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的公司参加投标,没有招标文件要求的近3年财务报表,怎么处理

10 新成立的 公司参加投标,没有招标文件要求的近3年 财务报表,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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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A公司是2012年6月注册成立的房建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2013年2月在某市某中学教学大楼项目投标过程中,A针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交近3年的财务报表这一情况,曾咨询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可否提供公司仅有的财务报表,被断然拒绝。招标人甚至直接点明:无近3年财务报表属于无资格投标;而招标代理人坦言,无近3年财务报表,招标人肯定不予受理。那么该施工单位是否可以投标,若可以投标怎么应对招标人的这一规定呢?

原理及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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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成立不到三年的公司准备参加投标,却被“提供近3年财务报表”这一规定所阻挡,因此施工单位在面对招标人的这一规定选择放弃投标时往往不服气,不甘心,所以更多是选择参加投标。至于怎样正面应对“提供近3年财务报表”这一规定,施工单位往往不是依据法律,更多的是凭借所谓“经验”走旁门左道去敷衍。一般有三种做法:1.编造3年财务报表;2.拿母公司财务报表代替(自以为这是更有效的);3.拿其他单位报表代替。从法律上分析无论施工单位选择上述哪一种做法,结果往往是一样的:或不予受理或废标。

根据法律规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弄虚作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其中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行为包括: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由此可知施工单位上述第一种和第三种做法属于弄虚作假行为,但投标人往往对第二种做法寄予厚望,认为用母公司报表代替可以打一个“擦边球”合法入境。实质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主体,两者之间具有独立的财产并且各自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也不能以母公司的资质、业绩及财务报表等参加投标,否则属于第(5)项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建 议

其实投标人没有潜心研究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的财务报表”,这个规定实际上只针对成立3年以上的公司,而对于成立不足3年的公司仅提供已有年度的财务报表即可。对于新成立的公司在无法提供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近3年的公司财务报表时,我们建议:

1.在投标前,主动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沟通,说明公司成立不足3年因此不可能提供近3年财务报表的情况,并提供公司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尽力说服他们认可公司的投标资格并中标。

2.收集相关案例。新成立的公司参加招投标工作的例子并不少见,大量收集本省、外省出现的“无法提供近3年财务报表的新公司仍具有投标资格”的案例,供招标单位、招标代理人参考。

3.积极与地方招投标办公室沟通,重点汇报外省认可公司投标资格的事实,取得地方招投标办公室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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