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党对国会运作的影响
自民党长期一党独大,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党、政、官的高度一体化。这主要表现在:
首先,自民党的历任总裁均是日本的内阁总理大臣(除河野洋平、谷垣祯一外),因此自1955年以来,日本内阁的更替基本上可谓是自民党内不同派阀轮流坐庄而已。[12]
其次,通常自民党的政党意志可以通过“内阁总理大臣代表内阁向国会提出法案”(《日本国宪法》第72条)的形式变成内阁提案(Government bill),然后经过国会表决或成为国家政策或上升为法律意志。因此,日本国会所表决的法案不啻为自民党政党意志之体现。
一般而言,在议会政治下,政策形成要经历政策提出、政策审议和政策决定三个基本过程。因此从形式上来看,这三个过程主要在行政部门(职业官僚机构)、内阁和国会中进行,而其执行者则分别为政府机关、自民党的政策决定机构以及国会。[13]然而,由于自民党长期一党独大,其利用自身在议会中长期的优势及与负责政策执行的官僚机构之间的密切关系,自民党对官僚机构已确立了支配的优势,于是便形成了完全以自身为核心的政策决定过程。如此一来,任何政策无论是行政上的决定过程还是法律上的立法过程,自民党都有相应的组织部门负责指导和操作,政策形成的每一过程都是以自民党一定的组织机关为基础展开的。与此同时,在此过程中自民党党内出现一批由长期担任自民党政务调查委员会之部会,及国会之委员会里的职务所累积之经验,成为自民党内部的政策专家(expert)——“族议员”。[14]以被称为“社劳族”的已故首相桥本龙太郎的经历为例,可以对“族议员”的产生过程及其现象的出现与自民党长期“一党优位”的关系有直观的了解。桥本的父亲桥本龙伍本是大藏省的官僚,之后弃官从政,数次当选国会议员,还出任过厚生大臣。在桥本龙伍出任厚生大臣之际,桥本龙太郎先是担任父亲的秘书,1963年继承父业,代表冈山县二区竞选国会议员。当选之后,他当即进入国会的社会劳动委员会,党内的社会、劳动部会,在政调会中,参加劳动问题、社会保障等调查会。第二次当选后,桥本成为社会劳动委员会理事、社会部会理事,第三次当选后担任厚生省政务次官,第四次当选则成为社会部会长,第五次当选成为社会劳动委员长,第六次当选后入阁成为厚生大臣。[15]
“族议员”与一般拟定政策的官僚不同,既可长期参与政策之拟定,也还可以参与其他各种不同领域的政策之决定。于是,因其熟悉本领域中的政策运作,在自民党的政策到内阁的政策再到国会审议过程中便发挥了愈来愈重要的作用,进而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逐渐取代了职业官僚的地位,日本政界也因此出现所谓“党高政低”或“党高官低”的局面。[16]
可见,自民党凭借在政治和行政上的主导地位,决定了它能通过法定的制度和程序对国家的政策决定过程起主导作用,从而事实上架空了依宪法和法律而存在的制度化的政策决定过程。因此,自民党内部组织化的领导和决策体系被视为日本“实质的政府”。[17]
最后,内阁提出的法案大幅超过议员提出的法案。据统计,在内阁提出法案的场合下,其成立率为85.6%,相比之下,议员提出法案(简称“议员案”,Private member’s bill)的成立率仅为约23%。另外,内阁提出法案最终成为法律的比率是85%,议员提出法案最终成为法律的比率仅15%。[18]虽说近年来议员案有增加的倾向,但是与内阁提案相比无论是提出法案的数量还是通过率仍是十分低的。如在2006年的通常国会上,内阁提出的法案为91件,通过82件。相比之下,由众议员提出的法案为40件,通过10件,参议员提出的法案为21件,通过4件,其比率之低可见一斑。[19]
《日本国宪法》和《国会法》规定,立法倡议权属于国会议员与内阁。因此,从理论上而言,日本的国会议员也可以如同美国那样自由地向国会提交法案审议。但由于日本属于议会内阁制国家,因此执政党的政策必须以内阁提案(即阁法)的形式提交国会。与此同时,日本的政治生态又属于“政党主导”型,为了高度体现政党意志,各党维持着很严格的纪律,议员个人行动的自由受到了相当的限制,其在国会中对法案的表决受很强的政党力量控制,议员个人的想法必须服从党的决议。[20]一旦政党对某法案决定了赞成或反对的态度,议员个人在投票时投下不同于政党意见票的可能性近乎零。而在出现违背政党意见的情况下,该议员会因违反党议决定而遭到除名。[21]自民党实质上是一个派阀联盟,为了统合各派阀的不同意见,其党内设有政务调查委员会(简称“政调会”),专门负责协调各派意见。政调会也按照国会的委员会设置相应地设有各种部会,其成员来自各派阀。因此若某国会议员要体现本派阀的意志,通常会在自民党的政调会部会上提出意见。对此,自民党会利用党内协商的方式,进行事先沟通,协商解决之。(https://www.daowen.com)
通常而言,议员案多是代表所属政党在国会上体现本党意志的一种途径。因此对自民党议员而言,由于本党长期执政,阁法基本可等同党内的政治意志,加之在“政党主导”型的情况下,法案的表决受政党强有力的控制,且对党议投反对票此种行为在日本如同古代臣下对主公的“造反”。[22]因此,议员必须服从党的决议,否则会遭到严厉惩处,这直接导致了议员个人在国会表达不同于政党意见的情况并不多见。
另一方面,《日本国宪法》和《国会法》的相关规定也使得在野党提交的议员案很少。议员提出法案,在众议院必须有议员20人以上,在参议院必须有议员10人以上附议。如果法案涉及预算问题,在众议院需有议员50人以上,在参议院需有20人以上附议。法案提出之后,还要先在议会的专门委员会审议,然后由委员长代表该委员会向全院会议提出,再经过质询、讨论、表决等极为烦琐复杂的过程,才能成为法律。
此外,议员提案本身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和时间,相对而言美国国会的幕僚人员多达2.4万,即使是议员的个人幕僚,参众两院合起来也有1.1万人之多。日本的立法幕僚则仅有400余人而远不及美国。就议员个人之幕僚而言,由政府经费雇佣之秘书,每一个议员仅有2名而已。显而易见,这些均使国会中的议员提案受到很大限制,尤其是对国会中的小党造成极大的不利。与此同时,其不仅限制了议员个人的活动,也加深了将议员立法作为以政党为单位之政党立法的色彩,助长了作为各政党间之谈判筹码的工具。而此一倾向与党议约束之强度相结合,也从另一方面给议员个人在国会里的自由活动带来严重的限制。[23]从战后国会立法的实际情况看,不仅预算案的提案权只属于内阁,即使其他法律,绝大多数也是由内阁提出的。
《日本国宪法》第66条第3项规定:“内阁就行政权之行使对国会负连带责任。”作为责任内阁制,内阁的重大施政,须得国会的信任。所谓的“国会信任”主要体现在国会对内阁提案的采纳程度及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如前所述,由于日本实行的是议会内阁制及政治现实为自民党长期支配统治,因此“国会无能论”者认为,国会中的在野党毫无影响力可言,国会在政策决定的过程中,多半的情形是对行政部门的提案进行政策议论,以明确问题所在,对法案加以修正,最后给予正式承认,仅是扮演着被动的功能,如同“印台”而已。[24]
日本国会在政策决定上被动的参与态度,尤其在对外政策方面更加明显。通常而言,外交关系的处理,是属于行政部门的权限,但各项条约的缔结是国家极重要的行事,条约本身亦需经国家间的协商,大半也具有国内法的效力,故对一国内政的影响程度不可小觑,因此为了防止行政部门罔顾国家与国民的利益,而任意做出种种国际承诺,各国均规定在缔结条约的过程中,必须获得立法部门的承认后方始生效。与此同时,此亦可视为立法部门对行政部门的一项牵制手段,从消极角度而言对行政部门的行为不表异议,在积极方面则是两者的共同责任。
与其他国家相仿,《日本国宪法》也规定处理外交关系和缔结条约、协定属于内阁的职责,但必须经过国会的承认方可。然而由于日本是议会内阁制国家及自民党长期的“一党优位制”,以至于现实中日本国会惯例只对政府缔结条约的行为予以整个承认或不承认而已,并不具有修改权,也根本无法寻找日本国会对政府所提出的条约承认案予以否决的例子。[25]首先,作为议会内阁制国家,内阁是由众议院多数派政党组阁而成,因此内阁的决定是以能得到众议院多数的支持为前提。如此一来,国会在决定什么,让内阁如何实施等等方面的能动性十分低下,而只是被动地对内阁决定了什么或将要决定的东西加以确认的机关而已。其次,在理论上,国会拒绝承认或延迟承认,可以对政府的行动加以牵制,同时通过条约的审议,可以明白政府的意图,追究其行动,或迫其变更。但因为长久以来自民党一党独大,且在党内纪律严格的日本政党制度的体制下,议员个人行动的自由就受到相当的限制,自民党执政时所提出的缔约案,在国会不获得承认的情形几乎是不可能的。
此外,要研判变幻莫测的国际情势,必须具备高度的专门知识,议员对此一来并不十分熟悉,二来在人力、财力等方面也限制多多,因此无法比官僚做更正确的判断,加之考虑到选举之需要,议员对国家层次的问题,就比不上对选区选民问题的重视。这也直接导致了国会对国际问题、外交问题,远不如对国内问题的关心。实际上,日本政府在每年所缔结的众多的国际承诺之中,只有自行判断属于条约、协定,或是议定书、交换公文、约定范围内的,才以“条约”形式提交至国会,其余的就在行政部门加以处理而不咨询国会。
综上所述,虽然《日本国宪法》规定,内阁对外缔结的任何条约均必须经过国会承认方始有效,因此理论上国会在日本的对外决策过程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囿于日本属于议会内阁制及自民党长期“一党优位制”的政治现实,日本外交决策的核心乃是自民党,无论是国会本身的能动性还是议员个人的意愿均大大受到限制,在对外政策决定的参与上是极为消极被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