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自由与公共服务

一 自由与公共服务

在斯金纳看来,按照霍布斯的观点,个人自由与公共服务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个人更多地“免于国家服务”(the service of the commonwealth),就享有更多的自由,也就是说,自由的最大化取决于“免于国家服务”的最大化。在《利维坦》论述臣民自由的著名章节中,霍布斯嘲讽路加人(Lucchese)在公共服务沉重不堪的情况下,“仍然在路加城的塔楼上以大字特书‘自由’二字” (51) ,这是何等之荒谬。霍布斯认为路加人并不比君士坦丁堡人拥有更多的自由,在他看来,就公民的自由而言,“不论一个国家是君主国还是民主国,自由总是一样的”。斯金纳认为霍布斯的当代追随者通常也持有相同的观点,比如费利克斯·奥本海姆(Felix Oppenheim)在其著作《政治概念:一种重构》中指出,“政治过程中的参与”与任何意义上的自由都不相干,自由的前提和条件是不存在任何此类的公共义务或强迫。

斯金纳坚持认为,在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者那里,个人自由与公共服务之间有某种不可分割的联系。他们认为在公共领域中,政治参与是确保个人自由的必要条件,城市共和国的民主选举制度是政治参与的主要形式,它充分体现了公民的平等和自由。在他们看来,“这种选举制度确保了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的利益都不会被排斥在外,任何人也不会被不公正地依从于他人。他们指出,这就在实质上发展了关于政治自由的论题。也就是说,只有在选举的制度下,个人才能够过上一种自由的生活,而不被任何不公正的依从或奴役所束缚。结果他们追随西塞罗已经确立的用法,开始把这样的制度描述为‘自由政体’,称赞它们是确保容许每一个公民生活‘在一个自由国家中’的唯一途径” (52) 。斯金纳认为,这些人文主义者之所以不遗余力地为城市自治作辩护,关键在于他们认为政治参与是自由生活方式的有力保障,是自由合法化的一种表达。

斯金纳强调,在古典共和主义传统中,关于政治自由的探讨通常被置于对生活在一个“自由国家”(free state)中意味着什么的分析之中 (53) 。按照通常的理解,个人自由是指每一个公民都可以免除任何因素的强制而不受限制地追求自己既定的目标。在这里,斯金纳讨论的对象尤其是那些摆脱了人身依从与奴役的人。古典共和主义思想家认为,只有一个自由的国家,每个公民的个人自由才能得到保证。正如马基雅维里在《李维史论》中所说的,公民只有生活在自由的国家中,才能够“不必担心自己的祖业(财产)被侵夺,他们不仅知道自己生而为自由人而不是奴隶,并且能够因自己的德行而成为统治者” (54) 。对于17世纪的新罗马理论家们在自由国家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关系问题上的看法,斯金纳将其简洁地概括为:“只有在一个自由的国家中,个人才仅仅可能拥有自由。” (55)

这些古典共和主义和新罗马思想家坚持认为建立“自由国家”是实现个人自由的必要条件,而他们心目中的“自由国家”是什么,这一直是斯金纳考察“自由”概念时特别关注的问题。斯金纳认为,按照他们的观点,一个自由的国家首先应当不受外部的强制,在追求自己既定的目标时,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而行动。在一个自由国家中,公民的意志即政治共同体的普遍意志,按照这种普遍意志选定的目标,应该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共同体所追求的。正如马基雅维里所说,自由国家就是那些“未遭任何外来奴役,完全受自身意志支配”的国家 (56) 。对此,斯金纳讲到,马基雅维里眼中的自由国家“必须从各种政治的奴役形式中解放出来——不论这种奴役是来自‘内部’暴君统治还是‘外来’的帝国的压迫。所谓一个城邦拥有政治自由,也就是说,除了这个城邦公众自己,它不受任何其他权威的支配。因此,政治自由就等同于自治” (57) 。斯金纳通过对17世纪新罗马作家们的考察,认为他们也持有相同的看法:“像自由的个人一样,自由的国家只应由它们自治政府自身的能力来定义。这就是说,一个自由的国家是一个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政治体的行动仅仅由作为一个整体的所有成员的意志来决定” (58)

在斯金纳看来,这些理论家所倡导的“自由国家”从本质上说必须是李维、萨卢斯特、西塞罗他们所描述和赞美的共和国(res publica) (59) 。斯金纳认为,当古典共和主义理论家们谈到共和国的时候,他们实际上是在描绘一种宪政,这种宪政意味着政府(res)真实地反映了作为一个整体的共同体(publica)的意志,并促进了它的利益(good)。但是对于个人甚或统治阶级能否无私地将普遍意志等同于自己的意志,并且从一而终地采取行动以促进共同体的利益,这些思想家仍然表示怀疑。因此,他们得出结论说,最好的办法就是建立一种与任何形式的贵族统治或君主统治相对立的共和政体。这是马基雅维里一贯坚持的观点,后又被新罗马自由理论家继承下来。曼哈芒德·尼德汉姆在《一个自由国家的优越性》(The Excellency of a Free State)一书中坚持认为,共和国“将是自由和人民的自由的最好保证” (60) ,约翰·弥尔顿在他的《建立一个自由共和国的捷径》(The Readie and Easie Way to Establish a Free Commonwealth)中赞同和呼应着同样的观点:“只有在一个自由的共和国中,我们才能更确定地享有自由,和更容易地实现自由。” (61)

在斯金纳看来,这些思想家论证的核心命题就是,只有在自治共和国的政府形式中,才能保障其公民享有个人自由。那么,如何在实践中建立并维持这样一种特殊的政府形式呢?斯金纳为我们找到了这些作家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他们回答说,只有当其公民培养出一种关键性的品质之后,一个自治的共和国才能得以存在:这种品质西塞罗称之为virtus,后来的意大利理论家称之为virtù,英国的共和主义者则将其译为公民美德(civic virtue)或公共精神(public⁃spiritedness)。这一术语用以指称我们每一个人作为公民最需要拥有的一系列能力,这些能力能够使我们自觉地服务于公共利益(common good),从而自觉地捍卫我们共同体的自由,并最终确保共同体的强大和我们自己的个人自由。” (62)

斯金纳总结出,这些共和主义思想家所认为的公民应该具备的能力主要包括以下两点。第一,公民需要拥有保卫他们的共同体不受外部敌人征服和奴役的勇气与决心。如果公民将保卫领土和国家的重任委托给他人,那么就等于将自己置于丧失自由乃至生命的境地,因为他人绝对不会像他们自己一样关心他们的生命和自由。而且他们的共同体一旦被征服,他们就只能服从于外来统治者的目的,而不能自由地追求自己的目标。因此,为了避免来自共同体外部的奴役,公民必须培养一种战争的美德和爱国的精神,并自愿地使之服务于共同体,这对于维护国家独立、领土完整以及公民的个人自由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马基雅维里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极力反对雇佣兵制,主张实行公民兵制,要求公民必须服兵役,建立自己的军队。第二,公民需要拥有足够的审慎和其他的公民品质以在公共生活中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共同体的政治决策应该由其所有成员来决定,而不能由某个拥有特殊地位的人或阶级来决定,只有这样才能使其行为符合共同体自身的目标和普遍的利益,而不至于偏向那些控制了该共同体的人的目标和利益。新罗马自由理论家们一直坚持,如果仅仅依从或易于受某个统治者或统治阶级的意志而非作为整体的共同体的普遍意志的支配来决定其行动,那么这个共同体的公民将被剥夺自由。因此,为了避免来自共同体内部的奴役,从而确保自己的个人自由,所有公民都必须培养政治参与的美德,并全心全意地投身于一种公共服务(public service)的生活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