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合同约定结算,还是按实结算

34 按合同约定结算,还是按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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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A为某县政府设立的公路建设指挥部,B为某施工单位,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及《施工合同协议条款》。该两份合同约定:工程为某公路,承包方式为以水库移民局批准下达的某工程费总价承包,由承包人责任引起的设计变更所增加的费用,承包人自负;变更责任属业主的费用增减由业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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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B组织施工,最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B多次向该县政府要求进行工程结算,但该县政府以水库移民局工程费总价批准书未下达为由,一拖再拖。B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一审举证期间内申请对工程进行造价鉴定。一审法院根据其申请,委托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一审法院根据该鉴定报告作出判决。后县政府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县政府认为,在认定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该按合同约定固定总价结算工程款而不应根据造价鉴定结论据实结算工程款。

B公司认为虽然合同约定固定总价结算工程款,但是承包人按固定总价结算出现亏损,且发包人未确认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一审法院据此根据承包人申请委托造价鉴定,据实结算工程款并无不当。二审法院查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A、B并未对总价承包问题协商予以变更,B也没有提交县政府同意或要求变更设计从而增加建设费用的相关证据。

二审法院判决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结算,但是考虑到履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由县政府给予B部分补偿。

原理及观点

1.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外在表示,且满足法律关于有效合同的成立要件,因此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工程以固定总价结算工程款的合同即满足有效合同的成立要件,因此双方应按约定进行工程结算。

2.作为一般的承包方,应当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价格风险有所预见,不能简单因为承包方亏损而改变结算方式,否则合同会处于极大的不稳定状态,有悖于法治的精神。因此,应当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https://www.daowen.com)

3.根据有约定按约定的原则。承、发包双方既然约定以固定总价结算工程款,那么该约定对双方都应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在没有证据和事实推翻合同约定的情况下,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

4.一审法院在认定工程结算方式前,委托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不合法,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在合同约定有效的前提下,承、发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固定总价结算,而不应按造价鉴定结论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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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议

建议承包人:

1.不要轻易签订固定价合同。倘若签订固定价合同,应当尽量全面的考虑施工期间存在的价格风险,作出最有利于自己的考虑。

2.固定价合同也具有相对性,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包干的范围及调价的条件,在满足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更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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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固定价合同注意其范围界定,对于超出固定总价范围外的增加部分,双方结算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委托审价或申请造价鉴定。