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辛格的担忧与期待

第三节
基辛格的担忧与期待

“自由国际秩序”虽然饱受批评,但这一西方观念形态已经成为在广大范围内实际管理世界事务的基本制度和规范。“多极世界”思想虽然并未占整个国际格局的主导地位,但也已经局部地转化为新兴国家群体参与当今国际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相比之下,基辛格对世界秩序思考的意义何在呢?从形式上看,虽然没有伊肯伯里“自由国际秩序”那样一类制度化的叙事,当年提出的“多极化”也仅是基辛格对国际发展趋势的一种描述,但问题在于,他通过对于数百年来世界秩序构建跌宕起伏的复杂历史的思辨和总结,提出了一系列有关的原则、路径、功能、取向等关键问题,其铺陈之老到、思想之深刻,恐怕当今学界难出其右。尤其是当“自由国际秩序”和“多极世界”理念都沉浸于当下的无尽争议,又折射出其后五花八门的思想谱系和利益背景而难得要领之时,有必要重新回到基辛格,从他那几乎身兼国际史专家而又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决策者这种独一无二的特殊积累中,从他既是一位公认的现实主义均势理论的崇尚者,又被认为是一位理想主义者的思想考量中(35),从他毫无疑问是美国主导世界这一理念的推动者,但又极力主张当今世界需要多元包容合作的超越折中的立场中,去寻求借鉴。概括地看,了解基辛格眼中的世界秩序问题,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辛格眼中的“世界秩序”及其当今特点

在《世界秩序》一书中,基辛格提出了“三个层面的秩序问题”。首先是“世界秩序”。他认为:“世界秩序反映了一个地区或一种文明对它认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公正安排和实力分布的本质特征所持的理念。”基辛格这里所指的“世界秩序”,并不是一个已成为全球大一统规制系统的实际格局,而是西方和非西方地区各方有关国际社会未来发展模式的构想,是一种观念形态。这种观念形态来自各方,因而它是复数,而不是单数。其次,关于“国际秩序”,他认为:“国际秩序是指在世界上很大一部分地区——大到足以影响全球均势——应用这些理念。”与“世界秩序”不同,基辛格这里所说的“国际秩序”,反倒是指已经形成的、未必覆盖全部,但具有全球性影响力的均势结构基础上的体制性秩序。然后是“区域秩序”,这里的“‘区域秩序’指同样的原则用于某一具体的地理区域”。换言之,基辛格所指的“世界秩序”范畴,是包括西方和非西方在内的各主要权力中心所追求的理想秩序模式。而“国际秩序”“地区秩序”则是上述观念和经验在全球和地区层面的实际制度与规范构建。这样一种划分至少表明,在“世界秩序”这一问题领域中,尚有主观的理想模式和客观上已经实际形成的模式之间的复杂博弈。(36)(https://www.daowen.com)

基辛格认为,当今国际秩序的构建与以往不同的特点在于,第一,“世界混乱无序,各国之间却又史无前例地相互依存”(37)。他对“种种不受任何秩序约束的势力是否将决定我们的未来?”的这一发问,表明了他对“失序”的深重担忧。(38)第二,基辛格敏锐地察觉,当今时代“不顾一切地追求一个世界秩序的概念”,但是又存在着“不同类型的世界秩序”的诉求(39)。在他看来,世界的无序,并不在于秩序的缺失,而恰恰在于追求“不同类型的世界秩序”的诉求之间的竞争。他深深质疑:“具有不同文化、历史和传统秩序理论的各个地区,能够维持任何共同体系的合法性吗?”基辛格指出,“国际社会”一词使用频率之高超出以往任何时候,但从这一词语中“看不出任何清晰或一致的目标、方式或限制”(40)。第三,基辛格指出,越是“在一个即时通信和政治剧变的时代”,越是要“采取一种既尊重人类社会异彩纷呈的特点,又尊重人与生俱来对自由的渴望的做法”。没有自由的秩序,“最终也会制造出自己的反对派”,但另一方面,“没有一个维持和平的框架,就不会有自由,即使有也难以长久”。在基辛格眼中,秩序与自由是“人类体验的两个极端”(41)。他对于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和1814年维也纳体系的高度肯定,正是基于这两条原则的兼顾。而他对于威尔逊主义的批评,也恰恰在于威尔逊“创立了一个仅靠呼吁遵守共同原则来维持的国际体系”,而“权力诸要素要么无人理睬,要么混乱不堪”,因而“很少有一份外交文件像《凡尔赛和约》那样在达到自己的目标上如此失败”。(42)他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美国历任领导人对于构建世界秩序的贡献,都是“权利与合法性相平衡”的体现。(43)

二、合法性与权力的平衡——国际秩序延续和更替的核心

在基辛格看来,“合法性与权力之间的平衡”是一项核心原则。其中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第一,何为“秩序”?他认为:“求得秩序两方面(权力与合法性)的平衡是政治韬略之本。”基辛格强调:“多元化成了世界秩序的特点。”(44)他指出,历史上欧洲国际秩序“催生了近代世界的智慧:避免对绝对价值做出判断,转而采取务实的态度接受多元世界,寻求通过多样性和克制渐渐地生成秩序”(45)。也就是说,在基辛格眼中,多元化前提下的价值包容,是形成秩序的重大原则。但在另一些地方,他也把“世界秩序的最终本质”视为由“大国间雄心碰撞所决定”的,认为“只有取得地缘政治的胜利,人类价值才能得到最好的维护”,(46)似乎把现实主义的实力原则置于突出地位。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基辛格还是非常欣赏梅特涅的见解:“秩序与其说产生于对国际利益的追求,不如说产生于把本国利益与他国利益相结合的能力。”(47)比起简单化地强调权力关系,基辛格更重视各国之间的“均势”;而多元化的价值包容也需要以均衡的权力配置为基础,这才能形成秩序。

第二,基辛格一再使用的“权力与合法性”,指的究竟是什么?在基辛格的语境中,“权力”这一范畴不仅是指实力、暴力、军事力量等含义,有时还指实力的均衡和实力的多样化、多极化。“合法性”这一范畴的使用更值得关注。除了一般将“合法性”理解为被确立的意识形态原则、得到共识的制度规范这些含义之外,基辛格在描述罗斯福对国际秩序的看法时,比较明确地提到罗斯福“希望和平建立在合法性上,也即基于个人之间的信任、对国际法的尊重、人道主义目标和善意”。可见,基辛格对于“合法性”的理解,还是不同于一般人的见解。包括像国家元首间的私人信任、伙伴关系、普遍善意这样一些范畴,也被他视作“合法性”的应有内容。有时,他把“合法性与权力”,表述为“道德惩戒”与“暴力使用”两个方面,强调需要均衡二者,不可走极端。(48)

基辛格强调:“秩序永远需要克制、力量和合法性三者的微妙平衡。”他强调,任何一种秩序离不开“原则”与“均势”:“一套明确规定了允许采取行动的界限且被各国接受的原则,以及规则受破坏时强制各方自我克制的一种均势。”(49)

三、“合法性与权力的平衡”为何不能够轻易实现?

基于多年实践,基辛格深知“合法性与权力之间的平衡极其复杂”(50)。他指出,合法性和权力均衡的建立,都是有条件、而非自动形成的。他说,当今世界不会“在某一时刻自动地融入一个平衡、合作的世界,甚至融入某种秩序”。在基辛格看来,国际秩序变更或危机只能发生在两种情况之下:“要么重新界定合法性,要么均势发生重大变化。”他指出:“当支撑各种国际安排的价值观被根本改变时(或是被负责维护这些价值观的国家遗弃,或是被推翻,代之以全新的合法性概念),就会出现第一种倾向。”“尽管这些挑战以武力为基础,针对的是资源分配的不公,但是,其核心是指向观念和心理层面的价值体系。”第二种情况,则是权力关系的重大变化。基辛格说,或是原有权力关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塌陷,如苏联崩溃;或是新兴大国“不愿扮演它未曾参与设计的体系分配给它的角色,现存大国也许无力对这一体系的平衡做出调整,以包容它的崛起”。他不无担心地认为,两次世界大战的发生即由此而起;当今大国关系急剧变化也预示着这样一种权力关系的重组。(51)目睹了当代国际社会的合法性与权力关系的严重失衡,基辛格警告说:“一种国际秩序的生命力,体现在它在合法性和权力之间建立的平衡,以及分别给予两者的重视程度。无论合法性还是权力,都不是为了阻止变革,两者相结合是为了确保以演进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各方赤裸裸的意志较量实现变革……一旦这一均势被打破,种种束缚随之消失,各种贪得无厌的诉求和狂人就会纷纷出笼,继而天下大乱,直到建立一个新的秩序体系。”基辛格的警示值得三思:“当今世界,需要有一个全球性的世界秩序。一些历史上素不相干、没有共同的价值观(只是彼此保持距离而已)、只认自己实力的实体,更有可能带来冲突,而不是秩序。”(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