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方在中标后发现清单漏项或缺项,应如何调整

案例简介
A单位发布招标公告,要求采用包干价投标,多家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最终B公司中标。A、B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合同就工程款约定为固定单价合同,总价款为6 850万元。施工过程中,B发现清单中存在漏项,与A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原理及观点

一般来说,投标之前留给施工企业的时间非常有限,所以常发生中标之后发现清单存在漏项的情况,这时很容易发生纠纷,对此问题要认真分析。
1.中标后发现清单存在漏项的。
这时对于是否属于清单漏项,可能成为发承包双方争议的焦点。对此问题应分不同的情况处理:(1)若施工图表达出的工程内容,在《计价规范》的某个附录中有相应的“项目名称”,但清单并没有反映出来,则应当属于清单漏项;(2)若施工图表达出的工程内容,虽然在《计价规范》附录及清单中均没有反映,理应由清单编制者进行补充的清单项目,也属于清单漏项;(3)若施工图表达出的工程内容,虽然《计价规范》附录的“项目名称”中没有反映,但在本清单项目已列出的某个“项目特征”中有所反映,则不属于清单漏项,而应作为主体项目的附属项目,并入综合单价计价。
2.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新增分部分项清单项目。
2013版与20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关于清单缺项引起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规定对比表

综上对比可以看出,2013版《计价规范》与2008版《计价规范》关于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变更价款的规定一致。由于招标人应对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故工程量清单缺项导致的变更引起合同价款的增减,应由发包人承担此类风险。
3.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新增措施项目。(https://www.daowen.com)
2013版与20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关于清单缺项引起新增措施项目的规定对比表


综上对比可以看出,2013版《计价规范》与2008版《计价规范》关于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新增措施项目的规定类似,均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的情况,拟定实施方案经发包人批准后予以调整。因此,由于工程量清单缺项或变更部分引起的措施项目费变化,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因施工增加的费用。
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对清单漏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简称《施工合同》)及《FIDIC工程施工合同(1999年版)》对工程变更价款的具体方法进行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1.13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FIDIC工程施工合同(1999年版)》规定:计算变更工程应采用的费率或价格,可分为三种情况:(1)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应以该费率计算变更工程量费用;(2)工程量表中虽然列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变更工作而言已不适用,则应在原单价和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单价或价格;(3)变更工作的内容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费率和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费率或价格。
建 议
综上所述,可知中标后发现清单漏项比较普遍,处理起来也很麻烦。因此建议施工企业及业主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1.在投标报价之前,施工企业要认真地以设计图纸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依据,核对所有清单项目,看是否全面反映了拟建工程的全部内容。当然清单漏项可能属于招标人责任,但一旦发生纠纷也很麻烦,还是尽量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工程结算纠纷或经济损失。
2.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图纸上有不明确或遗漏的地方,施工企业要主动提出来,及时与招标人沟通,并要求设计确认,保留招标人的确认依据,为结算做准备。
3.建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做如下说明:“投标人对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和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而投标人必须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4.若投标人认为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数量存在差额与缺项,且招标人未以补遗函或答疑补充形式给予更正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过程中另行补充编制分部分项清单偏离表予以调整。如投标书中未补充编制分部分项清单偏离表或偏离表中未完整列出分部分项偏离内容,则投标人不能再以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额与缺项为由提出增加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