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未收到保修通知,是否要承担修复费

案例简介

2009年10月23日,发包人A房地产开发商与承包人B施工单位订立《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B完成发包人开发的1号、2号、3号楼的打桩、土建、水、电、煤气管线安装及相关工程。2011年3月20日,承包人B承建的所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将所有房屋销售给了业主,但3栋楼均出现漏水、水管破裂等问题,且处于保修责任期内。开发商A 10天内收到80多位业主的投诉,便两次电话联系承包人B,未联系上也未发保修通知,而是直接电话联系附近一家施工单位及时将质量问题处理好。之后双方对这笔30万元维修费用应由谁承担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工程质量问题发生在保修责任期内,也完全是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100%由施工单位承担该笔维修费。施工单位认为,发包方仅打了两次电话联系,原项目负责人因休假关机未联系上,也未发正式书面的维修通知,因此发包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理及观点
1.发包人负有在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通知承包人来维修的法定通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15.4.3项:“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承包人)支付保修期间的全部工程维修费用应当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一是合同约定保修期内存在工程质量缺陷;二是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是承包人;三是建设单位已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2.承包人负有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的法定保修义务。
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承包人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派人先行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或给排水、供电、燃气、通信等特殊工程的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保修通知后,必须立即到达现场实施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和监理人、使用人进行统一验收。承包人应针对其产生的原因、保修完成情况、补救措施等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涉及结构安全的,发包人应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https://www.daowen.com)

若承包人收到通知未及时到达现场实施保修,发包人有权直接委托其他单位组织实施保修,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保修费用及相关损失。发包人将在缺陷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保修费,并可要求承包人违约金,若缺陷质量保修金余额不足,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3.司法实践中,程序上的瑕疵一般不免除实体上的全部责任。
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负有通知承包人来维修的法定通知义务,而承包人负有法定保修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通知”是程序,若在质量保修期内,如有证据证明房屋质量问题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维修费用经司法鉴定是合理的,发包人即使通知迟延,过了保修期甚至未通知承包人维修,法院依据事实也可以让承包人承担相当比例维修费用,发包人仅承担部分维修费用,因为司法实践中,程序上的瑕疵一般不免除实体上的责任。
建 议
1.发包人应严格履行通知承包人维修的法定义务,尽管未通知仅是程序上的瑕疵,但会造成不必要的争议。
2.发包人的保修通知应注意让施工单位签收回单。
3.施工单位应走出无保修通知可免保修责任的误区,更不要刻意不确认收到通知,此举重则视为拒绝履行缺陷责任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