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人签订合同时被要求降价,怎么办

7 中标人签订合同时被要求降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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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A公司经批准对甲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招标,B公司与其他4家建筑公司参加投标,经过评议,B公司中标,中标造价为9 600万元人民币。经市招标办公室见证,A向B发出中标通知书。但A要求B先进场做开工准备,后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B进场后将部分施工材料运入现场,并打了4根桩,完成了项目开工仪式。开工后,A称由于中标价格高于最高限价,要求降价,B不同意,A便明确函告B:“将另行落实施工单位”。中标人B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履行中标通知书,并与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在审理过程中,A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存在违法之处,因此要求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A不仅要与B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还要补偿B的经济损失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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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理及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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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是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只要告知招标项目已经由其中标,并确定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即可。通常情况下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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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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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法律法规可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合同的内容要与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尤其是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因此,在签订合同时,招标人若要求降价,中标人可以依法拒绝,并要求招标人在法定期限内按中标价格签订合同。如果招标人仍拒绝签约,中标人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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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议

1.中标人巧用“补充协议”。当招标人以降价为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中标人可以提出不在备案合同中签,而另签补充协议。

2.中标人采用非备案合同形式承诺。当招标人提出要求备案合同降价时,中标人可以提出不在备案合同中进行约定,但应以承诺书或者保证书、借条等形式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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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辩证灵活处理规定与现状的矛盾。实践中,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形时常发生。法律对此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且建设部也将“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纳为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因此,中标人遇到此种情况时,应拿起法律武器积极捍卫自己的利益。但有些施工单位顾及与建设单位的合作关系,认为司法诉讼与行政投诉会让后面的施工过程遇到阻碍,因此希望用更柔和的方式处理该问题。比如招标方提出降价时,中标方与其协商,备案合同按照中标价格签订,双方另签订一个补充协议对价格进行更改。实际上,工程竣工验收后的结算是以备案合同为依据,一切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内容一律无效。这样中标方便能够在施工过程中维持与招标方的合作关系,又能够在最后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