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监理人的工程签证是否有效

23 无资质监理人的工程签证是否有效

图示

案例简介

发包人A与承包人B签订《道路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期间,A、B同监理公司定期召开施工现场会,对施工计划、进程、所完成工程量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报总结,并以会议纪要方式予以记载。同时,监理公司对B完成的工程量及价款以签证和书面方式进行了确认。事实上施工期间监理公司并没有资质证书,资质是之后取得的。结算过程中,A、B对无资质监理人签证确认的工程量是否作为结算依据发生争议,协商无果后,B向仲裁委提起仲裁。

B公司认为,尽管监理公司没有资质证书,但是作为发包人聘请的监理公司,在签证的过程中即代表发包人,因此,签证确认工程量的行为并不需要资质条件,只需要发包人的授权,况且监理公司有营业执照,自成立起即具有工程项目监理的资格,因此其监理行为有效,其签证确认的工程量是工程结算的唯一依据。

A公司则认为监理人作为签证人不具有资质证书,所做的签证当然无效,因此,工程签证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仲裁委最终裁决依据监理公司签证确认的工程量结算工程价款。

原理及观点

一、监理资质

监理公司除了取得营业执照之外还应取得监理资质证书,而监理工程师则应当考取注册监理工程师,该资质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倘若没有考取注册监理工程师,但通过各省组织的专业培训并获得监理工程师的资格,也可以从事项目监理的业务,但只在授予其资格的省内有效。

二、工程签证

工程签证是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注:目前一般以技术核定单和业务联系单的形式反映者居多)

工程签证以书面形式记录了施工现场发生的特殊费用,直接关系到业主与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对一些投标报价包死的工程,结算时更是要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调整。现场签证是记录现场发生情况的第一手资料。通过对现场签证的分析、审核,可为索赔事件的处理提供依据,并据以正确地计算索赔费用。

三、监理无资质是否影响签证效力

监理无资质,即监理人未达到上述监理资质的条件,分为监理公司无资质和监理工程师无资质两种情况。尽管监理人作为签证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但是其签证并不必然无效:

图示(https://www.daowen.com)

1.涉及工程量、工期、工程款的签证与监理资质无关。

2.监理无资质,涉及工程质量的签证无效。

原因在于监理是由发包人聘请的,受发包人委托从事监理活动,因此,只要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即便不具备相应资质,监理人也有权签证确认工程量、工期等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版)通用条款第1.1.2.5项:“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第3.1款“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中的规定:“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由此可见,监理人是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发出的任何指令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监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但考虑到对工程质量的重视及专业的技术要求,对于涉及工程质量的签证,要求监理人必须有相应的资质才有效。

因此,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监理人虽然无资质,但其作为发包人的代理人,对于工程量的签证仍然有效,应当以签证确认的工程量结算工程价款。

建 议

对于确认工程量的签证是否有效的认定,关键并不在于监理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而在于其签证行为是否有发包人的授权。为了避免产生纠纷,建议承包人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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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意发包人授权范围。在同发包人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就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进行明确的限定,对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最好事先取得发包人的认可,这样能保证签证的有效性。

2.巧用非监理人签证。倘若施工合同并未对监理人、监理内容及监理人的权限进行具体的约定,承包人可以找职务、权限与签证内容大致相当的相关人员进行签证。

3.注意签证效力强化。由于涉及工程量、工期等签证直接关系到承包人的经济利益,因此,在监理完成签证后,为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可以设法让发包人在签证上加盖公章予以认可,重要的签证再公证。

4.发包人以监理无资质进行签证为由拒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完全可以据理力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注意防范发包人故意找无资质的人签证。承包人应当注意发包人委托的监理是否具有监理资质,如果发现其没有监理资质,应当书面提醒发包人更换具有资质的监理人,并注意保留证据,这样能避免在监理无资质的情况下,日后就其签证的效力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