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期间库存材料损坏可否索赔

案例简介
A与B两公司签订某码头后方工程施工合同后,B进场施工,后A通知B:“根据保税区管委会及港区建管会指示精神,你公司承建的码头所有在建工程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施工。”接到通知后B停止施工,但未对库存材料、设备进行盘点清理,也未办理移交手续。时隔半年,双方对B已施工的工程进行清理,发现停工时库存的当时市价为858万元的材料(其中B所购材料为618万元,A所供材料为240万元)很多都已锈蚀老化。之后,因工程款支付等纠纷,双方无法达成一致,B向仲裁委提起仲裁。
B公司认为:在施工过程中,虽然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停工,但是发包人应当做好停工后的材料、设备盘点工作。因为停工是由于发包人发出停工通知,并在停工后没有进一步指示我方妥善保管等事项,因此,我方认为材料损失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A公司认为,承包方作为施工方,具体管理着施工的材料及设备,虽然停工决定是我方作出的,但在停工后,承包方应当妥善处理其管理的库存材料,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材料、设备发生变质、损失或损害。材料在承包人的管理下发生变质完全是因为承包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此,停工期间的材料损失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仲裁委认为在停工期间,双方均未尽到各自的责任,因此裁决由A、B各自承担己方的材料损失。

原理及观点
停工期间,承包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已完成工程、材料及设备。因此,承包人未尽到保管义务导致库存材料损坏,所产生的损失原则上由承包人承担,但由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是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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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的保管义务:停工并非停建,因此停工时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继续存在,发包人的停工通知到达承包人后,承包人应尽到妥善保管已完工程、材料及设备的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通用条款第7.8.3项“指示暂停施工”规定:“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2.停工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依法构成了保管合同关系,承包人尽到对发包人所供材料的保管义务,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但承包人未尽到保管义务导致发包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工程停工的原因在于发包人时,发包人应当承担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通用条款第7.8.1项规定:“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本案中法院根据过错的比例让发包人、承包人各自承担责任,符合公平原则。

建 议
由于法律规定了承包人对管理的库存材料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若未尽到该义务,则承担库存材料的损失,因此建议承包人注意以下几点:
1.签订合同时注意专项约定。施工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停工期间库存材料损失的处理方式,明确赔偿责任,并将赔偿细化。这样可以避免库存材料发生损失后双方就赔偿责任及费用发生争议。
2.短期停工承包人履行清理与保管义务。接到停工通知后,及时进行盘点清理,确定在停工之时库存材料的价值,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妥善保护及管理已完工程及材料、设备,以防其发生变质造成损失。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库存材料及设备的管理费用。当发包人拒绝承认、支付管理费用时,承包人应妥善保管材料,同时保留管理费用的相关证据,利于日后向发包人主张该笔款项。
3.长期停工承包人准备索赔。若因发包人原因长期停工,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反映,要求继续施工,或者继续停工并根据合同就暂停施工事项的约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延期和由停工所产生的费用。
4.无法复工承包人准备解除合同。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复工,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如果停工时间过长(根据合同约定),可向监理发出要求复工的书面通知。监理若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仍不批准复工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