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签收对自己明显不利的工程文件

24 怎样签收对自己明显不利的工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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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A为发包人,B为承包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工程墙体出现裂缝,双方协商由B承担维修费48万元,随后发包人A一式两份发函给B,该函中写道“扣除墙体裂缝修复费246万元、扣除维修费48万元”。B的项目经理在其中一份的“扣除维修费”下面画线,并在该份下面签了名字和时间,将该函返还给发包人A。A在支付B工程款时扣付了修复费24.6万元。B认为A没有理由扣除该24.6万元工程款,双方就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函上签字的意思是表示收到还是同意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后,B向仲裁委提起仲裁。

仲裁委认为B的项目经理在函上签字代表同意相关内容,原因如下:

1.商业惯例,双方的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以“同意、不同意”为签收标准,按照商业惯例,签字即代表同意。发包人发出函要求扣款是要约,承包人签字同意是承诺,双方便就载明内容达成一致,应当遵照履行。

2.如果是不同意,项目经理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或者拒绝签收该文件,但项目经理却在函上签字,即表明其不反对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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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理及观点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与发包人经常通过工程联系单、变更单、签证单等文件就涉及价款增减、费用支付及损失赔偿、工期顺延等内容进行沟通,这些文件是日后出现经济纠纷时解决问题的重要依据,甚至有可能是维护该方利益的唯一关键,因此,在对方提交或发送文件时,签收的方式及态度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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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版)》通用条款第1.7.1条规定:“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及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第1.7.2项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建 议

对于发包人发来或递交的文件,明显对自己不利时,承包人应当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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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字前严格审查。对于所有的文件都要认真地审查,明白其意思,对有可能发生歧义的地方,一定要询问清楚,务必得到发包人确切的回复,不能轻易签字。

2.签收文件时注意细节。如果不在专用签收本上签收,要特别注意不仅要签名字和时间,还要写明意思:是收到、同意、不同意还是部分同意。

3.为仅写“收到”创造条件。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时,最好是明确约定“签署的文件以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为标准”,这样的情况下在不太好表明自己反对意见的时候,可以仅仅写“收到”。

4.收到文件发现明显对己方不利时,首先可以与发包人沟通,并在回函时附上详细的书面解释,持不拒绝不同意的态度,并要求对方签收该回函;及时保留发文凭证及相关证据。

5.如果签收的文件构成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应及时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相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