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中标候选人造假,是废标还是顺延

案例简介
A公司是某标段供应商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但在中标候选人名单公示期间,遭到其他投标人的质疑,认为A在投标期时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经过调查证明该情况属实,于是评标委员会取消了A公司的中标资格,并决定顺延至第二中标候选人B公司为中标人。但是由于B公司的报价远比A公司高,而采购方认为因预中标人的违规行为使得其不得不接受更高的采购价,明显有失公平,因此对评标委员会的该决定表示不满。
原理及观点
如果出现第一中标人造假的情况,到底是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还是作为废标处理?

目前业内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1)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情况下顺延。出现上述情况,评标委员会取消第一中标人的中标资格,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只要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报价并未超出采购人的预算,那么采购人就应该接受评标委员会的决定。对于因提供虚假材料而被取消中标资格的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作为废标,应重新评标。此案中顺延的处理方式并不是很妥当。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可见法律规定在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况下,可以顺延至后一位的中标候选人,但对于中标供应商因违规或因质疑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情况是否顺延并未作明确规定。另一方面,供应商造假都能中标便说明评标过程存在瑕疵,相关供应商的造假行为可能会影响整个排名次序。因此,重新评标才是最好的选择。
我们认为顺延和废标二者的区别在于:顺延没有处罚性,顺延至后一位中标候选供应商,意味着将与其签订合同,招投标工作得以顺利地完成。而废标则抓住了违法点,要求追究投标方的责任,具有处罚性,一旦作为废标处理,整个招投标过程都无效,招标计划落空,若仍想进行招标,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后才能组织重新招标。

招投标过程中,中标候选人因造假而取消中标资格,分为两种具体情况:1.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当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就应予废标,而在政府采购实务中,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大多发生在各道招标采购程序中,并且许多是因未执行相关程序规定,被人钻空子造成的。比如在招标程序中,招标采购单位未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未针对招标采购项目的特殊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且未执行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的规定。2.在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下,招标人尽到了注意义务,并不存在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可以顺延定标,但前提是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未超出采购人的预算;倘若超出采购人的预算仍然按照废标处理。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可见招标行为是一种要约行为,在招标人作出采购预算时,即可以认定只有在此预算范围内的投标才能成为合同相对人,但是如果超出的话,则违背了招标人的意思。因此在招标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是否顺延主要看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是否有超出采购人的预算,若超出,则因没有投标人符合招标人的要约意思而废标;若没有超出则可以顺延,第二中标人候选人遂成为中标人。(https://www.daowen.com)

建 议
为了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引起废标,建议招标人加强政府采购法规的学习与宣传,增加防范废标意识,严格执行法定招标采购程序,规范招标信息的发布,当然还要细心制作招标文件,只有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影响招标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详细明确投标人应交的各种资料和投标文件的实质要求及条件,并对于投标人提供的各种资料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防止投标人弄虚作假。只要招标人认真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严格按照法定的招标程序进行招标活动,那么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引起废标,造成资源的浪费。具体做法如下:
1.如果我方是第一中标候选人,应争取顺延,并加强与招标人沟通,重点阐述重新招标成本费用较高。因为如果确定为顺延,则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确定为废标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果我方是报价较高的第二中标候选人也应坚持顺延,同时向招标人阐述因废标而重新招标的弊端,甚至对招标人带来的负面影响,争取获得招标人的支持。

3.如果我方是招标人,冷静分析顺延与重新招标的利弊,重点要分析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报价是否超过采购预算,若未超过则选择顺延,若超过则选择废标。
4.扬长避短,应注意区分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的不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