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佩迪特的观点
佩迪特针对伯林关于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划分也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他认为这种两分法不利于我们对自由之历史的思考,因为它掩盖了更为重要的对消极自由两种不同概念的区分。在佩迪特看来,除了自由主义经营的消极自由概念,还存在着更为早期的传统的另一种消极自由概念。这一传统就是共和主义传统,它起源于古罗马时代,在文艺复兴时期再次兴起,随后在荷兰共和国、英国内战直至美国革命和法国大革命时期都起到了显著作用,它一直塑造着西方政治争论的语言,而且这种语言在现代西方政治中占据了支配地位。佩迪特将这一传统与西塞罗、马基雅维里、哈林顿、孟德斯鸠、卢梭甚至托克维尔这些名字联系在一起。
与消极自由观一样,佩迪特认为自由确实是指某种阙如的状态,但阙如的不是干涉,而是他人的支配。按照他的观点, “自由是不受支配(non⁃domination)的”,与共和主义传统相联系的恰恰就是这种“无支配的自由观”。佩迪特解释说:“我这里所理解的‘支配’(domination)典型地表现在主人与奴隶或主人与奴仆的关系上。这种关系起码意味着支配者可以专断地干预被支配者的选择,尤其是他可以进行干预,而无需考虑对方的利益或观点。因此,支配者可以任意地、随心所欲地实施干涉:他们不必请示任何人,也不会受到牵制或惩罚。” (43) 在共和主义传统中,自由被视为奴役的对立面,自由的条件是不屈从于他人的专断意志或生活在他人的控制之下,即不受他人的支配。与此相反,不自由就是生活在他人的支配之下,也就是生活在一种被奴役的状态之中。
在佩迪特看来,共和主义的无支配自由观不同于自由主义的无干涉自由观,虽然两者之间的差异并不那么明显。无干涉的自由认为干涉之阙如就是自由的充分条件,而无支配的自由则要求任何人都不得拥有任意地干涉他人的能力。如果一个人可以任意地干涉另一个人的选择,那么就可以认定前者支配着后者。引用佩迪特的话:“无支配的自由不同于无干涉自由的地方在于,它不仅使用了干涉的概念,而且还使用了任意的干涉(arbitrary interference)这一概念,即建立在一种武断基础上的干涉。” (44) 具体来说,共和主义认为自由的反面不再是干涉本身,而仅仅是建立在任意基础上的干涉;自由的反面并不一定指实际的任意干涉,而仅仅是指某些人拥有这种干涉的能力 (45)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行为主体拥有干涉我们任何选择的能力,那么这本身就是对我们自由的威胁,即使这个人实际上并没有运用他的干涉能力,我们的自由也可能丧失。共和主义的无支配自由着眼于他人可能运用的干涉权力,而不仅仅是他人实际施加的干涉,也就是说,自由不仅要求这种权力的不实施,而且要求它的不存在。
在佩迪特看来,两种消极自由观念除了在自由与奴役进行对比的思想中存在区别之外,它们在理解法律与自由的关系问题上也产生了重大差异。按照无干涉的自由观,法律的统治必然是强制的,它始终是对个人自由的一种侵害,服从法律本身就是自由的一种损失。如果实施法律的结果提高了整体的自由,那也是因为它在阻止他人干涉方面发挥的补偿性的积极作用。按照无支配的自由观,在法律的统治代表一种公平法治的情况下,服从法律并不意味着任何人自由的丧失。只要法律的制定、解释与执行不是专断的,法律的权力受到恰当的制约,那么法律就是自由借以实现的手段,它将有助于构建自由,并提高人们享有自由的水平。共和主义的思想家们强调,尽管制定良好的法律代表了一种干涉,但它并没有危及人们的自由,他们坚持认为良好的法律是自由的构成要素,它创造了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他们采取的这一思路主要来自他们将自由视为公民身份的观念,而公民身份必然只能是存在于良好法律体制之下的一种地位。在共和主义传统看来,“正如法律创造了统治者所享有的权威,法律也创造了公民共享的自由。当然,只有当法律代表了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思想观念,并符合一种理想法的形象,即只有当它们没有成为任何个人或群体之专断意志的工具时,它们才能做到这一点” (46) 。
按照佩迪特的观点,不受他人支配的共和主义自由观与自我控制的积极自由观之间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不受他人控制显然无法保证自我控制的实现 (47) 。尽管共和主义传统一再强调民主参与的重要性,但是它首先关注的却显然是避免与干涉联系在一起的罪恶,因而共和主义的自由观并非积极自由观。共和主义传统的思想家们认为民主控制对于自由来说固然重要,但他们清楚地认识到,人民的自由并不在于参与政府事务,而是能够按照自己的方式来生活。这些思想家一般来说都将民主参与或代议制视为自由的保障,而不是自由的核心。在他们那里,民主控制仅仅是保护自由的一种手段而已,它与自由没有任何必然的关联。他们最多只是认为在民主的条件下,个人自由可能最容易得到保障。佩迪特认为在共和主义传统中,自由指的是消除与干涉联系在一起的罪恶,或者用他喜欢的术语说,不受他人支配,而不是指进入民主控制、参与或代议制之类的机制。
佩迪特的共和主义自由概念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斯金纳的历史观点为依据来论证的,正如他自己所讲:“在介绍这一思想路线时,我倚赖于近来的一种历史研究和历史解释传统,它尤其体现于昆廷·斯金纳的作品。” (48) 佩迪特多次提及或引用斯金纳的观点,他认为斯金纳展现了共和主义的思维方式,为理解政治自由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他对自由的论证就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斯金纳与佩迪特对“自由”的定义有着共同的出发点,即自由的对立面是奴役。但斯金纳并不赞同佩迪特所强调的“自由是不受支配”的观点,而是把自由与“依从”联系在一起,把自由定义为“不依从”。无论是斯金纳把自由描述为依从之缺位,或者是佩迪特把自由阐释为支配之阙如,他们对自由的定义既不同于自由主义的消极自由概念,也不同于以民主自治为基础的积极自由概念,而是一种共和主义的消极自由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