补充的辩证关系,而不是放弃其一而换取另一,他主张将两种自由结合起来。贡斯当提出代议制的政府形式能够将私人生活的自由与政治参与的自由很好地结合起来。他认为通过这种间接民主的代议制政治参与,既可以防止“少数人的专制”的发生,又可以避免“多数人的暴政”的危险。代议制顺应了现代公民社会的发展潮流,代议制的政治自由其实就是通过限制政府权力来更好地保障个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