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有无停建工程的保修义务

案例简介
A与B两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B承建A室内外装修工程,工程造价为人民币6 000万元,工程竣工后,工程款的5%为保修款,待6个月保修期满后再支付给B。后B进场施工,由于春节,B擅自决定停工,A向B发出工程结算终止合同的通知。但B不同意终止合同,最终A终止合同并进行工程移交和结算。B在同日停止施工并撤离施工现场。终止合同时,B已完成全部工程的90%以上,A将剩余的工程承包给了C继续施工,最后工程验收后被评为优良等级。A、B双方未能就工程款结算问题协商一致,B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A返还全部质保金。
原告方认为:“发包人应当返还质保金,因为当我方停建后,发包人坚持要与我方解除工程合同,在我方同意解除后,发包人并没有组织对我方已完成工程的验收,并在此基础上将剩余的工程发包给第三人。发包人负有对我方已完成工程的验收义务并进行结算,发包人未验收即视为认可我方的施工工作及工程质量。另外在约定保修期内,发包人也未通知我方履行保修义务,视为发包人自动放弃我方保修义务的履行,因此在解除工程合同后,发包人应当返还质保金。”
被告认为即使双方已经终止了合同的履行,但是承包人仍然应当对其所完成的工程的质量负责,一旦其已完成工程出现任何质保范围内的质量问题,便应毋庸置疑地承担维护的责任。因此,不管合同是否终止,承包人就其完成工程应当承担保修责任,而承包人在保修期间没有履行该义务,那么无权要求发包方返还质保金。

法院最后判定A返还全部质保金。
原理及观点
施工单位负有保修义务,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建筑行业管理要求和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所承包施工的工程合同以内的工程质量缺陷,在保修期内承担维修的义务与责任。本案涉及的建筑工程保修金是在工程完工后,工程价款确定并在结算时,由承包单位按完工工程总价款的2%~5%从应收取的工程款总额中划出,留存于建设单位的那部分工程款。保修金的清结是在工程合同保修期届满、保修责任履行完毕后,施工单位方可以从建筑单位结算收取的工程尾款。当合同约定质保期限到后,若无质量问题争议,向发包方(收质保金单位)提交退还质保金的函,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退还质保金。

1.保修义务是承包人应负的法定义务,即使工程停建,合同解除,承包人仍应对已完成的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六十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因此,在合同解除后,如果承包人及相关各方对承包人已完成工程质量进行验收,且验收合格的,即便合同已解除,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内,承包人仍应对其施工的部分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发包人未验收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就占有或使用的,应当视为其认可承包人所完成工程的工程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因承包人离场后,发包人让第三方进场,在未完工工程上施工,可以视为已经使用了已完成工程,从而导致已完成工程和未完成工程的质量责任无法界定,发包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3.在约定的保修期内,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未提出质疑,也未向承包人提出维修要求,因此不能以承包人未履行保修义务为由扣除质保金。
建 议
1.承包人及时通知发包人确认已完成工程量,确认后再退场。
2.承包人及时通知发包人对已完成工程进行质量验收。
3.承包人及时告知发包人未验的工程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4.承包人行使抗辩权,要求发包人全额退还保修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