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

二 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

在二战以后特殊的政治氛围中,西方思想界对希特勒的法西斯体制进行反思,对苏联的社会主义体制展开攻击,思想家们开始纷纷讨论和重申自由主义的思想。在这样的背景下,伯林于1958年发表了《自由的两种概念》一文,被誉为是当代政治哲学中“最有影响的单篇论文” (18) ,他将自由划分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两种类型。伯林所说的消极自由,大致相当于贡斯当所说的现代人的自由,而他所说的积极自由,在许多方面与贡斯当所说的古代人的自由相同。

伯林依据“自由”所探讨的问题的性质不同,把思想史中出现的多种“自由”的定义归纳为核心性的两种概念——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在伯林看来,所谓消极自由是“免于(from)……”的自由,它回答的问题是“主体(一个人或人的群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 (19) ,可以简化成“我能够自由地做或成为什么?” (20) 的问题;所谓积极自由是“去做(to)……”的自由,它回答的问题是“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决定某人做这个、成为这样而不是做那个、成为那样的那种控制或干涉的根源?” (21) ,通俗地讲就是“谁统治我?”或“谁告诉我我是什么不是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22) 的问题。

伯林对“消极自由”的推理是这样的:一般说来,就没有其他人或群体干涉我的行动而言,我是自由的。在这个意义上,政治自由就是一个人能够不被别人阻碍而径自行动的领域,这个领域越大,自由也就越广,反之亦然。如果别人阻止我做我本来能够做的事情,那么我就是不自由的;如果我的不被干涉地行动的领域被别人压缩到某种最小的程度,那么我就可以说是被强制,或者处于奴役状态了。在这里,强制并不是涵盖所有形式的“不能”,而是意味着在我本可以自由行事的领域,存在别人的横加干涉。只有当我被人为地阻止达到某个目的的时候,我才能说缺乏政治权利或自由。如果纯粹没有能力达到某个目的,不能叫缺少政治自由。在理解消极自由概念时,伯林把“自由”和“自由的条件”分离开来,他认为缺乏实现自由的条件并不意味着不自由。在伯林看来,判断受奴役或压迫的标准是:我认为别人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地阻碍了我的愿望,因而自由与否取决于别人有没有阻止我做我本来能够做的事情。在这种意义上,自由意味着不被别人干涉,即“免于干涉”。不受干涉的领域越大,我的自由也就越广。

近代以来大多数著名的思想家都在消极的意义上考虑自由问题,在他们的政治思想中体现了这种消极自由的观念。伯林指出当英国古典政治哲学家们使用自由这个词时,指的正是消极的含义。托马斯·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说:“自由人……就是……不受阻碍地做他想做的事情的人” (23) ,在他的眼中,法律总是束缚,即使它能使人们免受比法律的枷锁更为沉重的枷锁的束缚,如某种更具压迫性的法律与习惯、武断的专制主义或混乱等,也仍然是如此。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年)也持有类似的观点。英国的自由主义者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年)、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1873年)与法国的自由主义者本杰明·贡斯当(Benjamin Constant,1767—1830年)、夏尔·阿列克西·德·托克维尔(Charles Alexis de Tocqueville,1805—1859年),都认为应该存在最低限度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自由的领域,如果这个领域被践踏,自由也会随之被剥夺。伯林在美国独立英雄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1743—1826年)和托马斯·潘恩(Thomas Paine,1737—1809年)那里,同样发现了这种消极自由观。

从消极的观点看,为了确保个人的自由,必须在私人生活的领域与公共权威的领域之间划定一条界线,在属于个人范围内的一切都不能受到任何侵犯或强制。关于私人生活领域的划定,消极自由的最大捍卫者贡斯当坚持至少宗教、言论和财产权利必须受到保障,不得武断地入侵。霍布斯、密尔、杰斐逊等开列了个人自由的不同清单,但是阻止权威入侵的论点始终没有变。这些消极自由论者都同意,人类生存的某些方面必须独立于社会控制之外。自由在这个意义上就是干涉之阙如,即在个人的私人生活领域内不受干涉。

关于消极自由的概念,伯林认为具有三个重要特征:首先,所有的强制,就其挫伤人的欲望而言,总是坏的,虽然它可以被用于防止其他更大的邪恶;而不干涉,作为强制的反面,总是好的,虽然它不是惟一的善。这就是古典形式的“消极自由”概念。第二,这种自由是一个近代的概念。在古代世界,似乎很少有对作为政治理想的个人自由的讨论。隐私权、私人关系的领域本身就是具有神圣性的意识,起源于一种晚近的自由概念,这种自由概念的获得和发展决不早于文艺复兴或宗教改革。第三,这种自由主要涉及的是控制的领域,而不是它的根源。也就是说,这个意义上的自由,与民主或自治并没有必然的关联。对“谁统治我?”与“政府干涉我到何种程度?”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在逻辑上是有区别的,“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两种概念的巨大差异正是存在于这种区别中。

伯林认为,积极自由要求的不仅仅是干涉之阙如,它需要主体采取积极的行动以实现自我控制。伯林对“积极自由”的推理是这样的:如果我是我自己的主人,没有受到外在力量的强制,那么我就是自由的。反之,如果我没有权力主宰我自己的行动,而受到来自外部的控制,那么我则是不自由的。根据伯林的说法,“‘自由’这个词的‘积极’含义源于个体成为他自己的主人的愿望。我希望我的生活与决定取决于我自己,而不是取决于随便哪种外在的强制力。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而不是他人的意志活动的工具。我希望成为一个主体,而不是一个客体;希望被理性、有意识的目的推动,而不是被外在的、影响我的原因推动” (24) 。积极意义上的自由不仅仅是缺乏外在的干涉,而同时意味着以某种方式行动的权力或能力。这种自由是一种理性的自我导向,行动者希望自己是决定的主体而不是被决定的对象,也就是说他是能够领会自己的目标与策略并有能力实现它们的人。行动者希望意识到自己是一个有思想、有意识、主动的存在,他拥有自主选择的权力,并对自己的选择负有责任,能够依据自己的观念与意图对这些选择作出解释。积极自由同时还意味着集体自治,每个人都可以通过民主参与的方式掌握和控制自己的命运。

从逻辑上看,成为自己的主人的自由,与不受别人阻碍地作出选择的自由,似乎是两个比较相近的概念,它们只不过是同一个事物的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而已。但是在伯林看来,“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观念并不总是按照逻辑上可以论证的步骤发展,而是在历史上朝着完全不同的方向发展,直至最终造成相互间的直接冲突。

积极自由的核心内容是自主,其含义是“我是我自己的主人”,“我不是任何人的奴隶”,也就是说把自己从奴役中解放出来,使自我居于支配的地位。这种支配性的自我等同于理性,我的“高级本性”,即我的“真实的”“理性的”和“自律的”自我,或者等同于我的“处于最好状态中的”自我。这种高级的自我与非理性的冲动、无法控制的欲望、我的“低级本性”、追求即时的快乐、我的“经验的”或“他律的”自我形成鲜明对照。这后一种自我受到欲望与激情的冲击,如果要上升为前一种自我的完全高度,必须受到严格的约束。

在伯林看来,现今这两种自我之间有可能存在着更大的鸿沟,两种自我的区分导致积极自由的两种走向:个人层面的自我克制和社会层面的自我实现。自我克制就是“退居内在城堡”,主动放弃无法满足的欲望和需求,让自己的欲求范围越来越小。伯林认为这是典型的“酸葡萄”学说,得不到的就是我不想要的,通过放弃获得心理安慰,实现自我解脱。自我实现就是“通过理性获得解放”,即理性主义自由观。真实的自我有可能被理解成某种比个体(一般意义上的个人)更广的东西,如被理解成个体只是其一个因素或方面的社会整体:部落、种族、教会和国家等。这种实体于是被确认为“真实的”自我,它可以将其集体的、单一的意志强加于它的成员身上,从而达到其自身因此也是他们的“更高的”自由。伯林认为,当采取这种观点的时候,往往会忽视个人或社会的实际愿望,它本质上是以实现“更高”层次的自由为名义来为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强制作辩护,这实际上是一种强迫性的自由。因此,认为自由即自主,暗含着自我分裂的积极自由概念很容易导致各种形式的极权和暴政 (25)

伯林在卢梭(Rousseau,1712—1778年)、康德(Kant,1724—1804年) 、费希特(Fichte,1762—1814年)、赫尔德(Herder,1744—1803年)、黑格尔(Hegel,1770—1831年)和马克思(Marx,1818—1883年)这些欧洲大陆的浪漫主义者那里找寻到这种积极的、通过理性获得解放的学说。此外,他还将积极自由观与基督徒和斯多葛派这些宗教和准宗教群体,与雅各宾派这些激进主义的甚至极权主义的政治思想家联系起来。在伯林看来,历史上出现的各种民族主义、共产主义、权威主义与极权主义正是这种积极自由观念的诸多社会化形式。

伯林的《自由的两种概念》绝不是中性的概念性分析,他对两种“自由”作出区分的真正意图是以自由主义的消极自由理论反对共产主义的积极自由理论。伯林赞同消极自由,他认为消极自由才是一种切实可行的理想。而积极自由常常成为残酷暴政的华丽伪装,其价值则是大可怀疑的,因此不应该成为人们所追求的目标。在伯林看来,一个社会要确保人们享有自由,其内容就是“消极自由”,而非“积极自由”。伯林在论述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之后,提出了他所推崇的价值多元主义。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分野实际上源于多元论与一元论两种思维方式的对立,他认为价值多元论更加合乎人性,而理性一元论很有可能导向强制和奴役之路。其实,伯林并没有完全否定积极自由的价值,他之所以捍卫消极自由而反对积极自由,只是因为后者在历史上更常被人们所滥用,更容易被歪曲,从而滋生专制威胁自由本身。伯林更多地强调了积极自由导致极权和暴政的危害,而对于消极自由的危险没有作出太多的分析,只是提及了消极自由容易导致经济放任主义,他认为积极自由滥用所造成的危害较之消极自由而言更为严重。

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伯林倡导的“消极自由”概念得到了更加广泛的认同,西方自由主义主流更多强调的就是这种消极自由。正如斯金纳所说,“在当代说英语的哲学家中,对这个话题的讨论已经产生了一个得到极为广泛赞同的结论——可以引用最先由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论证,最近又因以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而闻名于世的公式(formula)——政治自由在本质上是一个‘消极’的概念。也就是说,自由的存在是以其他事物的阙如为标志的,尤其是一些强制因素的阙如,这些强制因素阻碍了行为主体,使之不能追求他或她已经选择的目标” (26)

在斯金纳看来,伯林的这一文本确实称得上是当代政治理论中最有影响的单篇论文。伯林通过有说服力的分析论证,“成功地表明需要在两种对立的和不可通约的自由概念之间作出一种强有力的区分。换句话说,他成功地表明,任何想把我们关于自由的特殊判断集合在一种惟一的理论或包罗万象的公式下的尝试都是注定要失败的” (27)

针对伯林这种区分两种自由的观点,美国学者杰拉尔德·麦克勒姆(Gerald MacCallum)首先提出挑战,在他最初发表于1967年的《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一文中论证,“这两种自由的区别从来就不是清晰明确的,在某种程度上它建立在一种严重的概念混淆的基础上” (28) 。麦克勒姆坚持认为,“不管是谈论某个行动者的自由还是某些行动者的自由,它始终是指行动者摆脱某些强迫或限制、干涉或妨碍,去做或不做什么、成为或不成为什么的自由。因此,这种自由始终是某人(一个或多个行动者)的(of)摆脱(from)什么,去(to)做或不做什么、成为或不成为什么的自由” (29) 。自由总是行动者(agents)、强制(constraints)和目标(ends)之间的同一种三位一体的关系,而不同哲学家、意识形态关于自由的争论是由于对其变项(term variables)范围的理解各不相同引起的。按照麦克勒姆的观点,“以这种方式来看待自由,可以使我们避免这种流行的但实际上却毫无价值的对自由‘种类’的划分,转而关注社会和政治哲学领域中真正重要的问题” (30)

对于麦克勒姆的这篇论文,斯金纳给予了相当的重视,他总结出麦克勒姆在文中试图论证的两个命题。第一个命题声称,所有关于自由的言论尽管形式不一,但都可以化简为关于行动者、限制和目标这三者之间具体关系的探讨。因此,所有关于自由的争论实际上无非是围绕以下三个问题展开的:谁是自由的主体?什么是对自由的限制?只有当一个行动者可以做什么或不做什么、成为什么或不成为什么时才能说他是自由的?另一个命题则声称,只有一种前后一致的思考政治自由的方式,换句话说,只有一种自由概念,即将这一概念消极地视为人们在追寻既定目标的过程中外部障碍的阙如 (31) 。在麦克勒姆看来,自由的存在就是妨碍行动者实现某个目标或目的的强制因素的缺席。在这一观点上,麦克勒姆认同和继承了伯林对自由的“消极”理解,而且甚至比伯林走得更远。正如斯金纳的评价:这种“消极自由”信念的盛行“在很大程度上似乎要归功于杰拉尔德·麦克勒姆的《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这篇独一无二的经典论文的影响”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