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中期:攻击修辞学

二 中期:攻击修辞学

斯金纳认为,尽管霍布斯最初是接受了文艺复兴人文主义修辞文化的教育而成长起来的,但是在17世纪30年代后期当他致力于公民科学的研究时,他开始背离人文主义,并且强烈地反对修辞学。为了清楚地理解这一时期霍布斯的思想,斯金纳详细分析了霍布斯撰写的两本有关公民科学的著名论著,一本是完成于1640年的《法律要义》,另一本是1642年出版的《论公民》。这两本著作充分表明,霍布斯改变他早期对人文主义修辞文化的态度,转而对雄辩理论和技巧发动攻击,挑战和推翻了修辞学的主要原则。按照斯金纳的说法,在《法律要义》和《论公民》中,霍布斯的主要目标之一是怀疑文艺复兴时期关于理性和修辞之间,及由此而来的科学与雄辩术之间的统一的观念,并用其他观念来取代它。斯金纳指出,霍布斯反对理性在缺乏雄辩的情况下是无力的观点,他认为理性不仅有能力支配结论,而且有能力教导我们。霍布斯调用苏格拉底断言教导和说服的技巧之间不可协调以及批评修辞学家不能胜任教导的见解,来辅助说明并证实自己的观点。对于古典修辞学家昆提良的主张,即一名真正的雄辩家总是企图同时做到既在教导又在说服,霍布斯表示不赞同,他认为,“雄辩术的产品不是教导,它只是说服” (50) 。霍布斯坚持说,说服与教导是两个范畴,必须把它们分开,说服的艺术在教导的过程中没有任何合法的地位 (51)

根据斯金纳的分析,霍布斯在《法律要义》与《论公民》中不仅对古典雄辩术理论及其相关的公民科学概念进行了批判,而且他还主张用科学取代雄辩术,宣称遵循科学的步骤和规则来建构一门真正的、独立于雄辩术的政治科学。尽管如此,斯金纳在一篇文章中曾明确表示他并不同意这样的观点,即认为在很大程度上霍布斯已经放弃了他早年对古典主义修辞文化和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修辞文化的兴趣 (52) 。在这里,斯金纳提到了列奥·施特劳斯,指出他在其专著《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持有上述观点,还有戴维·约翰斯顿在《〈利维坦〉的修辞学》中也同样认为当时霍布斯的公民科学与人文主义思想无关,而且没有受到其影响。斯金纳认为,这个结论是有问题的,它是一种误导 (53) 。在他看来,这一时期霍布斯的公民科学思想仍然没有摆脱人文主义修辞传统。斯金纳论证说,霍布斯在阐述他的公民科学时,与这样一种认识密切相关,即认为公民科学最初就是由古典的演说理论家所表达的 (54) 。他还说:“霍布斯在许多关键论点上,通过对古典主义和人文主义的正统观念作出批评性反应或讽刺性的评论,才构想出他自己对于语言和政治的本质的见解。”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